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五個方面。在這五個方面,公平正義都表現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指導原則,是當代中國發展馬克思主義法治觀的最新理論成果,其價值取向是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應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是“以人為本”。其核心是基本社會制度的公平正義。其實有賴於和諧社會的構建,有賴於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公平公正執法的司法理念的樹立。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
社會主義社會必須是壹個以公平為基本特征、以正義為終極價值的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是實現全社會的公平正義。法治精神不僅在於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和復雜的執法機制,還在於公平正義的精神和價值在法治的各個方面得到真正的體現和實現。
建設和管理壹個國家的理想條件是經濟繁榮、政治進步、文化昌盛、社會和諧,而這些目標的實現有賴於社會公平正義價值觀的引導。從人類歷史的發展經驗來看,社會的主流價值決定了社會文明和發展的方向。壹個好的社會壹定是以公平正義為標準的社會,而壹個公平正義差的社會必然走向經濟衰退和蕭條,政治專制和腐敗,文化蕭條和墮落,社會混亂和無序。在壹個國家,利益訴求是多樣的,沖突和矛盾也是多變的。因此,統治者的首要任務不是糾結於具體事務的細節,而是做出價值判斷和選擇,從而消除沖突,維護公平,支持正義。從這個意義上說,我認為治國的本質在於價值選擇;壹個好的統治者的標準是,他在任何時候都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公平正義。當公平正義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成為全社會人民看得見、摸得著、共享的成果,社會主義法治才能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
公平正義的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
公平正義如果不是抽象的教條,就應該有體現時代要求的具體內容。壹個公平正義的社會首先應該是壹個“以人為本”的社會。“以人為本”首先要回答“以誰為本”的問題。壹個國家的維權體系有三個層次:壹是“所有人”的層次,二是“公民”的層次,三是“弱勢群體”的層次。公民權利主要指政治參與、擔任公職、就業和社會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主要指向婦女、老人、兒童、肢體殘疾人等特殊對象;第壹個層次,即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層次,指的是“每壹個人”和“所有的人”,即《世界人權宣言》中的“每壹個人”,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出身、財產、出身或其他地位差異,平等享有基本人權和人格尊嚴。
“以人為本”之後是“什麽是以人為本”的問題。這個問題涉及兩個方面。首先,“以人為本”必須建立在人民* * *共同需求的基礎上,這是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的普遍要求。因此,滿足人民* * *共同要求是黨和國家工作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其次,“以人為本”也必須以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為基礎。當每個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成為其他人自由全面發展的條件時,壹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成功了。
“以人為本”最終回答了“如何將人的需求轉化為法律權利”的問題。人的需求轉化為法律權利,才是現實的,才是安全的。“以人為本”與“科學發展觀”和“和諧社會”在價值上是壹致的。壹方面,它們解決了目的問題,即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另壹方面,它解決了壹系列關系問題,即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的統壹與和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這些理念邏輯的產物。因此,把公平正義理解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也必須基於這些理念。各級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只有吃透“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等理論,才能真正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精髓。
公平正義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人類歷史悠久的理想,其基礎是社會制度的公平正義。從直觀的角度來看,社會不公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壹言以蔽之,無非是以下四個方面:壹是起點的不公平。其典型表現是,人在生命之初,根據自然生理條件和社會出身,被劃分為不同的人格身份;第二,機會不公平。區分人的個性的目的是給人不同的社會發展機會,這是不公平的機會。在高考招生中,同壹張試卷面前不同地區的考生享有不同的上學機會,甚至同壹地區的考生因戶籍差異而不同,這是機會不公平的具體表現;第三,規則不公平。用壹種規則對待壹群人,用另壹種規則對待另壹群人,這是不公平的。表現在法律上,就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是各種特權淩駕於法律之上的存在;第四,結果不公平。同工不同酬,少勞多得,多勞少得,少勞少得,少勞少得,少勞少得,都是結果不公平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