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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員受法律保護的有哪些?

壹、涉密人員簽字要嚴格遵守哪些規章制度?

1.保密人員應當簽署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涉密人員應當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掌握保密知識和技能,簽署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和責任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制作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和產品。

2.發送、接收和遞送機密文件和物品。

3.使用機密文件和產品。

4.復制、摘錄和匯編機密文件。

5、攜帶機密文件、機密物品應遵守相關保密規章制度。

1.認真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單位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義務,接受資源保密審查,對工作職責範圍內的保密工作負領導責任。

2.不得提供虛假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規定記錄、存儲、復制國家秘密信息,不得違反規定保存國家秘密載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自己接觸和知悉的國家秘密。

3、結合本部門、本部位實際,制定具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未經本單位審查同意,不擅自發表涉及未公開工作的文章和著述。

4.與要害部門和部位的保密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建立崗位責任制,將保密責任落實到人。

5、有計劃地組織本部門、部分員工進行保密教育、培訓,增強員工的保密意識,掌握必要的保密知識和技能。

6.對機要部門和部位的辭職、調動、因私出國(境)申請提出意見。

7.監督和考核要害部門和要害部位的保密人員執行保密制度和遵守保密紀律的情況。

8.定期檢查涉密環境和涉密載體,及時消除泄密隱患。

9.當自己或涉密要害部門或部位的涉密人員發生泄密事件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當地機關和單位報告,絕不隱瞞。發現他人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制止,並及時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根據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壹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涉密人員的任用和聘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備勝任涉密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七條

涉密人員出境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批準出境。

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員離崗實行密級發布期管理。涉密人員在保密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上崗,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職責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和單位報告。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處理,並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二、簽訂保密協議需要註意什麽?

1,應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利益。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註意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選擇工作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保密協議和其他協議壹樣,首先要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

2、應明確保密範圍。不同的企業,同壹家企業在不同的時間有不同的商業秘密,因此保密的範圍和內容也發生了變化。在約定保密內容時,要明確需要保密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期限,明確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另外,當商業秘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員工個人勞動成果的雙重性質時,如廣告公司的策劃人員完成的創造性工作、IT公司的技術人員完成的編程、數據庫等。,要特別註意澄清其性質屬於個人著作權還是公司商業秘密;

3、應明確保密主體和保密義務。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壹般僅限於員工。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不得泄露、泄露、出借、贈與、出租、轉讓、處分或協助第三方侵犯公司商業秘密;

4.保密義務還應規定時限。由於商業秘密已經過期、被公開或被消滅,最好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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