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完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其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市場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體現了自願、平等、等價有償、自負盈虧、誠實信用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民法屬於私法。民法自治精神是市場經濟活力的不竭源泉。民法規定了市場經濟所必需的法律制度,如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時效制度、財產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債權制度、人身權制度、民事責任制度等。它使市場主體的權利明確合法,為市場主體制定行為規則,為法院裁判糾紛提供依據。因此,民法是市場經濟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我國在1986制定了民法通則。同時,先後制定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等單行民事法律。1999年,我國在原有三部合同法的基礎上,制定了統壹的合同法。自此,制定民法典的任務被提上日程。這既是進壹步完善民事法制的需要,也是完成2010年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目標的要求。2002年6月5438+2月17日,在實務部門和學術界的協助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完成了中國人民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物權法,物權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產權法律制度的建立有利於調動全社會創造、積累和保護財產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推動社會進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物權法草案已經全民討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經過進壹步的審議和修改,將獲得通過。現在的主要任務應該是集中精力對民法典草案整體進行修改和審議,爭取在2010年通過中國人民法和國家法,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在堅實的法治基礎上。
第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
商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作為調整商事行為的法律,它是民法的特別法,屬於私法的範疇。我國實行民商合壹的制度,不單獨制定商法典,而是單獨制定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證券法等各種單獨的商法。商法的任務是規範市場主體,規範交易活動的支付和信用手段,建立商業風險互助和分擔機制。制定同樣的海運規則,規範資本市場。20世紀90年代,中國完成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信托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主要商法的制定。2005年,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對《公司法》和《證券法》進行了大幅修改。修訂後的《公司法》降低了設立公司的門檻。保障了投資和創業的自由,擴大了公司的自治空間,加強了對股東權益特別是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強化了大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完善了公司治理結構,豐富了民主管理和職工權益保護的規定,確立了公司的社會責任和人格否認制度,無疑有利於推動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大大提高公司的整體素質、誠信度和競爭力。修訂後的《證券法》進壹步完善了證券發行和交易制度,開辟了證券市場發展的新空間,加強了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強化了證券監管措施和手段,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完善了監管執法機制和監管責任制度,為我國資本市場的繁榮發展提供了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還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提出的新問題,盡快制定合作社法、商品期貨交易法、金融期貨交易法、商事信托法、破產法等商事法律,進壹步修改合夥企業法、保險法等現行法律,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變化,更好地完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規範市場行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完善經濟和法律體系
經濟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這裏所說的經濟法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經濟法,也不是大多數經濟法學者所說的調整縱橫統壹的經濟法,而是各國公認的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市場進行幹預、監督和調節的法律。就其性質而言,它是公法。即經濟調節法。雖然現代市場經濟應該建立在市場主體的自主和自治基礎上,但為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保證市場健康發展,國家對市場進行適度幹預和宏觀調控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民商法允許市場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漂洋過海,創造最新的技術和產品,贏得最佳的業績,促進生產發展和經濟繁榮,那麽經濟法就是用。
經濟法壹般可以包括三個部分:
壹是創造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商業秘密保護法等尚未制定。反壟斷法是禁止壟斷和其他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其立法目的是禁止限制競爭,創造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使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對於我們社會主義國家來說,制定反壟斷法也具有維護社會主義宗旨的意義。因為任何企業都不是靠競爭來提供更好的產品和更好的服務來獲取利益,而是通過壟斷來獲取利益,本質上就是用超經濟手段來占有別人的勞動。這違背了社會主義的宗旨。必須反對。而且,反壟斷法與規模經營、強強聯合、組建企業集團並不矛盾。它只反對限制競爭和扼殺經濟活力。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應根據新的形勢進行修改,以更好地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管理的法律。中國是社會主義大國,人口眾多,發展不平衡。所以,這種法律很重要。我們制定了預算法、審計法、中央銀行法、價格法、稅收征管法、銀行監督管理法等重要法律。下壹步需要逐步制定規劃法、經濟科學增長法、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法、城鄉經濟協調發展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應及時修訂預算法,進壹步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細化預算項目,強化項目預算,加大預算的透明度和監督力度。要進壹步修改稅法,改革增值稅,統壹稅制,完善稅收優惠制度,加大稅源培育力度。這些法律主要擬定了國家間接調控經濟的規則,但也必須規定在壹定條件下依法采取直接的行政調控和管理措施,以維護經濟穩定和社會穩定。
第三,國家的法律促進重要產業和新興產業。在這方面,我們制定了農業法和電力法等法律。現在需要制定高技術產業促進法、裝備制造業振興法、能源法、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法等重要法律來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
第四,完善行政法制
行政法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法律。它是調整政府與法人、自然人之間行政關系的法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需要行政法的調整,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不僅需要政府的組織和推動,還需要政府轉變職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改變公共事務的管理方式,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從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從操作性的具體管理轉向宏觀調控,從行政隸屬管理轉向法定職能管理。政府的經濟職能轉變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客觀上必然對政府工作提出更高、更多、全新的要求。因此,進壹步完善行政法律制度,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要切實貫徹公務員法,加強公務員考核管理,提高公務員素質。應制定壹部行政組織法,合理分工,科學配置行政權力,使我國國家機關的設置、權限、編制和工作程序法制化,保證國家行政體系的穩定,提升專業化水平,提高行政效率,從根本上發揮機構改革的作用。應該制定壹部行政程序法。為了保證行政工作的公正、公開和合法,有必要制定《國有資產管理法》、《國有自然資源管理法》、《國有行政和公共財產管理法》、《外匯儲備管理法》,將政府作為公共權力與政府作為國有財產所有者代表和國有公司出資人代表分開,加強對國有財產的行政監管。確保有效行使國有財產所有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加強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國有股權轉讓和國有公司資產轉讓的規範,防止國有財產被侵占和流失。更好地實施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制定行政強制法,進壹步規範行政行為,防止行政權力濫用。進壹步完善經濟監督和行政監督的法律制度。為了加強和改善國家對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醫藥衛生、海關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加強廉政法制建設,依法規定高級公務員的財產申報制度、任職制度和回避制度,防止公職人員腐敗和濫用職權腐敗的發生。總之,我們應該進壹步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制,使政府對經濟工作的行政管理更有效率。
動詞 (verb的縮寫)完善社會法制
社會法是調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主要保護勞動者、老年人、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的社會權利。社會法作為壹個法律部門,主要發生在20世紀60年代以後。其目的是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確保社會公正,實現社會穩定,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社會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三類法律:第壹類是勞動法;第二類是社會保障法;第三類是社會救濟法。我國勞動法作為勞動法律體系的基本法,頒布於1994,但相關配套法律仍不完善。抓緊制定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法、勞動就業促進法、職業培訓法、禁止就業歧視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建立比較完備的勞動法律體系,盡快將我國的勞動關系納入法治軌道。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勞動關系,充分調動勞動者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壹系列社會保障法規,初步建立了社會保障體系,但是,社會保障立法仍然相對滯後。應盡快制定《老年人社會保險法》、《醫療社會保險法》、《失業社會保險法》、《工傷事故社會保險法》等強制性社會保險法。關於社會救濟的法律制度,我們制定了《公益捐贈法》,現在應該逐步將由來已久、行之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律化。加快城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制定慈善促進法,鼓勵捐贈,弘揚正氣,扶弱濟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