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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離婚手續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涉外離婚比壹般的離婚程序要麻煩得多,因為要考慮的問題很多,最主要的是法院的管轄和文書的送達,還有很多其他的問題要考慮。1.涉外離婚手續會涉及哪些內容?(1)涉外離婚的法院管轄在中國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住所地法院以必須由結婚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或者壹方在中國境內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已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居住國法院以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壹個生活在國外,另壹個生活在中國。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涉外離婚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1。按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雙方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2.通過外交渠道傳遞;3.對於具有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使領館代為送達;4.送達受送達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為接受送達;5.送達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理人;6.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仍未返還送達回執,但根據各種情況視為送達的,視為送達期限屆滿;7.無法以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視為送達。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權在判決、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上訴。被上訴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30日內提交答辯狀。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或者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三)涉外離婚證據的認定在中國法院審理中,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國境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國與所在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說明材料時,應當附送中文譯文。這裏的“中文”是指簡體中文。(四)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離婚的人還應當持有離婚證,這就需要確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規定:1。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得以未在中國境內審結為由不予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缺席判決的離婚判決,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依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2.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離婚的前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者不予承認的裁定。二。涉外協議離婚手續1。協議離婚申請時,雙方必須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手續,即使委托律師代理,也必須親自辦理;2.雙方應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親自簽名或按手印;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簽署離婚協議;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0個月內對離婚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發給《離婚證》通知書。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應在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任何壹方或他人不得代為領取。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應當經民政局批準,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三。涉外協議離婚的效力1。婚姻關系自雙方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雙方均可與他人結婚。2.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如果對離婚協議的履行有爭議,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涉外離婚主要涉及涉外離婚的法院管轄、離婚法律文書的送達、離婚證據的認定、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法律客觀性:

涉外婚姻離婚有什麽手續?涉外離婚是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解除婚姻關系。在中國的涉外離婚必須按照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辦理。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離婚,必須在其公民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涉外婚姻離婚手續:1。涉外婚姻是指壹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婚姻和離婚。在中國,“涉外婚姻”還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華僑之間的婚姻。中國法律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適用結婚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當事人在中國結婚或離婚,必須按照中國法律的規定辦理。2.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規定:1。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因其未在中國締結婚姻關系而不予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缺席判決的離婚判決,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依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二、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離婚的前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者不予承認的裁定。3.離婚登記程序:《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公民在內地自願與外國人離婚,內地居民在內地自願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壹條:“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2)本人結婚證;(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第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 (壹)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婚姻登記不在中國內地辦理的。”4.訴訟離婚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二條第壹款:“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因此,如果被告已在國外定居,原告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在華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原告在國外定居的,可以向被告在中國的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對於不在中國居住的外國人,如果不能親自來我法院參加起訴和應訴,可以委托我公民、律師或其居住在中國的本國公民、其使領館官員(以個人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但外國人向中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托書或上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此外,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定的原則,當外國人不在中國,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在中國出庭時,該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官員(包括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同時持有領事頭銜的外交官)可以以領事的名義直接作為其代表,或安排其在中國出庭參加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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