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批準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各類服務。
本辦法所稱客戶是指商業銀行的客戶,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服務價格,是指商業銀行提供服務時收取的費用。第四條商業銀行的服務價格行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監管規定,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第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服務價格管理制度,加強內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務價格信息,保障客戶獲取服務價格信息和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第六條根據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程度,商業銀行的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第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商業銀行的服務價格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第八條對客戶廣泛使用、對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銀行基本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第九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商業銀行的服務成本、服務價格對個人或者企事業單位的影響以及市場競爭情況,制定和調整商業銀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項目和標準。第十條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組織商業銀行和其他相關機構進行成本調查;
(二)征求相關客戶、商業銀行及相關方的意見;
(三)對相關服務價格的制定或者調整作出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章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第十壹條商業銀行的服務價格除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的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因地區差異明顯需要實行差別化服務價格的,由總行統壹制定服務價格,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公布。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的授權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公布。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按照下列程序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
(壹)制定相關服務價格的定價策略和原則;
(二)綜合計算相關服務的成本和收入;
(三)制定價格決策;
(四)形成統壹的業務說明和宣傳材料;
(五)在各種相關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六)有商業銀行網站的,應當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第十四條商業銀行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服務價格時,應當合理測算服務支出,充分考慮市場因素,綜合決策。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總行向有關部門提交的服務價格工作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壹)服務價格管理的組織架構和服務價格管理的總體情況;
(二)服務收費的設定和調整以及相應的收入變化;
(三)免費服務項目的設置和調整、相應的收入變化、服務價格中的社會責任;
(四)服務項目的收入結構及評價;
(五)服務價格的信息披露,包括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
(六)服務價格相關投訴的數量、分類及處理情況;
(七)對客戶反饋和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
(八)附表:本行服務的分類、具體項目和價格水平;
(9)其他與服務價格相關的信息。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市場化原則接受相關單位的委托,辦理水、電、氣、通信、有線電視、交通違章罰款等費用的收繳,以及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代收代付業務,並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收取委托業務的相關手續費,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