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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置換補償和買斷工齡補償有什麽區別?

身份替換

所謂員工身份置換,就是通過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將“鐵飯碗”變為勞動合同,打破員工對企業的依賴,解除國企對員工的“無限責任”。《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壹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規定,國有企業改制中要切實維護職工權益。改制實施前,原企業應就職工安置費、勞動關系等問題與投資者明確相關責任,制定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必須及時向廣大職工公布,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人員情況和分流安置意見;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重簽辦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社會保險關系的延續;拖欠職工工資等債務及企業拖欠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措施。

實現員工身份置換是勞動力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基礎,是實現勞動力自由流動的前提,是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輕裝上陣的重要條件。

2.買斷工齡

在國企改革初期,“買斷工齡”成為很多企業安置富余人員的壹種方式,即參考職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經企業與職工協商後,報有關部門批準, 並且企業壹次性向員工支付了壹定的款項,從而解除了企業與富余員工的勞動關系,將員工推向社會。 如今,“買斷工齡”從根本上違反了勞動法。1999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國有小企業出售若幹問題意見的通知》,其中也強調:“為保證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出售方在申請出售前,應當就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征求職工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期間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

因此,在國企改制過程中,職工安置必須嚴格執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嚴禁實行或變相實行“買斷工齡”。企業富余人員應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法定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3.經濟補償金支付方式

實踐中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股權補償和債券補償。現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變更員工身份時,以貨幣形式壹次性補償員工的支付方式;股權支付是指將企業應支付的報酬轉換為改制企業職工享有的股權;債權支付方式是指將企業應付職工的經濟補償金轉化為職工對企業的債權,通過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的方式償還。不同的支付方式各有利弊。選擇不同的支付方式,決定了相應的利息調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選擇取決於員工的意願、企業的財務狀況、資本結構和公司治理結構。《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和富余人員分流改組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原主企業應當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職工獲得的經濟補償,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轉換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者債權。”

4.支付欠款和未付費用

《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和富余人員分流改制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業企業的債務,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償還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妥善處理所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療費和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關於進壹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560號)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企業改制時,應當壹次性清償企業所欠職工工資、集資款、醫療費、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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