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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辦學法律法規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貫徹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

《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促進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要行政法規。對於調動、保護和發揮社會力量辦學的積極性,維護舉辦者、教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全面規範社會力量辦學活動,全面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加強和規範社會力量辦學管理,促進社會力量辦學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現就實施《條例》的若幹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關於法規的學習和宣傳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學習宣傳《條例》作為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內容,做出部署。要組織教育主管人員、教育機構負責人和舉辦者認真學習《條例》,深刻理解《條例》的有關規定。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應當組織教職工和學生學習本條例,使教職工和學生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宣傳《條例》。在宣傳《條例》的同時,組織宣傳壹批社會力量辦學的先進典型。通過宣傳,使有關行政部門和群眾了解條例的基本內容,為條例的實施和社會力量辦學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條例確定的適用範圍,將符合條例調整範圍的教育機構納入社會力量辦學管理範疇。

國有企事業單位、工會組織、婦聯組織、* * *共青團組織利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舉辦的教育機構,農村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舉辦的幼兒園、中小學和農民文化技術學校,仍由公辦學校管理,不納入《條例》調整範圍。

根據《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不適用《條例》。國務院有關辦法頒布前,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外國人子女學校設立的暫行管理辦法》(1995號)和《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1995號)執行。

論教育機構的審批和備案

按照《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社會力量舉辦實施學歷教育、文化補習、學前教育和自學考試的教育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組織和實施藝術、體育、衛生、金融、法律等方面培訓的教育機構。經有關業務部門審核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組織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面向就業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育機構,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並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根據《條例》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在省政府的領導下, 自治區、直轄市與有關勞動行政部門明確劃分職責,確定具體的審批範圍和備案程序。 避免多策多批的現象。

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分級管理體制,設立具有頒發學歷文憑資格的高等學校,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其設置標準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在國家教委頒布新規之前,仍沿用《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教監〔1993〕129號)。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標準和分級審批權限,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審批權限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引導社會力量為本地區舉辦職業教育、成人教育、高級中等教育和學前教育。實施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的設立,作為國家實施義務教育的補充,應當與本地區的公辦學校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設立高等教育機構要經過認真調查,充分論證,嚴格控制。在審批教育機構時,不僅要考察辦學條件,還要關註申請人的能力、思想素質和辦學目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申請人不適合辦學的,不予批準。

國家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實行辦學許可證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向批準設立的教育機構頒發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勞動部按照職責分工統壹印制。辦學許可證是教育機構辦學的合法憑證,不得出借和轉讓。除發證行政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或吊銷。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和法規規定的職責,完善教育機構審批和備案制度。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公布已經批準或者備案的教育機構。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或備案,不得設立教育機構。根據《條例》第五十條、《教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

教育機構名稱

根據《教育機構名稱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為進壹步規範教育機構名稱,現就教育機構名稱作如下具體規定:

實施學前教育的教育機構叫××幼兒園;

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按層次和類別分別稱為××小學、中學、學校、學院;

實施全日制高等或者中等專業教育,學制兩年以上,但不具備頒發學歷文憑資格的教育機構,稱為專(高等)專科學校;

其他教育機構稱為××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

以函授或者業余方式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教育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函授”、“業余”字樣。

未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教育機構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際”等字樣。

論教育機構的教學與內部管理

教育機構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並嚴格執行教學和學籍管理制度。實施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應當執行和完成國家規定的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任何教育機構不得將其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根據教育法確定的政教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教育機構內進行宗教宣傳和活動。

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明確舉辦者、校長和教職工的權利和責任,規範內部運行機制。舉辦者不得超越章程規定的權限,幹預教育機構的內部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

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決策、執行和監督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和專(高級)院、專(高級)校、大型幼兒園,原則上應設立管理委員會。教育機構或學校董事會的章程規定了學校董事會的組成、職責、權力、任期和議事規則。學校管理人員的年齡壹般不超過75歲。教育機構的校長(校長、主任,下同)全面負責教育機構的教學、財務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應當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質,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歷,具有與教育機構級別相適應的學歷水平,並接受過崗位資格培訓。校長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

論教育機構的財產與財務管理

教育機構應當參照財政部、國家教委頒布的《中小學財務制度》、《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獨立的教育機構必須設立專門的財務部門,配備具有任職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在校長的領導下,統壹管理學校的壹切財務工作。

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學費和其他必要的費用,並使用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教育機構舉辦學習期限在壹年以下(不含壹年)的班,按學習期限收費,舉辦壹年以上的班,按學期或學年收費,不得跨學期或學年預收費。學生休學時,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收費退費規定退還部分費用。教育機構違反國家規定發布、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造成學生退學的,應當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教育機構的財產應當與舉辦者的財產分離,在教育機構存續期間,由教育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要區分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舉辦者投入教育機構的資產和教育機構辦學積累的資產,分別登記建帳。教育機構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壹個月內,向審批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審批機關應當對教育機構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教育機構委托指定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

教育機構解散或者停辦的,應當自批準解散或者停辦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由審批機關、舉辦者和教育機構代表組成的清算組,對教育機構的財產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余財產,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論對教育機構的保障和支持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主動協調政府相關部門落實《條例》規定的支持和保障措施。按照《條例》要求,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在業務指導、教學研究活動、教師管理、表彰獎勵以及學生升學、考試、參加社會活動等方面,應當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同等對待。要逐步建立社會力量辦學表彰獎勵制度,定期對社會力量辦學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教師資格認定、教師職務評聘和教師培訓工作納入職責範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教師交流服務機構,承擔教育機構聘請教師、管理教師檔案、教師交流等服務工作。根據《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教育機構專職教師在教育機構工作期間,應當連續計算其教學經歷。

對社會力量辦學進行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

《教育法》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社會力量辦學是教育的組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門是社會力量辦學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社會力量辦學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和年度統計。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社會力量辦學的統籌規劃、監督管理作為壹項重要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要確定壹名負責同誌分管社會力量辦學,落實領導責任。要協調內外教育行政部門,及時研究解決社會力量辦學出現的政策問題,制定完善相關規定,保障本地區社會力量辦學健康發展。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或確定主管機構。主管機關應當全面履行《條例》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受理《條例》規定的教育機構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審批的有關事項,並負責教育機構的年度檢查。同時,要明確相關機構職責,落實管理責任,形成集中監管與職責分工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和管理機制。要配備和充實管理人員,加強管理力量。要嚴格執行《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實施監督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經費應當由政府財政撥款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行政經費予以保障。

按照《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998 6月30日前,組織力量,在教育機構對照《條例》自查的基礎上,對辦學方向、辦學條件、學校章程、招生廣告(簡章)、教學質量、辦學證書、學校名稱、學校財產財務、內部管理等進行壹次全面檢查。考核合格的,發給新的辦學許可證,允許繼續辦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撤銷。

關於貫徹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通知

勞動部19971001

《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在國務院頒布,並於6月5438+0997+10月1日正式實施。實施《條例》是壹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有組織、有步驟地抓好。現將實施《條例》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加強對《條例》的學習和宣傳

《條例》是促進社會力量辦學的重要行政法規。《條例》的實施,對於規範社會力量辦學行為,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勞動就業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結合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的實施,認真組織法規的學習,做好法規的宣傳工作;要將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納入本地區職業技能開發發展規劃,依法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規範、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使其走上健康有序發展的軌道。

認真履行管理職責

《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舉辦面向社會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和技術等級培訓的教育機構,舉辦面向就業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教育機構,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和管理。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根據《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盡快確立審批和管理的範圍和種類,明確管理責任,加強對轄區內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班)(以下簡稱社會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

為加強對重點職業(工種)社會培訓機構的有效管理,勞動部將對舉辦中式烹飪、中式糕點、美容、美發、計算機文字錄入等通用性職業(工種)的社會培訓機構制定機構設置標準和教學計劃、大綱,並提出制定機構設置標準和教學計劃、大綱的基本要求。根據這壹基本要求,省級勞動行政部門要逐步分類制定本省轄區內具體機構設置和教學計劃、大綱的統壹標準,嚴格按照標準要求對社會培訓機構進行資質審查和年檢。

建立審批制度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培訓機構資質審批制度。開辦社會培訓機構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勞動部統壹印制的社會培訓機構審批表,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以培訓初級職業技能和非技術崗位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社會培訓機構,原則上須經縣級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並報上壹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以培訓中級職業技能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社會培訓機構,由地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具體審批範圍和辦法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制定;以培養高級職業技能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社會培訓機構,須經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勞動部備案。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和全國性協會舉辦的社會培訓機構,原則上由勞動部審批,或由勞動部委托當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跨省(或省轄市)舉辦的社會培訓機構,由舉辦者所在省(或市)勞動行政部門認證,學校所在省(或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社會力量舉辦技工學校,應按技工學校審批程序進行。社會培訓機構的名稱變更和註銷也應當按照上述管理權限辦理。

對符合辦學條件的社會培訓機構,審批機關應當頒發《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由勞動部統壹印制。

取得辦學資格的社會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設立分校或者分支機構,也不得將辦學資格及其承擔的培訓教學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做好機構名稱規範和年度統計工作。

社會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按照其行政區域、名稱、培訓層次和類別準確表述。設立獨立的社會培訓機構的,其名稱應當為“XXXXXX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或中心”;未獨立設置機構的,機構名稱應當為“XXXXXX職業技能培訓班”。需要冠有“中國”、“中國”、“國際”字樣的社會培訓機構,必須經勞動部批準。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按照勞動部(另行)制定的統計報表和要求,做好年度統計工作。要逐級上報年度統計數據,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匯總後上報勞動部和當地人民政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還應將社會培訓機構的年度統計數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加強對招生廣告和招生費用的審查管理。

各級勞動部門要加強對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的社會培訓機構招生廣告的審查和管理,建立招生廣告審查制度,確保社會培訓機構招生廣告的真實準確。應當在招生廣告中如實發布機構名稱、辦學性質、培養目標、收費標準、證書發放、聘用方式等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不負責任的承諾或者引人誤解的文字。社會培訓機構的招聘廣告,應當經負責審批辦學資格的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後,方可發布和發放。未經審核發布或者發布虛假廣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會同財政、物價管理部門* * *做好社會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核定工作,督促社會培訓機構建立財務、會計和財產管理制度,監督檢查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和財務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做好引導和服務工作。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根據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對社會培訓機構的專業設置和培訓方向進行指導;要在管理人員和教師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教材建設、職業指導等方面提供及時服務。社會培訓機構畢業生(結業生)發放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的培訓證書;技能鑒定合格者,由勞動行政部門授予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要抓緊研究制定社會培訓機構在業務指導、師資管理、表彰獎勵、教研活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時解決辦學中存在的問題,維護社會培訓機構的合法權益,鼓勵和幫助社會培訓機構健康發展。

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經常深入社會培訓機構了解情況,監督檢查社會培訓機構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及時查處違反《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經批準的社會培訓機構每年應根據辦學要求進行壹次辦學資質審查。要定期開展教育教學質量評估活動,聽取學員、家長和用人單位對培訓質量的反饋意見。通過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督促社會培訓機構不斷改善辦學條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訓質量。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抓住《條例》實施的有利時機,根據勞動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責,於今年年底前(11)對本地區社會培訓機構進行壹次全面檢查評估,重新登記,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同時,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取得教育、公安、財政、工商、民政、稅務等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工作中要註意加強自身廉政建設,嚴格執行《條例》中關於收費的規定,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請將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報勞動部職業技能開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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