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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入侵者目前各國都在采取什麽措施應對生物入侵者?

生物入侵(Biological invasion)是指某種生物從其他地方自然或人工引入並成為野生,對當地生態系統造成壹定危害的現象。這些生物被稱為外來物種。外來物種是指過去或現在出現在其自然分布和擴散潛力之外的那些物種、亞種或以下分類單位,包括可能存活下來然後繁殖的所有部分、配子或繁殖體。外來入侵物種具有生態適應能力強、繁殖能力強、傳播能力強的特點。入侵生態系統具有可利用資源充足、缺乏自然控制機制、人類進入頻率高等特點。外來物種的“外來”是由生態系統定義的。

目前,外來物種入侵作為壹個全球性問題,引起了各國和國際組織的廣泛關註。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國際海事組織(IMO)等國際組織制定了如何引進外來物種、如何預防、消除和控制外來物種入侵的技術文件。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家相繼建立了各種防控外來物種入侵的技術指南和導則,並做出相應立法,加強對外來入侵物種的防禦能力和綜合管理能力。從1982到1988,在環境問題科學委員會(SCOPE)的組織下,許多科學家開始討論外來物種入侵的本質。65438-0992年在巴西裏約熱內盧召開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上,與會各國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國際公約》(包括中國),這是最重要的全球性生物安全公約。關於外來物種入侵,《公約》第八條明確規定:“必須預防和控制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同時,《公約》還要求各締約國直接或要求其管轄下的任何提供《公約》規定的生物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將引進這些生物的締約國提供關於這些生物在締約國的使用和安全的任何現有信息以及關於這些生物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的任何現有信息。此外,與控制外來物種密切相關的兩個國際規則:《SPS協定》(即《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定》)和《TBT協定》(即《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也明確規定,為了保護生產安全和國家安全,可以設置壹些技術壁壘,防止有害生物的入侵。事實上,早在1982年,《聯合國海洋公約》就明確規定,各國必須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由於有意或意外地將外來新物種引入海洋環境的特定部分而可能引起的海洋環境的重大和有害變化。總的來說,已經通過了40多項防止外來物種入侵的國際公約、協定和準則,許多協定正在制定之中。盡管許多公約在壹定程度上不具有約束力,盡管各國在制定檢疫標準方面仍存在壹些差距和矛盾,但這些文件在壹定範圍內仍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際海事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糧農組織也更加積極地致力於加強防控外來物種入侵的國際合作。環顧世界,美國和澳大利亞防控外來物種入侵的立法措施值得借鑒。作為世界上遭受外來物種入侵最嚴重的國家之壹,美國政府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就開始了相應的立法工作。19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非本土物種法案》,旨在研究美國的航運實踐,幫助掌握如何引入外來物種,如何防止有害物種的引入。5438+0999+10月第壹屆海洋生物入侵國際會議如期在麻省理工學院召開時,克林頓總統發布總統令,成立由各部門代表組成的入侵物種委員會,該委員會必須與聯邦政府、各州、相關科學家、大學、航運業、環保機構和農場組織等不同單位合作,互相協助,開展抵禦外來入侵物種的工作。由於特殊的地理位置,澳大利亞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防控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壹是如何防控220多種對農業和林業造成嚴重影響的有害雜草;二是如何解除船舶壓載水攜帶的海洋外來物種入侵的威脅。基於此,65438-0996年,澳大利亞首次制定了《澳大利亞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戰略》,旨在通過制定各種環境影響評估計劃,建立生物等方法防控有害外來物種,將外來物種引入的風險降至最低。1997國家雜草戰略(1999最新修訂版)由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環境與保護委員會、澳大利亞和新西蘭農業與資源管理委員會、澳大利亞林業部聯合發布。《國家雜草戰略》主要規定了外來雜草管理的三個目標,並明確了政府、社區、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各自的義務和責任,最後提出了相應的行動策略。此外,針對雜草的引入,澳大利亞還建立了壹套雜草風險評估體系(WRA),通過制定問題和評分標準來評估有意引入的外來植物的風險。為了防止海洋有害物種的入侵,澳大利亞檢疫檢驗局於1991發布了世界上第壹個關於壓載水的強制性規範性文件——壓載水指南(1999最新修訂版),要求所有進入澳大利亞水域的船舶必須接受強制性壓載水管理。此外,本文件還詳細規定了壓載水的排放、報告和檢疫問題。

目前,與防治外來物種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散見於《海洋保護法》、《農業法》、《漁業法》、《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法律法規中,不僅過於零散、不成體系,而且過於原則,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如《環境保護法》雖然涉及環境生物的保護,但並沒有明確提出外來入侵及其防控的問題。再如,2003年3月1日修訂實施的《農業法》在第六十四條第壹款中增加了“從境外引進生物物種資源,應當依法登記或者批準,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但截至目前,我國尚未建立相應的外來物種檔案分類管理制度和定期調查跟蹤監測制度。如何進行「安全管控」?

建立統壹協調的管理機構

在這壹點上,美國的做法值得借鑒。在1999之前,美國沒有成立專門的機構來領導外來物種入侵的防控工作。然而,日益嚴重的入侵危機和反對入侵的堅定決心導致了美國入侵物種委員會的誕生,其主要職責是積極與不同級別、地區和類型的各部門、機構和單位合作,並監督各部門合作計劃的實施。具體到中國,應該成立包括檢疫、環保、海洋、農業、林業、貿易、科研機構等部門在內的統壹協調管理機構。這個機構應該從國家利益出發,而不是從部門利益出發,全面開展外來物種防控工作。外來物種引入前,由農業或林業或海洋管理部門會同科研機構進行引入風險評估,環保部門進行環境評估,檢疫部門進行嚴格的口岸管控,多方協調行動,有效開展外來物種防控工作。

完善風險評估體系

為了防止外來物種的入侵,首要任務是防禦,外來物種風險評估體系就是力爭在第壹時間把有害生物堅決關在第壹地點。澳大利亞建立的雜草風險評估體系值得借鑒。評價體系根據擬引進物種的信息、生物學特性、繁殖傳播方式、氣候參數等設計49個問題,以問卷方式回答每個問題,對每個問題的回答進行評分,將所有問題的得分相加,根據最終得分與標準值的比較決定是否引進該物種。壹般有三種結果:壹是允許該物種進口;第二,該物種不允許進口;第三,需要對這個工廠進行更多的評估。通過這樣的雜草風險評估系統,可以指示生態系統受到引入物種影響的可能性,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壹些危害生態系統的雜草的引入。我國長期以來,檢疫部門只是根據檢疫目錄進行壹般的病蟲害檢疫。如果該外物沒有病蟲害,或者不是害蟲、雜草,壹般可以安全過關。因此,對於首次傳入或短時間內無法發現其危害性的有害生物,沒有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導致大量有害生物公開傳入我國。幸運的是,這個問題在中國引起了廣泛關註。國家質檢總局2000年6月5438+2月09日頒布的《進口植物和植物產品風險分析與管理規定》(2003年2月1日實施)設專章規定“風險評估”制度,規定國家質檢總局采取定性、定量或兩者立法的方式開展風險評估制度。這壹制度的建立無疑是我國抵禦外來物種入侵的重大制度進步,但在我看來,仍存在兩個不足:

風險評估的主題

限於檢疫部門,缺乏與其他生產部門和科研機構的協調合作。毫無疑問,壹個科學的風險評估應該建立在全面掌握該物種親緣關系中各方的生物學特征、生殖和交流能力及信息的基礎上,而各部門和科研機構的合作是獲得充分信息的重要途徑。因此,關於風險評估主體的規定不盡合理,應擴大合作範圍。

缺乏評估具體指標的規定

只規定了評價中應考慮的壹些因素,可操作性不強。筆者認為應建立外來物種入侵風險指數評估體系,即根據其遺傳特征、繁殖擴散能力、生物學特性及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設置不同的問題,並根據答題得分量化風險程度,使風險評估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跟蹤和監測系統

如果壹個外來物種傳入後不繼續跟蹤監測,壹旦被證明是有害生物或隨著氣候條件的變化逐漸轉化為有害生物,在傳播初期就放棄徹底根除的機會,很可能是壹場嚴重的生態災難。由此我們不難得出結論:首先,應當建立引進物種的檔案分類制度,詳細登記其進入中國的時間和地點;其次,要定期監測其生長繁殖情況,掌握其生存發展動態,建立外來物種跟蹤監測體系。壹旦發現問題,就能及時解決。它既不會對中國的生態安全構成威脅,也不需要投入巨額資金進行治理。

建立全面的管理體系

對於入侵的有害物種,要通過綜合治理體系,確保建立可持續的控制和管理技術體系。壹旦外來有害物種入侵,想要徹底根除是非常困難的。因此,必須通過生物方法、物理方法和化學方法的綜合應用,發揮各種控制方法的優勢,以達到對外來入侵物種的最佳控制效果。5.加強檢疫工作,建立外來物種疫情報告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壹方面,檢疫部門要加強檢疫,嚴厲打擊走私動植物和逃避檢疫事件;在外來入侵物種最有可能進入的地區,加強人員合作,加強檢疫力量。另壹方面,加強科學研究和信息交流,建立省、市、縣多層次的外來物種疫情報告和分析體系,建立外來物種疫情查詢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幫助養殖戶或養殖者掌握病情,最大限度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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