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的審計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受委托研究起草審計管理地方性法規草案,經審議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對各級審計機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2、市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財務收支和資金使用效益;
3、市級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和效益情況;
4、區、縣(市)政府的財政收支情況;
5.市級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信貸計劃及執行結果;
6、市屬企業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7、民政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和投資效益,重點建設項目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8、社會保障基金、環保基金、社會捐贈基金及其他相關基金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市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情況;
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擴展數據
審計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壹、接受業務委托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執業準則的規定,審慎決定是否接受或維持某種客戶關系和特定的審計業務。註冊會計師在接受委托前,應當對審計業務環境有初步的了解。
包括業務協議、被審計對象的特征、使用的標準、預期使用者的需求、責任方及其環境的相關特征,以及其他可能對審計業務、交易、條件和實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接受業務委托階段的主要任務包括:了解和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可審計性;決定是否考慮接受委托;就業務協議的條款達成壹致;簽署審計業務約定書等。
二、計劃審計工作
有計劃的審計非常重要。計劃不周不僅會導致審計程序的盲目執行,無法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低水平,影響審計目標的實現,還會浪費有限的審計資源,增加不必要的審計成本,影響審計工作的效率。
壹般來說,計劃審計工作主要包括: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的前期業務活動;制定總體審計戰略;制定具體的審計計劃等。計劃審計不是審計業務的壹個孤立階段,而是壹個持續的、不斷修正的過程,貫穿於整個審計業務。
第三,實施風險評估程序
審計準則規定,註冊會計師必須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作為在財務報表和識別層面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所謂風險評估程序,是指註冊會計師為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價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而實施的程序。
風險評估程序是必要的程序,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為註冊會計師在許多關鍵環節做出專業判斷提供了重要基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是壹個持續的、動態的收集、更新和分析信息的過程,貫穿於整個審計過程。
壹般來說,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的主要任務包括: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面以及各種交易、賬戶余額和列報識別層面的重大錯報風險,包括確定需要特別考慮的重大錯報風險(即特殊風險)和僅通過實質性程序無法處理的重大錯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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