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是指非憲政危機的常態,其實是個老話題。自從人類制定憲法,期望限制國家權力以保護人民權利以來,由誰來保護憲法的問題就擺在了我們面前,考驗著我們的政治智慧和治理藝術,當然,在憲政史上,制定了人類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憲法的美國是第壹個直接面對這類問題的國家。詹姆斯·麥迪遜等美國憲法聖賢並沒有在聯邦憲法中規定誰來保護憲法,即誰擁有憲法的最終解釋權。但是聯邦憲法實施不久,這個問題不期而至。眾所周知,1803年,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在著名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判決中首次系統地論述和回答了這個問題。馬歇爾認為,決定法律是什麽是司法部門的具體職責,適用法律裁判案件的法官必然要解釋法律。當法律與《憲法》相沖突或者兩者都適用於壹個案件時,法院必須決定是根據《憲法》還是根據法律來裁決案件。所以司法部門解釋憲法是不言而喻的。換句話說,憲法的監護者應該是司法機關,而不是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自從馬歇爾的判決公布以來,聯邦最高法院壹直是聯邦憲法的守護者。每當國會或各州的立法或政府行政被質疑違憲時,聯邦最高法院作為憲法的守護者,最終決定它們是否真的超越了憲法賦予它們的權限,構成侵權和違憲。1787年制定的美國聯邦憲法,在21世紀的今天仍然可以是壹部活的憲法。美國最高法院以解釋的方式為其辯護,這是最大的秘密。正是聯邦最高法院的這種守護,使得聯邦憲法200多年來始終作為控制政府權力和保障人民權利的雙重武器而存在,為人類創造了獨壹無二的憲法神話。
當然,由總統任命而非民主選舉的9名大法官來保護憲法,並不是壹個完美的制度。事實上,美國的憲法保護制度,即普通法院解釋憲法並扮演憲法守護者的角色,壹直備受爭議,尤其是當保護者本人偏離中立立場,顯得過於保守或過於激進時,如30年代新政時期的聯邦最高法院和60年代厄爾·沃倫領導的聯邦最高法院。然而,盡管批評不斷,挫折頻發,美國人民仍然堅持聯邦最高法院應該保護憲法而不是其他機構或個人。美國司法部門保護憲法的這壹制度是人類憲政史上第壹個成功的憲法保護制度,它為如何保護憲法樹立了壹個不可忽視的典範。如今,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印度、南非和斯堪的納維亞半島都借鑒美國憲法保護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保護憲法的制度。
然而,並不是所有國家都像美國壹樣,對司法部門有足夠的信任,將保護憲法的重任托付給它。例如,歐洲國家長期以來對普通法院持謹慎態度,並有設立另壹個全職憲法保護機構的傳統。1831年德國薩克森憲法規定州法院為其監護人,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繼承了這壹制度,建立了聯邦州法院。從65438年到0920年,奧地利法學家漢斯·凱爾森設計了壹個憲法法院作為他的國家憲法的守護者。二戰後,為了保護憲法,保護人權,德國、意大利、希臘、西班牙、葡萄牙以及今天歐洲的東歐國家都設立了專職的憲法法院來保護憲法,沿襲了奧地利的制度。凱爾森因此被稱為憲法法院之父。
值得壹提的是,凱爾森的貢獻不止於此。在20世紀20年代和30年代,有壹場關於凱爾森的著名辯論。1929德國法學家卡爾·施米特出版《憲法衛士》,批判魏瑪憲法的國家法院制度,鼓吹帝國總統守護憲法的領袖論。凱爾森隨即發表回應,批評領袖理論荒謬,鼓勵憲法法院保護憲法。在書中,施密特曾揭露了斯巴達最高法律的守護者——斯巴達護民官最終成為斯巴達主人的歷史。誰能想到,心中守護魏瑪憲法的帝國總統施米特,搖身壹變成了魏瑪和平的主人。
某種程度上,領袖護憲論的徹底破產,催生了今天德國的憲法法院。德國、意大利等國憲法法院的運作越來越像美國最高法院壹樣司法化。同樣在保護法國憲法的法國憲法委員會和臺灣省法院表明,沒有錢和劍的司法部門是人類所能發明的最有效的憲法保護制度,即使它並不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