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充分理由證明確實需要法律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
2、受援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務費。其中,農村屬於社會救助對象;城鎮家庭成員收入不超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且無其他收入來源。
3.申請事項符合法律援助範圍。
所謂的受案範圍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二章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七)犯罪嫌疑人經偵查機關首次詢問或者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八)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九)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十)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十壹)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參考北京法律援助指南:
申請法律援助須知
壹、申請法律援助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壹)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按照國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執行。
(二)申請法律援助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的農民工,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的限制。
(三)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見義勇為行為受到損害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的限制。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五)中心受理申請人所涉案件的審判機關為: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壹審、二審、再審案件;犯罪嫌疑人申請法律援助的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第二分院移送的案件;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的案件;其他相關市級機構管轄的非訴案件。
二、申請法律援助案件的範圍
(壹)公民因經濟困難無法委托代理人辦理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司法保護的;
7.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和其他人身傷害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請求;
8、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項。
(二)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自第壹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以來,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未委托辯護人;
3.公訴案件,自公訴之日起,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4.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5.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準備的基本材料
(壹)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權證明;
(2)經濟困難證明;
(三)與申請法律援助相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經濟困難證明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家庭人口、就業狀況、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提示:申請人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不提供經濟困難證明,直接認定其經濟困難:
1,屬於農村五保;
2、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生活困難補助;
3.由政府資助的社會福利機構;
4、重度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且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5、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
6.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用於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
7.公民因見義勇為行為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申請法律援助的。(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
(壹)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疑問的,可以向有關組織或者個人進行調查,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收取費用。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受理法律援助申請。
(三)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安排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或者自行安排工作人員辦理。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與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申請人說明:
1,申請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訴事務處理機構受理範圍的;
2.申請人不明確;
3、法律援助事項已經審結或者處理完畢,申請人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法律援助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5)申請人可撤回其法律援助申請。申請人撤回申請後就同壹事項再次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不予受理,除非能夠證明撤回申請違背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6)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確定或者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復核。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提供法律援助,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法律援助機構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