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利用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及相關技術,在地震波到達之前,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壞的地區提前發出地震預警信息的行為。第三條地震預警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壹規劃、統壹管理、統壹發布的工作機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地震預警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地震預警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警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地震預警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廣泛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教育,指導、督促、協助有關單位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提高公眾的應急避險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和傳播企業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性宣傳活動。
學校應當普及地震預警知識,組織必要的地震應急演練,培養師生的地震安全意識,提高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和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並納入全省防震減災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應當包括地震預警網絡、自動信息處理系統和信息廣播系統的建設。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全省地震預警監測臺網。
設區的市、縣(市、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防震減災需要,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警監測站,並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監測網。第九條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地震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根據需要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監測站,並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人員密集場所和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大型水庫、大型礦山、大中型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廣播裝置,並建立地震預警應急機制。
鼓勵其他單位和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廣播裝置。第十壹條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發布。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的破壞程度和社會影響,確定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的閾值。當地震預測參數達到壹定閾值時,地震預警系統會自動向相關地區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地震預警信息應包括地震發生時間、地震震中、地震波到達時間、預計地震烈度等。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和通信企業,及時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和通信企業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機制。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防災等應急處置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啟動地震應急預案。第十五條人員密集場所接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立即組織人員避險、自救和互救。
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大型水庫、大型礦山、大中型危險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建設項目管理單位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立即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和地震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理。第十六條地震預警系統運行管理單位和地震預警信息接收播發單位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裝置和運行系統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地震預警系統正常運行。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地震預警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