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操作模式
委托運營模式是指政府將現有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責任委托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不負責用戶服務的政府-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運營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地方政府保留資產的所有權和建設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委托運營費。在運營模式下,政府主體的經濟業務相對簡單,其經濟本質是政府主體通過支付壹定的運營費用,委托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代為運營維護,各種項目的資本產出由政府主體直接承擔,即地方債的直接形式。
這樣,政府主體向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支付的委托費用,本質上就是運營和維護公共資產的成本。
2、管理承包方式
管理合同運營模式是指政府將現有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責任委托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項目運營模式。地方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支付管理費。
這種模式通常被理解為‘轉讓-運營-移交’運營模式的過渡模式,合同期短。在這種模式下,政府主體既委托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運營維護公共資產,又通過授權將用戶服務責任轉移給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但是,與公共資產相關的公共資產的所有權、新建、改建、擴建也屬於政府,並直接承擔經濟責任。
在這種PPP模式中,政府主體的支出責任等同於直接支付給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的相應管理費。
3、BOT
建設-運營-搬遷是公認的PPP項目類別,在城市汙水處理、垃圾處理、光伏發電等領域有很多應用。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承擔新項目的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責任,合同到期後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移交政府。這種模式合同期長,符合ppp項目的要求。
在這種模式下,政府主體擁有公共資產項目的所有權,但將項目建設、設計、融資、施工、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責任等內容全部交給社會資本方。只有在合同到期後,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才會將與項目相關的內容全部歸還給政府。
在BOT運營模式下,雖然新建項目的所有權歸政府所有,但社會資本家對項目的所有投資也都是以收取項目運營和用戶服務費用的形式獲得成本補償和利潤回報。可見,對於政府主體來說,項目就是放棄項目的未來收益,來換取公共資產的投入。
4.B-O-O模式
建設-擁有-運營(Build-own-operate)在運營模式上類似於BOT,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BOO模式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擁有項目所有權,但合同必須明確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性條款,壹般不涉及項目到期移交。市場上長期炒作的壹個地方的社會資本在ppp項目中占有51%的股權,就是這樣的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政府主體具有兩種身份:壹是成為項目公司的股東,履行股東的出資責任;二是政府作為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或支付者,在項目不能獲得預期利潤率時,以政府支付或可行性缺口補貼的形式給予項目壹定的補貼。
PPP項目的回報機制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貼和政府付費三種類型。除了用戶付費模式之外,政府還扮演消費者的角色,作為可行性差距補貼和政府支付的支付者。
5.TOT模式
移交-運營-移交是指政府將現有資產所有權有償轉讓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由其負責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然後在合同到期後將資產及其所有權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營模式。
在TOT運營模式下,政府主體與社會資本方的經濟關系相對簡單:政府主體通過自己的經濟活動獲得公共資產,然後將自己的公共資產轉售給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在項目運營過程中,政府只起到對社會資本提供的公共服務或產品進行監管的作用。
在TOT模式下,合同結束後,社會資本方將企業資產出售給政府,政府按照回購企業資產的價款和相關費用,借記“固定資產”或“企業基建”科目,按照最終支付款,貸記“銀行存款”或“財政補助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