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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與煙草相關的違法行為?

壹、非法經營罪

我國對煙草實行專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煙草專賣法》)對煙草制品的許可制度有明確規定,列舉如下: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煙草專賣管理的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和煙草專賣生產企業、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 特種煙草專賣企業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按照規定,只要無證經營煙草專賣相關業務,就足以構成非法經營罪。

那麽如何界定情節的嚴重性呢?該解釋第3條接著規定:

簡要列表如下:

此外,值得註意的是,《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煙草座談會紀要》)對單位犯罪數額有特別規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的,單位違法經營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根據本解釋第壹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的規定,銷售數額與處罰的關系簡述如下:

值得註意的是,該解釋第二條對銷售偽劣產品未遂的情形有特別規定:尚未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數額起點的三倍以上,或者銷售數額未達到五萬元的, 但與未售出的商品合計價值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根據《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的規定。

銷售額和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達到不同法定處罰幅度或者均達到同壹法定處罰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處罰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第三,侵犯知識產權罪

此外,雖然大部分涉煙犯罪是針對非法經營罪,但相關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也不容忽視:根據本解釋第壹條的規定,大部分涉煙知識產權犯罪是侵犯商標權,概括如下:

實踐中,銷售者往往以不知道香煙是假煙、香煙沒有賣完為由進行抗辯,但實際上煙草座談會紀要對是否知道有明確的界定:“知道”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入;

2.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銷售;

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被發現後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資料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此外,關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銷售他人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商品的定罪問題,《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第九條有明確規定,概括如下:

第四,罪名與幫助行為的競合

煙草相關經濟犯罪行業從上遊到下遊的犯罪不計其數,那麽如果行為人從上遊到下遊都參與了犯罪,應該如何處罰?本解釋第五條也明確規定,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在實踐中,在行為的定性上有辯護的余地,比如銷售的是不是假冒品牌卷煙,是不是劣質卷煙,對罪名和量刑影響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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