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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信息披露是資本市場的基石,也是資本市場穩健發展的前提和基礎。那麽,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例分析。歡迎閱讀瀏覽。

壹.概述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中期報告等形式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公司及其相關信息。上市公司向市場持續披露其經營和財務狀況以從證券市場籌集資金是最基本的義務。投資者通過閱讀公司披露的文件,可以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做出投資選擇。充分、及時和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防止證券市場的欺詐和不公平,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在法制健全的證券市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和市場監管者全面溝通的橋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必須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否則將面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處罰。

縱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都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二、違法信息披露的分類

(壹)信息披露不真實、準確、完整

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原則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則。真實性要求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必須客觀真實,披露的信息必須與客觀事實相符。發行人應保證所披露的重要事項和財務會計資料有充分的依據;準確性原則要求披露的信息能夠準確表達其意思,不允許有廣告和諂媚的語句;完整性原則也可稱為充分性原則,要求披露的信息能夠保證投資者在數量和性質上形成足夠的投資判斷意識。

1,相關法律法規

第六十三條發行人和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九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上市公司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

根據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真實性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基於客觀事實或事實判斷和意見,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虛假陳述。準確性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清晰、適當的語言和簡明易懂的文字,內容應當通俗易懂,不得含有任何具有宣傳、廣告、恭維或誇大性質的詞語或短語,或者誤導性陳述。完整性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全,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經典案例

(1)欣泰電氣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65438年6月+2003年2月至2065438年6月+2004年2月,欣泰電氣上市後繼續通過對外借款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虛列應收賬款收款,在年末、半年及其他會計期間沖減應收賬款(大部分在下壹會計期間期初沖減),導致其披露的相關年度及半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欣泰電氣披露2013年度報告、2014半年度報告、2014年度報告有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和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券法第193條的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要求披露信息,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行為。

(2)欣泰電氣重大遺漏。

回顧證監會[2016]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溫德義、劉明生等18責任人),欣泰電氣的違法事實是: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溫德義以員工名義向公司借款歸個人使用。截至2014 12 31,欣泰電氣占用6388萬元。欣泰電氣未在2014年度報告中披露關聯交易,導致2014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即發行人和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構成了《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最終,證監會對欣泰電氣及公司董事長、總會計師的上述行為作出了責令改正、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時

1,相關規定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關於該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現狀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根據交易所發布的《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及時性原則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重要信息,不得延遲披露,不得故意選擇披露時間以強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實際不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發生的原因、現狀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六十壹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予以處罰。

2.典型案例

內蒙發展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的事實。

賀輝葉巍貿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賀輝葉巍)持有內蒙古發展12.43%的股份,是內蒙古發展的第壹大股東。賀輝·葉巍的法定代表人是瑪雅。瑪雅和她的丈夫趙薇各持有賀輝·葉巍公司50%的股份。自2013年6月8日起,瑪雅、趙薇與上海領世投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王某昭授權代表乙方)簽訂投融資服務協議,與王某昭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及股權轉讓協議,從而對內蒙古發展第壹大股東賀輝葉巍增持100%。

內蒙發展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和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第壹款所述情形。2065438+2006年6月30日,根據《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內蒙古發展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40萬元;對趙薇、瑪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5438+萬元罰款。

(三)信息披露不公平

1,相關法律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先於指定媒體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不得以新聞發布、回答記者提問等任何形式替代其報告、公告義務,也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替代其臨時報告義務。

根據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允性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全體投資者公開披露重要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能夠平等獲取相同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披露、泄露或泄露。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在指定媒體前在其他公開媒體發布重大信息,不得在指定媒體公告前以新聞發布或回答記者提問等任何其他方式披露或泄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根據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嚴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則,不得實行區別對待政策,不得選擇性、私下向特定對象披露、泄露或泄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經典案例

2065438+2006年7月21日,深圳證監局對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監管關註函,認為公司提交的《關於提請註意對鉅盛華及其控制的相關資產管理計劃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信息發布不規範,即未按要求完善對外發布信息的申請和審核機制,導致相關信息被壹些非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提前發布。對此,深圳證監局提出了對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梳理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完善信息披露內部管理制度等監管要求。

同時,7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監管部監管函。監管函認為,根據萬科7月20日披露的報告,公司確實於7月18日、6月19日以電子郵件、現場遞交、特快專遞等方式發送。該報告提交至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交易所資產管理協會、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但公司於19向指定媒體披露了報告全文。萬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深交所對公司采取了出具監管函、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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