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涉外勞動合同和涉外合同適用的相關制度有哪些?

涉外勞動合同和涉外合同適用的相關制度有哪些?

中國適用勞動合同履行地法律。

勞動合同履行地中國的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是指勞動合同的主體具有涉外因素,即勞動合同的壹方為外國企業或外國自然人(指具有外國國籍的人或無國籍人)。有三種:1,用人單位為中國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勞動者為外國自然人,即通常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2.用人單位為外國企業,勞動者為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3.用人單位為外國企業,勞動者為外國自然人。另外,在非法打工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不接受當事人的請求是否合適?勞動合同法律適用條款的法律效力值得研究。

1,中國的勞動法規適用於外國人在中國就業。

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我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我國《勞動法》。這裏所指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外國企業;這裏的工人包括外國人。根據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經貿部1996聯合發布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規定》,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當依法與中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受聘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但目前在華外國人無法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據報道,只有蘇州開始為外國人提供社會保險。)雖然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將為外國人提供養老、失業、醫療、公積金等國家規定的綜合保險,但商業保險附加的條件很多,導致外國人有時無法獲得醫療費用的補償。壹旦雙方發生糾紛,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承擔此類費用?如何承受往往成為審判中的難題。

雖然我國勞動法規定外國人與在華用人單位之間的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應由我國勞動法處理,但由於勞動法律法規極不完善,涉外勞動合同糾紛實際上沒有法律依據。

筆者認為,在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用人單位發生涉外勞動合同糾紛的情況下,外籍勞動者應享受不低於中國國民的社會保險待遇。至於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不完善導致沒有法律依據也是正常現象。我們知道,社會的發展總是推動著立法活動。對於現階段出現的這些新類型的案件,需要我們的法官大膽創新,制定法律,正確理解、適用和發展法律的基本原則,以適應發達的社會,最終對案件做出積極的裁判。

2.外國企業與中國境內勞動者發生的涉外勞動合同爭議,按雇傭關系處理。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我國企業與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合同爭議,適用《勞動法》。如上所述,該法第二條所稱在華企業包括外國企業(即外國企業或者外國經濟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等。).因此,壹般認為,在華外國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糾紛屬於我國勞動法調整的範圍。但最高法2004年6月5438+10月發布的《最高法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的征求意見稿》第四條“不符合《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職工提供服務或者提供勞務發生的下列爭議,按照雇傭關系處理,(五)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與被雇傭的中國公民之間的爭議。”雖然上述司法解釋尚未正式通過生效,但對《勞動法》第二條的規定已經有所突破,其立法意圖非常明確。

由此可見,外國企業與中國國籍勞動者在中國發生的勞動合同爭議,依據中國法律處理,但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不適用中國勞動法律法規,而傾向於按雇傭關系處理,適用雇傭關系的法律規定。

3.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於外國企業和外國工人。

外國企業與外籍工人在中國境內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糾紛,壹方當事人向我國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如何適用實體法?傳統觀點認為,我國勞動法適用於外國企業與外國自然人在我國發生的涉外勞動合同糾紛,理由是勞動法第二條的規定。但我們看到,最高法院關於勞動法的解釋草案,在外企與中國公民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上有所突破。

  • 上一篇:上海無人機法規
  • 下一篇:深圳哪所大學有成人教育?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