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政府充分考慮兒童發展的需要,通過實施父母保險、兒童津貼、家庭津貼、各種醫療保險和福利服務,創造了適合所有家庭照顧兒童的社會環境,為兒童提供無微不至的照顧,支付優厚的父母假(也翻譯為“父母津貼”和“親子假”)和普遍的公共托兒服務(。
1.父母保險[4]
瑞典從1974開始實行父母保險制度,即給予父母雙方帶薪假期照顧孩子,並承諾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或類似的工作崗位。根據父母的保險計劃,孕婦分娩前270 ~ 270天可享受生育津貼180。孕婦可在分娩前壹個月休假,領取產假津貼。自2002年以來,瑞典父母津貼總共支付了480天,可以在出生或收養之日至8歲的任何時候申請。480天中有390天,父母能拿到的津貼是從休假損失的工資中折算的,津貼超過員工總收入的80%(低於最高限額,2004年父母津貼最高限額約為每月24000克朗,1克朗約為1.07人民幣)。其余90天,即3個月,每人每日津貼固定為60克朗。沒有收入的父母的津貼是390天內每人每天180克朗,90天內仍固定為60克朗。對於多胞胎的父母,政府給予額外的補貼天數。父母保險對養父母也有效。收養10以下的孩子後,養父母可以請假至少6個月在家照顧孩子,讓孩子適應環境。從1980開始,有12歲以下孩子的父母每年可以請假60天照看孩子,享受臨時父母津貼。孩子不滿壹歲半的父母可以壹天工作六小時,也可以完全休息。有8歲以下孩子的父母每天可以減少四分之壹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減少的工作時間減少或者停發工資,但不得辭退職工。父母保險是瑞典社會保障體系的壹部分,由所有雇主支付。
2.子女津貼和家庭津貼
所有瑞典兒童從出生之日起就領取兒童津貼,直到他們16歲。子女津貼的數額隨著物價的上漲而調整。目前,瑞典每月兒童津貼約為65,438+0,000瑞典克朗。有三個以上孩子的家庭還可以享受額外的兒童補貼。對於父母兩地分居或因病去世的子女,國家每個月都會提供壹定的補助。如果父母壹方或雙方死亡,18以下的子女可以獲得子女撫養費(也叫子女年金),同時仍保留享受其他津貼的權利。此外,還有壹項“遺孀津貼”,即丈夫去世後,遺孀可以繼續照顧與她同住的16歲以下的子女。在瑞典,房租是家庭的主要開支之壹。原則上,地方當局根據居民的情況向低收入者和多子女家庭提供壹定的住房補貼。
3.教育補貼(包括公共幼兒園服務[5])
從半歲到六歲,孩子們可以進入不同形式的托兒所。托兒費分兩部分,壹部分是大家要交的夥食費,壹部分是管理費。孩子的父母如果收入低或者孩子多,可以少交或者不交。6至7歲兒童每天可接受不少於3小時的學前教育。瑞典大多數地方政府雇用全日制兒童保育人員,這是壹種由國家補貼的社會服務。當孩子生病,父母因故不能照顧時,他們可以向兒童保健機構尋求幫助。初等和中等教育完全免費。學生可以使用文具,在學校吃免費午餐。在外寄宿的學生,每個月都能拿到住房補貼。住得離學校遠的走讀生通常代表學校買月票。對於學校離家超過6公裏的學生,當局要麽給他們提供車輛,要麽每月給他們交通補貼。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青年,年滿16周歲後,如果繼續深造,可以獲得學習津貼。
4.衛生保健
瑞典各地都有產婦保健中心,負責產婦保健。孕婦的優生優育和住院分娩完全免費。所有瑞典公民都享受免費醫療。患者只需要支付55-70克朗的掛號費就可以去醫院。學齡前兒童和中小學生在兒童保健中心和學校保健中心看病是完全免費的,但去醫院要像成人壹樣交掛號費。16歲以下兒童在公立醫院住院和牙科治療完全免費。10周歲以下的孩子住院,父母可以探望,每周至少可以報銷壹次差旅費。此外,當父母因照顧殘疾兒童而無法工作時,國家向他們提供相當於提前退休養老金的補貼,並規定在家照顧65,438+06歲以下殘疾兒童的父母可以獲得兒童護理補貼,父母每年可以休假最多4個月,在子女達到65,438+02歲之前照顧生病的子女,與病假待遇相同。
二、瑞典兒童福利政策的形成和演變
瑞典兒童福利制度的發展與瑞典社會福利保障的建設是同步的,也經歷了壹個長期的演變過程,隨著社會福利整體的發展而發展。尤其是在1934年,曾經擔任瑞典商務部長的經濟學家梅德爾教授和他的妻子出版了《人口的危機》壹書,指出瑞典存在人口逐漸減少的潛在危機。這本書促使瑞典政府特別關註婦女和兒童的福利,並在1939發布了壹項政策,雇主不能因為女性雇員懷孕或結婚而解雇她們。
1947年,卡倫·科克成為瑞典第壹位民選內閣大臣,推行積極的兒童福利政策。那壹年,她開始實施兒童津貼,然後頒布了帶薪育兒假法案。此後,在1960年,瑞典政府頒布了《兒童和青少年福利法》,規定了對受虐待兒童和少年犯的強制保護,並每隔壹年頒布《兒童保育法》,規定了對學齡前兒童和學齡兒童的保育服務。1974實行了普遍的家庭津貼制度,保證了許多有孩子的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1975實施學前教育法,為進入小學壹年的兒童提供免費學前教育。1982年制定並頒布了《社會服務法》,將《兒童和青少年福利法》和《兒童保育法》納入其中。瑞典關於兒童福利的主要法規見表1。
縱觀瑞典兒童福利制度的發展史,我們可以看到瑞典兒童福利政策的發展是漸進的,基本上是在原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社會的發展進行調整、補充、修改和完善,這也是瑞典人更註重妥協與合作的傳統[
6 〕追溯瑞典兒童福利制度的發展歷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壹階段是19世紀末至二戰前:在生育率和兒童死亡率的高風險下,逐漸形成兒童保育和扶助的相關政策,逐漸奠定制度基礎;第二階段是二戰到20世紀70年代末:引入相關現金支付(包括兒童津貼、產婦津貼和稅收優惠),逐步建立公共托兒服務和育兒假支付。特別是,自1960年代以來,對公共兒童保育措施進行了大規模投資;第三階段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至今:經過多年的發展,瑞典公共托兒服務趨於成熟,發展不再明顯,而方便女性就業、增進親子關系的育兒假支付有了顯著發展。
此外,通過瑞典兒童福利政策發展的重大事件可以發現壹些政策調整的規律[7](見表2)。第壹,帶薪育兒假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漸延長的。1901年,瑞典政府開始規定女性享受四周無薪產假,1955年,法律規定在職產婦享受三個月帶薪產假,後來逐漸延長到九個月壹年,直到現在的480天。第二,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強調父親在孩子成長中應該承擔的責任。自1917年提出該法案以來,所有子女都擁有父親的權力(即國家規定父親對非婚生子女的責任和父親的經濟義務),父親照顧子女的責任從自願選擇變為強制,育兒假從原來的可轉讓發展為不可轉讓和不可轉讓的時間。
第三,瑞典的兒童福利政策取向和運行機制
在兒童福利政策的取向上,瑞典政府強調照顧兒童和培養高素質公民是國家的責任,並提供包容性的兒童福利政策。在瑞典人的社會福利觀念中,兒童不僅是值得同情的無辜弱勢群體,更重要的是,瑞典人認為兒童是未來的希望。“瑞典年輕壹代的命運決定了瑞典的命運。”管理好他們是管理社會的關鍵。
在決策方面,瑞典采取混合經濟和民生決策。壹方面,它致力於提高就業率以促進經濟發展;另壹方面以民生為理念,認為照顧人民生活是國家的使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國家的責任。為兒童提供高質量的社會服務,建立育兒假、育兒假、公共育兒假等政策,以實現鼓勵生育、支持就業(特別是婦女)和實現性別平等的政策目標。
在政策執行方面,瑞典的兒童福利政策采取國家幹預的形式,政府基本承擔兒童保育和家庭支持的責任。在兒童社會福利領域,瑞典政府的幹預是強有力的。瑞典兒童福利制度的組織和管理由各個機構進行:議會負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兒童福利政策的出臺是通過全社會不同利益群體的討論和協商獲得,然後由法律確認;政府部門按照分工實施,制定相應的制度和實施細則;財政部門參與制定法規、管理政策和監督,負責社會福利分配;7歲以後的義務教育由教育部管轄。自1996以來,兒童保育的主管當局已從衛生和福利部轉移到教育部,目的是“將學前機構、學校和課後兒童保育納入終身學習的壹部分”。總結瑞典的兒童福利政策,可以歸結為國家支持的母親友好型兒童福利政策。表現出公共提供、平等普及、充分配合家長工作需求等明顯特征。
1.國家支持,政府負擔
為兒童提供社會福利服務是瑞典各級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能。關於兒童社會福利的立法經瑞典議會批準後,壹般由政府交給國家保險局執行。兒童社會福利基金和各種社會服務費用由政府承擔。費用由稅務機關征收,由國家社會保險局管理,由國家社會保險局依法制定具體規定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各省市地方保監局執行,專款專用。為了維持這種高福利支出的財政需要,瑞典實行高稅收制度,即高福利與高稅收齊頭並進的“瑞典模式”。目前瑞典個人所得稅平均在40%左右,全國GDP
36%用於社會福利,地方政府的比例更高。以斯德哥爾摩為例,其年度預算的三分之二用於教育、醫療和社會服務。
2.平等普及
在瑞典,每個有國籍的兒童都享受社會福利。國家保證每個瑞典兒童在幼兒園和十年義務教育期間都有壹席之地。為了實現不同人群最大限度的平等,瑞典采取了壹系列政策,對年輕家庭、低收入家庭、患病人群、失去勞動力的人群等弱勢群體給予相應的補貼,盡可能平等地向所有居民提供低成本的兒童保育服務、各級教育、社會支持和醫療保健服務,讓不同背景的兒童盡可能平等地享受各種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為了保證不同地區的兒童享有相同的福利,瑞典還采取了“羅賓漢”福利政策,從福利支出不足的地區補貼財政收入豐富的地區[8]。
3.關愛母親的福利政策
瑞典的兒童福利政策充分滿足父母的工作需要,特別是職業母親的需要,設計不同類型的育兒假,並根據不同年齡兒童的家庭需要制定相應的政策。良好的兒童福利制度無疑是提高女性就業率和生育率的重要因素,這使得瑞典在先進國家中享有極高的女性就業率和生育率。據瑞典媒體報道,總部位於美國的救助兒童會於2008年5月6日發表聲明稱,瑞典再次被評選為世界上最適合母親生活的國家。救助兒童會從預期壽命、生育津貼、飲用水質量、政治參與和五歲以下兒童死亡率等方面對全球146個國家和地區的女性生活狀況進行了評估。瑞典得分最高,是最適合母親居住的國家。
四。對瑞典兒童福利政策的思考
多年來,瑞典的國際競爭力和生活質量綜合排名壹直位居世界前十,這得益於瑞典福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精心設計的瑞典兒童福利政策為提高瑞典人口素質、保持社會長期安定團結、促進經濟繁榮做出了貢獻[9]。在研究瑞典兒童福利政策的過程中,我們發現以下幾點值得借鑒:
1.堅持重視兒童福利的優良傳統
20世紀70年代後,西方經濟的滯脹使瑞典的高福利政策難以維持,龐大的公共支出和沈重的稅收負擔使瑞典經濟增長放緩,競爭力下降。瑞典和其他壹些西方國家壹樣,也開始改革社會福利制度,並於1980年提出了社會福利支出緊縮法案,逐步加大削減和控制福利支出的力度。雖然緊縮社會福利支出是瑞典社會福利制度改革的重點和基本政策措施,但並沒有動搖其作為福利國家的根本性質,兒童福利支出的支出比例不降反升,覆蓋率也呈上升趨勢。以兒童保健為例,1980-2000年期間,6歲以下兒童保健覆蓋率從31%提高到66%;相反,80歲以上老年人的護理覆蓋率從62%下降到44% [10]。可見瑞典對兒童社會福利的重視,這也是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瑞典社會政策的壹貫傳統。
2.兒童福利政策是國家積極勞動政策的壹部分。
瑞典政府在制定兒童福利政策時,充分考慮了促進就業,特別是支持職業母親。以育兒福利服務為例,它將“享受福利”和“工作/納稅”緊密聯系在壹起,兩者相互支持,相輔相成。將“成年公民與國家的相互責任”轉化為“成年公民參加勞動,國家在工作時間照顧子女”[11]。兒童福利政策設計科學,與勞動政策的配套措施完善。包括壹個相當長的帶薪育兒假,條件相對寬松的育兒假(照顧生病的孩子),完善的再就業培訓和輔導(失業者只要進入這個培訓援助計劃,就可以繼續享受公共托兒服務),育兒假的工資與產前工資掛鉤。各種政策讓孩子的父母減輕撫養壓力,出來工作。這種設計壹定要特別註意,因為這是瑞典的生存秘訣,甚至是北歐的福利模式。
3.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兒童福利體系中的職責。
1983之前,瑞典龐大的福利支出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擔,而實際的稅收征收權掌握在瑞典地方政府手中。這種劃分顯然不合適。從1983開始,瑞典政府推出了壹系列改革措施,重新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職責。在保證不直接降低民眾社保津貼標準的情況下,將中央政府承擔的部分社保支出轉移到地方政府,實現社保制度地方化,減少中央政府在社保方面的財政支出。通過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社會福利制度中的責任,不僅理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社會福利負擔中的關系,而且使地方政府成為理想的社會福利負擔者,在社會福利制度的管理和實施中發揮重要作用,有效解決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問題,促進社會經濟和社會福利的協調發展。
4.紮紮實實落實“平等普及”原則
瑞典以崇尚平等的高福利國家而聞名。在瑞典,福利的核心價值是“平等”。需要說明的是,這種平等完全不同於只保障最低生活標準線上的“平等”,而是在收入分配領域實行全面平等;不僅僅局限於“機會平等”,更強調“起點平等”和“結果平等”。通過福利政策消除社會差異,並特別努力改善有育兒負擔的家庭的經濟狀況,給兒童壹個良好的起點。瑞典政府投入大量資源,建立每個家庭都能負擔得起的高質量育嬰服務體系;為每壹個即將進入小學的孩子提供為期壹年的每天三小時的免費學前教育;讓90%以上的瑞典兒童接受政府資助的兒童保健...這些政策給了年輕夫婦和貧困家庭信心,讓他們有信心撫養孩子。
5.兒童福利政策的發展是務實和穩定的。
多年來,瑞典兒童福利壹直保持著務實穩定的基調。壹方面,采取有利於弱勢兒童和家庭的政策和措施,以充分體現和確保平等。另壹方面,采取務實的態度,根據國庫的盈余和赤字情況及時調整政策或自付額度[12]。以托幼基金為例,我們采取稅收繳納、部分自付和弱勢兒童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壹方面,規定只有父母雙方(或單親)都參加勞動,其子女才有享受托兒福利服務的權利;有壹個以上孩子使用兒童保育服務的家庭可以獲得大量的兒童保育基金。另壹方面,根據國庫需要,自付比例浮動。數據顯示,從65438到0987,用戶支付10.8%的瑞典學前照料(機構和保姆)福利服務資金,並且近年來用戶支付越來越多。
6.促進婦女就業,倡導性別平等,實現婦女兒童權益雙贏。
瑞典的兒童福利政策以促進男女平等為基礎。政府通過立法保護就業婦女及其子女的權益,強調父親照顧家庭尤其是子女的責任。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傳統家庭和保守思想下“父親負責賺錢養家,母親負責家務育兒”的思維定勢,促進了更加平等的性別角色模式的實現,使瑞典獲得了世界上最高的女性就業率[13]。在制度設計上,優先考慮工薪階層子女保育和教育的需求,工作和家庭的需求,以及女性要求平等的呼聲。這樣,北歐模式的兒童福利措施達到了同時提高婦女權利和兒童權利的奇妙效果。
兒童福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以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基礎的。壹百多年前,瑞典還是歐洲最貧窮的農業國之壹,廣大勞動人民饑寒交迫,兒童根本沒有社會福利。這就涉及到兒童福利發展的階段[14] [15]:不發達國家把兒童福利當作兒童救濟;發展中國家把兒童福利不僅僅作為被動救濟,而是作為解決社會上各種消極因素造成的兒童問題,特別是幫助不幸的兒童和家庭(尤其是兒童因貧困而處於不利生存狀態的家庭);對於發達國家來說,兒童福利就是壹切促進兒童身心發展的活動。中國兒童福利正處於從發展中國家兒童福利向發達國家兒童福利轉變的關鍵階段。如何選擇合理的兒童福利政策模式,修改和完善現行兒童福利政策,使其更加科學合理,是政策研究中亟待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