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合同中,許多合同的當事人至少有壹方是外國人。需要指出的是,就涉外貨物買賣合同而言,除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外國人訂立的涉外合同外,香港、澳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與內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外國法人、香港、澳門的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外國法人、香港、澳門的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之間訂立的合同。
關於合同主體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認定,壹般采用的標準主要是“國籍”標準。如果涉外合同的雙方是中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合同將被視為國內合同。比如,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是涉外合同,但它們與中國境內其他法人、組織或者個人訂立的合同不是涉外合同。這是因為上述所有外商投資企業都是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並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他們大多具有中國的法人資格。因此,他們與中國其他法人、組織或自然人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涉外合同。
但以國籍標準認定主體涉外因素的做法會產生壹種特殊情況。中國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境外公司或子公司,由於在當地註冊,在法律上被視為外國法人。因此,他們與國內法人和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仍然是涉外合同。至於我國公民個人,在目前條件下,除了是國際旅客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外,壹般只能是不屬於對外貿易的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如涉外贈與合同的當事人。涉外合同中中國主體的特殊性也使其不同於國內合同,因為在國內合同中,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就可以成為各類合同的當事人;在涉外合同中,並不是我國所有的民事主體,特別是非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在大多數情況下都不能成為涉外合同的主體,即不能與外國簽訂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就涉外貨物買賣合同而言,我國並不是所有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具有合同的主體資格,只有具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或經國家有關部門授予承包資格(即訂立某些涉外合同的資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才能成為涉外合同的主體。沒有對外經濟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從事對外貿易活動,其訂立的涉外合同無效。對外貿易經營權是國家賦予的從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權利,包括對外貿易經營權、引進國外技術權、對外信貸、保險等涉外金融業務的經營權。沒有對外經濟關系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委托有對外經濟關系經營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簽訂涉外合同。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說我國任何公民個人都不享有涉外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個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成為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比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涉外技術引進和邊境小額貿易中,個人可以成為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涉外合同的類型首先需要指出的是,關於涉外合同的分類,合同法分則規定的十五種基本的知名合同類型也適用於涉外合同的分類。除了合同法分則規定的眾所周知的合同,還有其他類型的涉外合同。
隨著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發展,我國涉外合同的數量迅速增加,種類也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