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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票據質押——票據質押貸款

摘要:隨著商品作為支付和信用工作的確立,票據在日常經濟生活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進壹步促進了商品經濟的進壹步發展。票據質押作為《比爾·勞》和《擔保法》明文規定的壹種質押形式,在現實生活和工作實踐中越來越受到重視。然而,《比爾·勞》和《擔保法》對票據質押的規定並不統壹,導致實踐中出現爭議。本文以現行立法為基礎,結合相關法理,對票據質押的相關問題進行粗淺的探討。

關鍵詞:票據質押;糾紛;規則

中國圖書館分類號:F062文獻識別碼:ADOI:10.3969/j . ISSN . 1672-0407+02 . 06 . 002。

文章編號:1672-0407(2012)06-003-02收件日期:2012-03-21。

壹、票據質押的設立和效力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票據質押是橫跨《擔保法》和《比爾·勞》的法律行為,這兩部法律對票據質押的設立和效力規定了不同的條件。

《擔保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或者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根據該規定,票據質押的生效條件有兩個:壹是協議,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二是交付,票據必須交付給質權人。票據質押自票據交付質權人時生效。

從《擔保法》和《比爾·勞》的現行規定可以看出,《比爾·勞》和《擔保法》對票據質押的成立和生效條件的規定並不統壹,主要區別在於是否需要背書和記載“質押”字樣。根據票據法,背書質押的票據有效成立,而根據擔保法,出質人未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的,另行簽訂了質押合同或質押條款,構成票據質押。這樣,問題就來了:這兩個條款之間是什麽關系,哪壹個應該優先?筆者認為,從債權擔保的角度來看,《擔保法》是債權擔保的普通法,而《比爾·勞》是票據特別法,其關於票據質押的規定構成了債權擔保的特別法。根據壹般法理,普通法與特別法的規定不壹致時,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因此,比爾·勞的規定應適用於票據質押的設立和效力。據此,票據質押的成立和生效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壹是必須以背書方式進行,出質人是背書人,質權人是被背書人,出質人應當簽字,否則背書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票據質押時,出質人僅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的,不構成票據質押。第二,必須記錄“質押”二字。因為票據是文字上的證券,質押背書是不可轉讓的背書,如果沒有記載“質押”二字,票據就不能對善意第三人進行質押。第三,票據必須交付給質權人。只有將票據交付給質權人,才能行使質權。

解決了票據質押的成立和生效條件後,隨之而來的另壹件事就是:如果當事人沒有在票據上記載“質押”二字,而是另簽質押合同或質押條款,此時的票據質押是否有效?如果有效,票據出質人如何行使票據權利?筆者認為,當事人未在票據上記載“質押”二字的,不具有票據質押的效力,但符合擔保法規定的,可以將其視為以票據為權利憑證的壹般債權質押,依照擔保法相關規定行使質權。質押壹詞的記載只是票據質權的對抗要件。在沒有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不應否定基於票據的壹般債權質權。因此,即使沒有記載“質押”二字,質權人的擔保權也是成立的。對於這種質權的行使,持票人可以依據質押合同和票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實現質權,但質權人必須依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取得票據權利的合法性,證明其享有質權。由於此時質押的標的物為壹般債權,質權人必須證明其債權已達到清償期限,否則不得行使質權。

二、票據質押的效力

票據質押壹經有效設定,即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行使票據權利的效力。雖然背書人通過質押背書將票據轉讓給被背書人,但票據持有人仍然是背書人,持有票據的被背書人並未取得票據權利,只能代表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因此,質權人行使質權時有壹定的限制:即必須等到主債務到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2.妳可以再次背書。但質權人在票據上的再背書僅限於預約取款,不能背書轉讓或質押,因為質權人只有票據的占有權,沒有票據的處分權。

3.質押成立的證明。質押背書的持有人可以通過背書的連續性證明自己是合法質權人,無需額外證明。基於票據的無因性,質押背書壹旦成立,就獨立於因果關系而發生效力,即使因果關系不存在或違法,也不會產生持票人的質權。當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不壹致時,除了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抗辯外,還需要等到票據關系實現後,在當事人之間根據原因關系進行清算。

4.切斷防禦。新人不是代理人。保證背書的被背書人以自己的名義並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據權利。在票據法中,背書人和被背書人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他們的人格和利益是分離的。票據債務人不能像約定撤銷權壹樣以背書人的抗辯對抗被背書人。由於質押背書的目的是以票據權利的安全性和公信力作為質押債務的擔保,如果允許對被背書人進行抗辯,將阻礙質權的行使,破壞票據作為權利證券和有價證券的安全性和公信力,不符合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原則,票據作為質押主體將失去其獨特的意義。

5.票據責任保證。票據質押設定後,出質人作為背書人,仍對票據承擔保證責任,後續手未承兌或付款時,承擔付款責任。由於質押背書在質權人欲實現質權時與普通背書完全相同,壹旦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可以向其任何前手行使追索權,但出質人可以質押合同中的正當理由對抗質權人,這是票據行為中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抗辯。但當事人以背書方式轉讓已質押已背書票據的,出質人作為背書人只對直接後繼人即質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對質權人再次轉讓的被背書人及其後繼人不承擔責任。

第三,票據質押的實現方式

在主債務到期前,或者在主債務已到期但債務人已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據權利。壹般而言,在上述條件下,票據質權人實現質押的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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