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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住宅的使用範圍

小區內房屋的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有必要了解社區住房的所有權性質。“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歸業主*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也作了同樣的規定。

如果把小區住房歸為“其他公共場所”,那肯定是屬於業主的。

按照國家規定,配建0.2-0.3%的物業服務用房。社區管理服務用房包括社區黨支部、居委會辦公用房,以及社區警務室、閱覽室、娛樂室、健身房、衛生服務機構等場所。

1.項目建設規模達到2萬至3萬平方米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住宅總建築面積2.5‰的比例預留。

2、建築規模31萬至5萬平方米,開發建設單位按住宅總建築面積2‰的比例預留。

3.項目建設規模達到51至1萬平方米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總住宅建築面積1.8‰的比例預留。

4.項目建設規模在654.38+萬平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總住宅建築面積654.38+0.5 ‰的比例預留。

《物權法》只在原則上規定了建設單位必須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產權屬於廣大業主,沒有具體規定面積。物權法是國家法律,規定了物業管理的標準行為準則。不可能很具體。通過這部法律,可以產生具體的、可操作的政府規章或地方性法規。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所以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面積由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擴展數據:

社區公共住房的相關政策:

(1)今後,發展改革部門將把社區公共住房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要把社區公房作為必要的配套項目,列入新建或改建住宅項目的備案、審批、核準內容。

(2)社區有權維護社區公房的合法權益,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沒收。因工作需要確需改變用途的,由街道辦事處報當地民政部門批準。自治區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社區公房的使用,發現損壞有權責令其停止損壞。

參考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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