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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勞務派遣的法律適用

如果需要輸出勞務人員,雙方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關系,然後按照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履行。雙方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麽,涉外勞務輸出有哪些法律規定?今天,邊肖整理了以下內容來回答妳的問題,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涉外勞務輸出有哪些法律規定?

涉外勞務輸出的法律法規適用我國勞動法關於派遣的規定。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所派郵件的名稱和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在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和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和其他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壹)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壹)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工人進行在職知識、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根據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涉外民事關系直接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涉及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協議排除,不需要沖突規範指導的,視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的強制性規定:

(壹)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

(二)涉及食品或者公共衛生安全的;

(三)涉及環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匯管理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壟斷和反傾銷的;

(六)其他應當認定為強制性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

第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明,與境內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明,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國專家證》並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用人單位建立聘用關系的,可視為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中國法律。中國法律對涉外勞動關系沒有特別規定,因此適用中國現行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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