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範作為壹種特殊的社會規範簡介: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漫長歷史中,先後產生了許多規範,其中調整社會及其成員的規範稱為社會規範。社會規範體系是復雜的,具有多種功能,維系著人類社會的秩序和發展。經過梳理,我們可以建立壹個大致的分類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法律規範作為其中的壹部分,具有強大的調整功能和特別突出的地位,成為當今人類文明社會不可或缺的社會規範。為了更好地研究法律規範,我們有必要將其與其他社會規範進行比較,為進壹步研究奠定基礎。規範的含義大致接近於標準、尺度、規則、規範、規則的內涵。但對於規則的理解,我國法學理論中的定義通常是指相對明確具體的行為標準,使得規則的內涵少於規範的內涵。因此,規範的內涵不僅應該包括規則,還應該包括原則。社會規範作為壹種規範,是指為了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而對其成員的行為進行的規範和控制。它是引導和調節社會成員行為的手段,是社會成員相處的準則。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是社會的基本要素,社會規範是維持和調整社會成員之間關系的基本規則。通過這種維護和調整,社會本身的正常存在和良好運轉得以維持,所以社會規範具有社會性和個體性的雙重性質。社會規範有很多種,如習慣規範、道德規範、宗教規範、政策規範等。法律規範只是其中之壹,它與上述社會規範在產生方式、調整手段、適用範圍、強制方式、程序要求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區別。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規範是壹種特殊的社會規範。為了充分理解法律規範的特殊性,有必要將法律規範與其他社會規範進行比較分析。具體而言,法律規範具有以下其他社會規範所不具備的特征:第壹,法律規範是由國家公權力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範。社會規範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壹種是在社會的長期進化中,社會成員出於滿足自身需求和* * *者需求的目的,自發形成社會規範。這樣的規範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社會生活在內容上的不斷豐富而不斷變化的,但這種變化總體上是自發的、自然的變化,很少有國家對此感興趣。另壹種社會規範是通過人們有意識的積極行為人為形成和創造的,如宗教規範、法律規範等。法律規範雖然是人為形成的,但它與其他人為形成的社會規範有明顯的區別,即法律規範總是與國家密不可分的,法律規範法是以國家的名義產生的,是以國家的名義存在的。(壹)、法律規範的民族性。可以說,法律規範是國家有效運行的靈魂,國家是法律規範產生的證據和客觀載體。它們相互確認對方的存在形式和質量。首先,從法律規範的產生分析,法律可以分為習慣法和成文法。習慣法雖然起源於人們自發的習慣,但此時還不能稱之為法律規範。只有經過統治階級的自覺選擇,進而被國家公權力機關認可,才能成為有利於本階級的社會規範,才會被賦予法律的效力,最終成為習慣法。成文法律是人們自覺創造的典型社會規範,是國家公權力機關積極行為的結果。以上兩者的產生乃至適用都必須以國家的名義進行,需要國家強制力的保護。(二)、制定或承認國家機關是現代法律的主要方式。所謂制定,是指主管機關以立法活動的形式創造法律,如憲法、刑法等法律規範。所謂承認,就是國家有權確認現有的社會規範,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在確認之前,它們只是普通的社會規範,壹旦確認,就成為法律規範。主要有以下幾種承認方式:1,國家對社會上已經存在的習俗、禮儀、道德、宗教等社會規範賦予法律效力;2.國家通過加入國際組織和簽署國際條約或公約承認國際法準則,並賦予其領土效力;3.特定國家機關通過總結具體案件的裁定,產生相應的法律適用原則或規則,並賦予其法律效力。上述承認方法可以產生有效的法律規範。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說明法律源於國家。任何法律規範都是以國家的名義產生的,並由國家賦予特定的形式以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第二,法律規範是規範人們行為的特殊社會規範。(壹)首先,說明法律規範調整的特殊性。法律規範通過調整人的行為而不是人的思想來影響社會關系。馬克思曾直言不諱地指出:“任何以當事人的思維方式而不是行為本身為主要標準的法律,無非是公眾對違法行為的認可。對於法律,除了我的行為,我根本不存在,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可見,法律雖然是統治階級意誌的產物,但其作用方式並不是通過人的思維或動機,而是通過直接調整人的行為來影響社會關系。法律規範的調整機制是:首先對社會成員的行為提出模式要求,然後對社會成員行為的適宜性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即調整行為),進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從而有效地控制社會,使其良好運行。行為是法律規範調整的直接對象,而社會關系是法律規範調整的間接對象。事實上,法律規範和其他社會規範壹樣,目的是實現對社會關系的有效調整和控制,但法律規範在調整社會關系時是以行為為中介,而不是以人的思想為中介。其他社會規範如道德規範通過引導思想和利用輿論壓力來調整社會關系,而政黨規範通過思想控制和組織控制來調整社會關系。因此,行為的調整是法律規範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標誌,試圖直接控制和調整人們思想的法律是不現實的。(2)解釋法律規範內部結構的特殊性。法律規範的內部結構明顯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法律規範具有獨特而嚴密的邏輯結構,由假設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構成。在假設條件部分,主要規定了適用本規範的條件和條件。在行為方式部分,主要通過設定權利和義務來設定社會成員行為的統壹標準,包括“能做”、“應該做”和“不能做”三種類型。在法律後果部分,主要是通過設定相應的行為後果來引導,保證社會成員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去做。法律規範通過這種嚴密的邏輯結構調整社會成員的行為,保證社會的正常存在和良好運行。這種邏輯結構上的特殊性是法律規範與其他社會規範的另壹個重要區別。其他的社會規範,如道德規範、宗教規範等,並沒有嚴格的邏輯結構,通常只著眼於社會成員的義務,依靠人們內心的確信而被遵守。第三,法律規範是普遍的社會規範。法律的普遍性有三層含義。第壹,法律具有普遍效力,即在國家權力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其次,近代以來,法律的普遍性還表現為普遍的平等待遇,即要求社會全體成員平等對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後,法律還具有普遍壹致性,即雖然法律與國家和民族密切相關,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但法律的內容,特別是近代以來,越來越符合人類的普遍要求。由於法律規範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反映了國家的意誌,法律規範從產生之時起就具備了成為普遍的社會規範的基本條件。它是壹個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要求社會全體成員普遍遵守。為了實現這種普遍性,法律規範為社會成員提供了壹種普遍的行為準則。它的對象是所有抽象的社會成員,而不是某個具體的人。法律規範不應該僅僅為了壹個人的利益而產生,也不應該僅僅為了約束壹個人的行為而產生。它們應該在國家主權範圍內平等而廣泛地保護所有社會成員的合法利益,同時也應該在國家主權範圍內懲罰任何社會成員的非法行為。只有這樣,法律規範的普遍性才能獲得。法律規範的普遍性是法律規範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顯著特征。其他社會規範壹般只適用於某些社會成員,也只適用於某些地區,如習慣規範、道德規範、宗教規範、政策規範等。它們往往有自己的適用領域和特定對象,達不到法律規範的普遍適用性。第四,法律規範是以國家強制為後盾的社會規範。任何規範都有確保其實施的力量。不按照自然規律行事,會招致自然的報復。如果妳不按照社會規範行事,妳也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原始人嚴重違背氏族習慣,會被趕出氏族;違背公共道德的社會成員會受到輿論的譴責;違反教規的教會成員將被逐出教會;黨員違反黨章將受到黨紀的處分。可見,沒有保障手段就沒有規範。其他社會規範的保障力量通常是傳統力量、輿論、精神力量等。,但這些社會規範的保障力量只是壹種普通的強制,法律規範的實施保障是國家強制,這就導致了法律規範與其他社會規範在強制措施的方式、範圍、程度、性質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在法律規範實施的保障上,國家強制是法律強制,是以軍隊、警察、法官、監獄等國家暴力為後盾的壹種強制。可見,這種強制是壹種強有力的暴力強制,任何壹個社會個體成員都無法簡單抵抗。法律規範受到國家強制的支持,這使得它們的執行是可靠的。無論個人的主觀意願如何,都只能選擇遵守法律規範,否則就會導致國家暴力的幹涉,受到相應的懲罰。事實上,這種法律規範的保障並不是以使用暴力為常態,暴力在這裏只是壹種威懾力量。由於社會成員通常意識到這種暴力制裁的嚴重後果,他們中的大多數人會選擇遵守法律規範,避免違反法律規範。在這種狀態下,這個保障只有在有人違反的情況下才會被主動使用。雖然應用的結果通常是有效的,但我們不應過分依賴它。因為在使用這種強制手段的場合,所有社會成員都被迫服從,他們守法的積極性沒有得到體現。同時,使用這種強制手段也會耗費人力物力,增加法律規範的運行成本。五、法律規範是有嚴格程序的社會規範。法律規範的執行通常是謹慎的,這在形式上需要壹套嚴格的程序來保證。“程序的意義在於保證法律判決的審慎、公正和合理,防止法律被任意使用”。法律規範規定、強調和適用程序。與其他社會規範相比,法律規範是高度程序化的社會規範。所以,在現代社會,要想實現適度的自由、有組織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權、有制約的權威,那麽就必須讓法律規範有正當的程序。“程序是社會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美國法學家哈羅德·j·波爾曼(Harold J. Boehlmann)指出:“法律是壹種創造秩序的特殊制度,是壹種介於道德和力量之間的恢復、維持或創造社會秩序的程序。它的特點:精巧性、明確性、開放性和普遍性,使它成為解決這些幹擾,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有機程序。程序的獨特功能和性質為確保法律規則實施的效率和權威提供了現實保障。從功能上看,程序的規定對人們實施法律規範的任意性和隨意性有著有效的制約,而其他社會規範則沒有如此嚴格的程序,比如道德規範。人們可以自由地評價他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自己的道德標準,而不必遵循所謂的程序,但法律規範的實施需要對實施者、實施過程和實施方式進行精心的設計和安排。綜上所述,法律規範雖然是眾多社會規範中的壹種,但從其自身特征分析,它在產生方式、調整手段、適用範圍、強制程度和程序要求等方面都明顯不同於其他規範。因此,這個意義上的法律規範是壹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只有明確法律規範與其他社會規範的區別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才能充分利用法律規範為社會的正常存在和良好運行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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