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壹個詞來概括我們所處的時代特征,那無疑就是人權;如果選壹個當今世界最能吸引眼球的議題,那無疑是人權;如果要找壹個最能引起國際爭議的話題,那無疑是人權。“今天,無論哪個國家都可以公然否定人權,人權已經成為壹個神聖的概念,全世界都在倡導保護和尊重人權。”[1](P75)毫不誇張地說,我們處在人權時代,討論人權問題,用人權話語表達各種訴求。美國憲法歷史學家路易斯·亨金認為,人權是“無數國際條約的主題,是國際政治每天不可或缺的原材料,是超級大國持續爭論的焦點”。[2](序言)季衛東教授在談到國際上的各種爭論時也有類似的觀點:“最能集中反映雙方根本分歧的是人權觀念,人權問題可視為不同文明對話的出發點和焦點。”[3] (P233)可見,“人權作為壹種新的社會理想,已經成功地傳播到全世界”。[4](p1)作為壹個已經占據國際國內事務中心的問題,人權這個詞已經成為考量未來社會秩序時不可回避的關鍵詞。但不可否認的是,人權也是壹個不斷引發爭議的焦點和敏感問題,甚至“人權的定義永遠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對人權的內涵和外延的理解也遠不壹致”。[3](P234)現代人權觀念是歷時性和* *性相互作用的產物。探討人權問題的來龍去脈,對於擺脫籠罩在人權問題上的幹擾,看清人權本身的面貌,無疑是有益的。本文試圖追溯人權的歷史,從人權發展史上先後出現的幾個基本概念來分析人權概念的演變。我相信這將為理解人權問題提供壹個獨特的微觀視角。
壹、人權的概念和實質上的有限人權
在研究人權問題時,有學者從人權概念本身內涵的獨特性出發,總結了人權的概念史,認為人權概念從古至今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壹是簡單的或直觀的人權概念,如古希臘智者普羅塔哥拉的名言“人是萬物的尺度,是物的存在的尺度,是物的不存在的尺度”大概反映了這種人權概念。其次,是片面的或不同的人權觀。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的等級正義觀就是這種人權觀的表達。第三,這是壹種全面或平等的人權觀。它強調人的尊嚴、人格和價值的神聖和平等。這壹階段的人權觀念充分體現在西方基督教教義和基督徒的宗教情懷中,尤其體現在人類在上帝和“原罪”面前的平等意識中,也體現在人文主義者和古典自然思想家的理論中。最後,這是壹種協調或全面的人權觀。這種人權觀在堅持全面或平等的人權觀理想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到現實中人、價值觀和道德觀念、政治意識形態的多樣性,通過整合或協調尋求對人權的理解。[5]本文提到的“人權概念”中的人權概念,無論是從產生的時間還是具體的內容來看,顯然都與我們現在所講的人權概念不完全壹致,盡管它們有著密切的聯系。現代人權的概念,也就是本文要討論的課題,基本上應該是從第三階段的後期萌芽的,這個階段之前的所謂人權觀,應該命名為人權意識和人權思想。它們是現代人權概念的理論基礎。現代意義上的古典人權概念,最早是文藝復興時期但丁在其著作中提出的。他是“封建中世紀的結束和現代資本主義時代的開始”...中世紀的最後壹個詩人,新時代的第壹個詩人”[6](P249)。但丁和同時期的人文主義者熱情地贊美人性,反對封建社會的人身依附,強調人的尊嚴和價值,肯定人的欲望,從而使古代關於平等、自由、獨立的道德思想變得鮮明而通俗。[7](P127)薄伽丘說“我們人類生來平等”。[8](P357)古典自然法學家以自然法理論為基礎,繼承並發揚了啟蒙運動的成果,將人塑造成自然權利的主體。這種“天賦人權”的理論,在美國、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制定的《獨立宣言》和《人權民權宣言》中都有體現。這套人權理論體系最大的缺陷是,表面上主張人人平等,人權的主體是所有人,沒有區別,實際上並非如此。比如盧梭,這位以追求人類的平等和自由為畢生目標,以《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等著名著作在權力鬥爭史上大放異彩的思想家,在界定“人”的概念時,毫不掩飾地表現出自己階級立場的巨大局限性。典型的例子就是他對女性的態度。他認為女人生來就是為了取悅男人,這也是她生存的大目標。可見他說的是有限的,他唱的平等也是有限的。被馬克思熱情地譽為世界上“第壹部人權宣言”的《美國獨立宣言》(1776),在人權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但它宣稱“人人生而平等”是不言而喻的真理,同時又默許和保留了歧視和隔離黑人的罪惡的奴隸制。此外,廣大女性群體也被排除在人權主體之外,真正能享有人權的群體僅限於“白人男性納稅人、基督教徒,尤其是擁有動產和不動產的新教徒”。《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在人權問題上與《美國獨立宣言》壹脈相承。也僅限於“歐洲男性成年,必須有壹定收入”,大量人群被排除在權利之外。壹句話:“在18世紀,公開宣布人是不現實的”。[4](P176)瑞士學者盛雅祿將人權觀的發展分為兩個階段,即有限人權觀和普遍人權觀,這不無道理。時間的劃分以65438年至0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誕生為標誌。因為在此之前,“人類‘人’的這個概念僅限於性別和種族,那麽‘人’這個詞——與這個詞的現代意義相比——只有相當有限的意義。”[9](P278)與有限人權相對應的是普遍人權。顯然,普遍人權概念的誕生是人權主體不斷擴大的見證和結果。而且以前呼籲和要求保護人權主要是壹個國家的內政。
二,普遍人權概念的產生及其背景
“人權在英語中指的是“(人的權利),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成為純粹意義的“(人權)。”即使不能說二戰前關於人權的文章和評論都局限於男性,但不可否認的是,在不自覺地將男性和人視為同壹名詞來表達人權主體的事實中,明顯存在男性。[1] (P150)有限人權階段步入普遍人權階段,理論上將人權主體從少數群體擴大到所有人都應享有人權,肯定了人的尊嚴和價值。時間上,學術界有壹個大致的認識,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在世界主要國家的同意下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也就是15。在兩次世界大戰中,人類遭受的身心傷害最大,教訓最深。二戰法西斯殺戮和種族滅絕的罪行,就是把人當人看,全面踐踏人的生命和尊嚴。人類在二戰中的勝利被視為人道主義精神的結合。“至關重要的是在全世界捍衛生命、自由、獨立和宗教自由,捍衛人權和正義...戰爭以尊重人權而告終。”[10](P308)可見,二戰後普遍人權概念的興起,是二戰中普遍侵犯人權的必然結果,這也是二戰勝利後人類所擁有的最大財富。正如196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並通過的《國際文化合作原則宣言》序言所言,既然戰爭始於人心,那麽對和平的保護就必須建立在人心。[11](p34)1948《世界人權宣言》第壹條莊嚴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壹律平等。他們被賦予了理性和良知,應該以兄弟相待。此外,《宣言》第2條、第7條、第10條和第26條明確指出,所有權利和對這些權利的保護是突出的,主體是“每個人”、“任何人”和“每個人”。對人權主體不再有任何限制,享受這些權利不需要任何特殊資格。所有具有生物和社會意義的人都可以100%享有人權,滿足這些條件的權利就可以被冠之以人權。因此,我們可以說,任何權利,無論其主體多麽廣泛,只要有壹個人被排除在權利主體之外,就不能稱之為人權。“壹旦允許人權主體普遍性的柵欄出現缺口,人權就不會立即成為人權,而是成為特權。”[12]據此,我們回想壹下,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歐美國家所倡導的人權顯然不是真正的人權,它將大量群體排除在權利主體之外,其本質是典型的特權。然而,更確切地說,從普遍人權理論的誕生到普遍人權思想的逐漸接受和實踐,有壹個相對較長的時期。“人,人權享受的主體,只能等到1948的《世界人權宣言》,50年代以後美國的民權運動,60年代的非殖民化,70年代以後的婦女解放運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壹系列改革開始成為超越性別、財富、種族、膚色、宗教和文化的普世人。”【1】(p 151)普世人權的時代,在人類付出了無限的代價之後,終於到來了。
曾經有人問過這樣壹個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什麽世界各國都聚在壹起,通過聯合國制定並發布全球人權宣言,而不是全球義務宣言?我們認為首先涉及到對權利語言價值的評價。美國哈佛大學的格倫頓教授在《權利的文化》壹書中有這樣壹個核心觀點,可以解釋這種現象,即現代文化是壹種權利的文化,在這種文化中,權利的語言被用作表達實踐理性要求的方便而精致的工具。權利話語過濾了其他語言,直接滲透到其他語言中。權利語言之所以成為強勢語言,是由其優勢決定的。【13】(P323)人類為自己最珍貴的品行訴諸人權是普遍的,原因之壹就在於“權利”話語所體現的普遍特征。在各種意義上,權利話語已經成為實現人權理想的有效工具和壹般載體,權利概念使倡議者和回應者都處於平等地位。“人權”的口號最能喚起人們深刻的“同壹”感,是弱者對抗強者的武器。人權中包含的善和正義使普遍人權自誕生以來的50多年裏成為壹種世界性的文化現象。其次,從權利理論的角度,我們可以深刻揭示人權的內在屬性:人權的人道性和人權的永久性。人權作為壹種道德權利,在價值上體現了這樣壹種道德法則,“無論對自己還是對他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把人作為目的,而不僅僅是作為工具”(康德)。人權是“人們憑借其天生的能力而擁有道德權利,而不是憑借他們可以進入的任何特殊秩序或他們必須遵循的特定法律制度。”[14]人權的永久性是指人權伴隨著人從出生到生命的終結,沒有任何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權是壹種主體權利,它“關系到人的自衛和自我保護。”[14]從有限人權到普遍人權,是人權理論發展史上的壹個裏程碑。作為資產階級為了動員壹切社會力量,進行本質上的資產階級革命,曾經以全人類的名義提出的壹個具有號召力和凝聚力的口號,這個由資產階級首創的概念在二戰後傳遍了全世界,成為全人類的精神財富和奮鬥目標。
三。人權的普遍性、特殊性和相對性
人權“源於人的尊嚴和價值,是人權”,但“成為人不是壹種自然的或先驗的天賦或本質,而是壹種實踐和使命”(巴利巴語)。理論的完備性很重要,實踐比理論更重要。人權只有體現在現實的制度和各種保障中,才有真正的意義。每個人都應該是平等和自由的,所有的人都應該受到平等的善待和尊重。但問題是,人權在理論上抽象概括了“人”的特征,具體的人總是在某個國家、民族、地區。我們面臨的現實是,世界政治經濟發展處於嚴重的不平衡狀態,人權的語境必然限制和影響人權的實現程度。我個人認為,人權普遍性概念的使用,更多的是集中在人權進入實質性制度保護階段,世界各國的保護方式、保護內容、保護途徑是否有統壹標準的問題。它的使用場景更多的是在西方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就人權問題進行談判、產生分歧的地方,相對更多的是與人權特殊性的概念壹起使用。人權的特殊性是什麽?也就是說,人權的具體方式、形式和內容可以不同,不可能在所有國家實現統壹的模式。特別是在20世紀90年代,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成為“亞洲價值觀”與西方人權觀分歧的熱點,引起了世界的關註。亞洲許多發展中國家反對西方國家強加給其他國家的人權模式,並指出人權在保護基本人權方面具有普遍性。比如,任何壹個國家都不可能聲稱自己喜歡酷刑和濫殺。然而,在每壹個具體的國家和民族中,人權總是被整合在壹個更大的背景中,所有的國家和民族總是從自己的文化和歷史中實踐和詮釋人權。並且認為“任何壹種制度選擇都沒有固定的優越性,它只是環境的產物,每壹種選擇都有自己的道德原因。”檢驗制度的標準是人民的同意。“[15](P176)對人權的理解和具體制度保障可以有自己的獨特性。這場看似激烈的爭論,雖然雙方圍繞人權這壹主題的爭論確實在某些方面提出了壹些需要考慮和解決的問題,但如果不帶情緒化的熱情和沖動冷靜思考,就會發現雙方的落腳點不僅僅是人權理論和實踐本身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還將人權問題註入了太多人權以外的東西。典型的表現是,壹些西方國家以人權為借口,幹涉別國內政,不是以真誠的態度去改善別國的人權狀況,而是為了達到自己的政治利益或經濟目的。這樣的行為必然會引起被幹涉國的反感。有學者對這壹現象評論道:“90年代爭議黨的領導人包括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蒂爾、中國政府及領導人、東南亞國家外交官等。,他們關於人權的討論仍然缺乏學術嚴謹性。另壹方面,還有歐美政府高官、記者、人權組織等。他們對人權的看法很少基於對有關憲法、人權條約和宣言的人權條款的嚴格解釋和分析,也很少基於迄今為止對人類歷史、人權以及文化和宗教關系的研究成果。[1](P5)並進壹步指出,“這些論點本身往往局限於‘普遍性對特殊性’和‘人權問題上的亞洲舊習’的框架內,很少談及框架本身的缺陷”。[1](P5)因此,人權特殊性和普遍性概念的對應使用至少說明了以下兩個問題。首先,人權已經進入實質性保護階段,而不是抽象地停留在宣言、協議和各種文件中。畢竟人權實踐和人權理想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然而,將人權落實和體現在紙面上是各種制度背後的首要價值,這無疑是人權的發展。在這個過程中,在不同的國家和民族中,會逐漸出現許多障礙、分歧和反對意見。這些現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人權問題是似是而非和復雜的。其次,正確認識人權的特殊性與普遍性概念之爭。西方國家以人權的普遍性為由批評發展中國家的人權問題。壹方面,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的人權保障問題很多,侵犯人權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難道這種情況西方國家本身就不存在嗎?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畢竟,從改善人權狀況中受益的不是其他國家,而是他們自己的人民。另壹方面,我們也不排除壹些西方國家確實在壹些人權問題上持真誠批判的態度,但在國際社會上,西方國家基於這樣壹個原則,“人權和軍售壹樣,都是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貿易優惠和貿易制裁都是國家政治的手段。”[4](P136)美國裏根政府代表曾將《世界人權宣言》戲稱為“給聖誕老人的壹封信”,甚至將人權視為象征性的資本。此外,許多西方國家在人權問題上往往采取雙重標準:嚴以待人,寬以律己;寬者嚴,近者寬。都說對朋友好,對敵人不好。當然,在這壹點上我們應該堅決反擊。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間的爭論直接導致這樣壹個問題:人權是國內事務還是國際事務?是人權高於主權還是主權高於人權?關於這個話題的討論已經很多了,大部分都是非此即彼的答案。筆者贊同不能籠統地認定人權和主權孰高孰低的觀點,幹預他國侵犯人權是現實需要,但必須謹慎對待這種行為。例如,倡導這種幹預的決定必須具有全球代表性。投票時,只有充分考慮不同文明的正義觀,才能獲得不同文化、宗教、社會制度等的差異。,標準不可能是壹元的,而是多元的,介入者也參與其中。努力實現人權與主權、自由與社會權利、政治與經濟和文化權利之間的平衡。
此外,值得壹提的是,日本國際法學者大沼康夫用“人權的相對性”取代了“人權的特殊性”這壹概念,我們認為這對人權基本概念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提到人權的特殊性似乎意味著這樣壹種承認:非歐美=特殊性,歐美=普遍性。從反面來說,支持人權歐洲中心主義。關於人權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爭論也容易產生誤傳:普遍性似乎是西方文明普遍性的象征,特殊性似乎是東方文明沾沾自喜的障礙。人權的概念雖然起源於歐美,但在人類的交往中得到了發展和豐富。今天的人權理論是全人類智慧的多彩拼圖。人權相對性概念的誕生,使得歐美與非歐美國家的人權討論與交流在理論上是平等的,沒有中心與邊緣之分,也沒有相互的中心與邊緣之分。
四。結論:人權概念的相互關系。
以上,我們回顧了人權發展過程中縱向出現的幾個基本概念,包括概念的時間存在性(例如,普遍人權和人權的普遍性在很多場合被不分青紅皂白地混用,或者兩者同時使用)。人權、普遍人權、人權普遍性、人權特殊性和人權相對性,這五個在人權話語和人權問題中經常使用的概念,分別有其歷史背景和理論淵源。通過對這些概念的探索和追溯,我們可以這樣表述人權的發展:人權、普遍人權和人權的普遍性在本質上應該是相同的、壹致的,人權在本質上是普遍的,只有普遍的人權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人權。只要人權主體具有普遍性,其享有的內容在邏輯上就會要求內容的平等。所有的人都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利,所有的人都應該被平等對待,壹視同仁。普遍人權或人權普遍性的“普遍性”壹詞,是指人權概念在實踐層面可能普及和被接受的程度。我們對人權的理解大致可以概括為:第壹,人權主體的普遍性;第二,目前不同地區、不同文明類型、不同文化圈所能達到的人權意識程度,多元價值體系所支撐的文化模式,由於現代人權理念對人的尊嚴與美好生活的系統維護而達到了壹定程度的自覺。換句話說,我們應該為歷史緯度上不斷發展變化的動態人權觀保留壹個相對寬松的解釋空間。
為什麽會有普遍人權、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人權的相對性這些基本概念?借用壹位學者的話可以說明,歷史的演進,大多是在過程中對各種違背起點的不合理進行長期的修正,所有的不確定性都得到表達和確認。這個過程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但完全是人的壹切行為的結果。[16]可以說,人權的幾個基本概念,從某個角度記錄了人權事業的曲折發展歷程和不斷進步的足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