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節選)第十壹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前,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在具備條件的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為中國公民出入境提供專用通道和其他便利措施。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準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五)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機關決定不準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準入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二)有本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的;(三)入境後可能從事與簽證種類不符的活動;(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入境的其他情形。對不準入境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第二十七條外國人出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護照、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並辦理規定的手續後,方可出境。第六十七條簽證、外國人居留證件等出入境證件損毀、遺失或者被搶,或者簽發後發現持有人不符合簽發條件的,由簽發機關宣布該出入境證件無效。偽造、塗改、騙取或被發證機關宣布無效的證書無效。公安機關可以吊銷或者收繳前款規定的出境入境證件或者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證件。第六十九條出境入境證件的真偽,由簽發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關認定。第七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持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的出境、入境證件出境或者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入境邊防檢查的;(四)以其他方法非法出境或者入境的。第七十三條騙取簽證、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七十五條中國公民出境後被非法遣返回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沒收其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證件簽發機關自其被遣返回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內不得簽發出境入境證件。第七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外國人拒絕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的;(二)外國人拒絕提交居留證件的;(三)不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出生登記和死亡申報的;(四)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進行變更的;(五)外國人在中國使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登記的。旅館未按規定對外國人住宿進行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九條窩藏、包庇非法入境、居留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或者非法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八十五條履行出入境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國人簽發簽證、居留證件等出入境證件的;(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放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或者運輸工具的;(三)泄露出入境管理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四)未將依法收取的費用、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上繳國庫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罰沒、扣押款物或者收取的費用的;(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第九十二條外國人申請外國人簽證、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或者申請延期、換證,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簽證費、證件費。
法律客觀性: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對象只是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護照是指主權國家發給其公民出入國境、在國外停留和旅行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國籍證明。簽證是主權國家允許外國人出入境的壹種許可。護照、簽證都是允許出入境的證件,但作為本罪的客體,僅指護照、簽證等允許出境的出境證件和出境證明。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等名義,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行為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境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1,詐騙,欺騙。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使國家出入境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產生錯誤認識,為其辦理出境證件,從而合法取得出境證件。這是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本質特征,也是騙取出境證件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標誌。只有行為人采用欺騙手段,才能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虛構事實是指通過語言、文字或某種行為對不存在的事實進行故意捏造或誇大,使人把不存在的事實誤認為存在,或者把誇大的事實誤認為真實。隱瞞真相是指故意掩蓋客觀事實,使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受到欺騙。就騙取出境證件罪而言,行為人為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必須以組織人員出國的形式,以各種名義騙取出境證件。根據我國出入境管理相關法律規定,有組織境外人員是指由國家行政部門批準或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在境外為非公務活動提供必要組織和服務的境外人員或團體形式。在出入境管理中,經批準或授權的機構對出國人員和出入境管理機關負有雙重責任。這個有組織的出國渠道主要有:(1)留學;(2)旅遊業;(3)就業;(4)經營活動。2.誤解。誤解是指人們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現實不壹致。這裏的誤解,壹般不是指被騙者對案件的全部事實有錯誤的認識,而只是指對負責辦理出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被騙的事實有錯誤的認識。簽發出境證件。負責辦理出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認識錯誤後,往往會有錯誤簽發出境證件的結果。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可以由壹般主體、單位和個人構成。所謂個人,是指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構成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罪的規定處罰。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他人被用於組織偷渡犯罪,而故意為其騙取出境證件,本罪的成立並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不是組織他人非法越國(邊)境使用,則不構成本罪。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了偽造的出境證件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目的,就構成本罪。但如果行為人尚未利用偽造的出境證件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則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