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采取各種措施,對遭受自然災害、喪失勞動能力的其他低收入公民提供物質幫助或精神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它在調節資源配置、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解釋1:社會救助社會救助壹詞也叫社會救助。壹般來說,救濟是壹種被動的扶貧措施。基於壹種同情和慈善,對窮人的慈善大多是壹種臨時性的救濟措施。但是,援助體現了壹種積極的扶貧措施,是作為政府責任的長期援助。因此,政府承擔長期救助責任,是指國家對因災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和低收入公民提供專項救助,以維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救助主要是為社會成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目標是救助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對象是社會中的低收入困難群體。社會救助體現了強烈的人道主義思想,是社會保障的最後壹道保護和安全網。解釋二:物質救助或精神救助所謂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為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最低生活水平,對遭受自然災害、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或其他低收入公民給予物質救助或精神救助的各種措施。社會救助是最古老、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方式,在糾正“市場失靈”、調節資源配置、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生命權)。這是當前學術界和實踐部門面臨的首要任務。建立社會救助制度的關鍵在於法制建設,即建立完整的中國社會救助法律體系。社會救助法屬於相對獨立於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解釋三:公援也叫公援。在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按照維持最低生活需要的標準設立最低生活保障線。每個公民在收入水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生活困難時,都有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標準,獲得國家和社會提供的現金和實物救助的權利。社會救助可以根據不同的起點、不同的基數、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劃分。根據救助的實際內容,可分為生活救助、住房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救助等。根據救助手段,可分為資金救助、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根據貧困持續時間的變化,貧困可分為長期貧困、暫時貧困和周期性貧困,因此社會救助可分為長期貧困的定期救助(如孤兒、病殘救助)、暫時貧困的臨時救助(如多數情況下的失業救助、自然災害救助等)。)和針對周期性貧困的扶貧(如對貧困戶的幫扶)。
法律客觀性:
國務院最近頒布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壹部統籌各類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有哪些新亮點?依法行政,構築完備嚴密的安全網《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法制辦負責人指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社會救助發展迅速,但仍存在保障不完善、體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問題,與建設法治政府、嚴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也不相適應。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推動和解決,逐步建立和完善救助機制,進壹步編織和保障社會救助網絡。《辦法》的頒布實施是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解決困難群眾燃眉之急的重要舉措。隨著我國改革發展的深入和社會關系、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守住人民基本生活安全底線已成為社會意識,這需要制度安排。法制辦負責人指出,《辦法》全面規範了社會救助,首次將所有與群眾基本生活相關的配套制度統壹為壹部行政法規,使各項救助制度相互銜接,統籌兼顧,覆蓋群眾關心的所有領域,構建了完整嚴密的安全網。此次出臺的《辦法》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災民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作為基本內容,設專章進行規範,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會救助體系。民政部負責人指出,這些制度相互銜接,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救助體系新格局。求助有門,建立統壹的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窗口。“需要幫助的人如何得到幫助,及時得到幫助?”民政部負責人指出,為落實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確保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救助,要使困難群眾有求助渠道、得到及時救助、申請受理渠道暢通。《辦法》明確,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制定多項便利求助的措施,確保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救助。他認為,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如果在《辦法》中明確家庭成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在臨時救助方面,《辦法》規定了臨時救助的申請程序,同時明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按照臨時救助申請規定簡化審批程序;明確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其中,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行動不便的人員應當由救助管理機構引導、護送;應立即通知急救人員到急救機構進行治療。《辦法》對特困人員供養、災民救助、醫療救助等都有明確規定。民政部負責人特別強調,在受理渠道方面,《辦法》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統壹窗口,及時受理和轉送申請;規定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求助。社會救助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處理。明確措施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實施社會救助,要量力而行,量力而行;:要防止救助不力的‘冷漠癥’,杜絕盲目攀比和‘養懶人’現象,防止‘漏幫、錯幫、騙幫’行為。“法制辦負責人指出,社會救助是政府的法定職責。《辦法》強調要完善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質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這意味著救助標準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社會救助由多個部門共同實施,需要完善系統統籌和工作協調機制,形成既有責任又有協調的局面,發揮最大的社會效益。《辦法》明確,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救助管理工作。此外,要提高救助對象認定的準確性,確保社會救助資源真正用於困難群眾,需要科學高效地核查家庭經濟狀況。《辦法》從申請人、救助機構和相關單位三個方面規定了相關權利義務。《辦法》要求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建立申請並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確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辦法》規定,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和減免費用等政策;有關部門應當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民政部負責人強調,《辦法》首次明確了社會工作的重要作用,使社會工作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占有壹席之地。《辦法》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的作用,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咨詢等專業服務。這壹規定既是落實黨中央建設宏大社會工作人才隊伍決策部署的重要步驟,也是推動社會救助向物質救助、精神慰藉、心理疏導、能力提升相結合的綜合救助服務轉變的創新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