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證券是指下列種類的證券:
(壹)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第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第四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第五條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並不意味著對證券的投資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認購證券的投資者應當對上市公司經營和收益變化帶來的投資風險負責。第二章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第壹節壹般規定第六條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和良好的經營狀況,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夠有效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有效性、合法合規性和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合格,能夠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未違反《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壹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最近三十六個月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未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離,機構和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五)最近12個月不存在違法違規的對外擔保行為。第七條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持續,並符合以下要求:
(壹)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與扣非前凈利潤相比,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按較低者計算;
(2)業務和利潤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嚴重依賴;
(三)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的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四)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公司的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已經合法取得並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真實的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7)最近24個月內公開發行過證券的,不存在發行年度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況。第八條上市公司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壹)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嚴格遵循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最近三年及壹期的財務報表未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帶強調事項的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響或者重大不利影響在發行前已經消除;
(三)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行為;
(五)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低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第九條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的財務會計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壹)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第十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用途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籌集的資金不超過項目所需金額;
(二)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除金融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借給他人、委托理財等金融投資,也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
(四)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5)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入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門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