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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基本權利的第三方效力是什麽?

第壹,第三方效應是德國的問題嗎?

基本權利(Ob)是否對私法產生效力,如果答案是肯定的,how (Wie)產生效力,what(welce)產生效力1,這就是本文的研究對象——基本權利的Drittwirkung der Grundrechte。在德國,這個問題經常在“基本權利和私法”的標題下討論。也有人稱之為Horizontalwirkung)3的問題。橫向意味著私人主體之間的平等關系,對應的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縱向關系。這種關系與德國基本法中的人民主權概念嚴重沖突,因此不應使用“橫向效力”壹詞作為4。

第三人效力問題在深受德國法影響的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被復制,應該不足為奇。然而,美國和南非的憲法學者也對這壹問題進行了爭論,這表明這不僅僅是壹個大陸法或成文法的問題。奧地利9、瑞士10、荷蘭11、比利時、葡萄牙12、意大利13、愛爾蘭和西班牙14都接受了第三方效力,但歐洲人權法院15和歐洲法院65438+。西方學者對這個問題爭論了50年,卻依然樂此不疲。現在中國的憲法學學者想把它作為壹個課題,說明它不僅僅是壹個基督教文化問題。它是每個憲政國家都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是憲法的有效性和邊界,是憲法訴訟的基本問題。

第三方效力問題的起源是德國,準確地說是《基本法》生效後的德國。按照公法與私法的傳統劃分,基本權利問題產生於公民與國家之間,其功能是保護個人免受公權力的侵害。私法制度處理的是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充分體現了對個人自由的尊重,所以在很長壹段時間裏,基本權利與私法的關系是沒有關系的。雖然在1919生效的德意誌帝國憲政時代就討論過通信自由是否對私法主體具有約束力,但由於當時基本權利並不具有約束力,所以討論並無實際意義。納粹時代,踐踏公民基本權利成為社會常態。1945二戰結束後,在道德反省和法制重建的壓力下,恢復和發展基本權利理論成為法學理論和實踐的首要任務。由於托管的存在,直到1949 10年6月才出現了新的國家體制(國家組織法的研究對象),也正是這壹時間差造成了20世紀50年代基本權利理論的大討論和大繁榮。對第三人效力的爭議是這壹理論浪潮中的第壹波。

第二,關於第三方效力的爭議

這個討論不是從自由的基本權利問題開始的,而是起源於權利平等的問題。1949年剛剛選舉產生的第壹屆聯邦議會(Bundestag)在以法律形式進壹步明確憲法確認的重要內容的任務上表現出懈怠。1950年,H.C. Nipperdey在其著名文章《婦女同工同酬(問題)》中首次提出20:基本權利應具有直接的第三方效力(unmittelbare Drittwirkung),以司法保護解決立法缺陷。因為這種觀點是尼珀迪針對當時具體問題的權益計劃,這種觀點表現出先天的不足。很快,尼珀迪和他在聯邦勞工法院的同事們(尼珀迪是聯邦勞工法院第壹法庭的第壹任庭長和庭長)來了壹個合適的案例:壹個想被培養成護士的女孩和她工作的壹家私立醫院簽訂了勞動和培訓合同。其中壹份合同規定,壹旦女孩結婚,醫院可以解雇她。後來她結婚了,醫院按照合同辭退了她。她提起訴訟,理由是解雇侵犯了她的婚姻和家庭自由(《基本法》第六條第1款)、人格尊嚴(《基本法》第1條第1款)和人格自由發展權(《基本法》第二條第1款)。1957年5月5日,聯邦勞工法院判決該合同無效,因為其侵犯了原告的上述基本權利。隨後,Meinungsfreiheit和Gleichheitssatz對私法關系的直接約束力相繼得到確認。

有趣的是,聯邦憲法法院的法官們對Guenter Duerig的“Mittelbaredritt Wirkung”22作出了積極的回應,與Nipperdey針鋒相對。1950漢堡媒體俱樂部主席埃裏希·呂特(Erich Lueth)呼籲電影發行商和制片商抵制納粹時期壹位著名反猶導演的新作。根據《德國民法典》第826條,導演起訴呂特違反善良風俗並造成損失,呂特在民事法庭被認定侵權。呂特提起憲法訴訟後,聯邦憲法法院推翻了民事法院的判決,認為該判決侵犯了呂特的言論自由權(《基本法》第五條第1款)。“基本法不是壹個價值中立的秩序……在其基本權利中設定了壹個客觀的價值秩序……這個價值體系必須作為憲法的壹個基本決定在所有法律領域都是有效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都應該從中得到指導和推動。當然也影響民法,任何民事法規都不得與之相抵觸……”

從五十年前尼珀代與杜裏格的第壹次交鋒到現在,基本權利對私法的影響已經* * * 24,但關於“如何產生,產生什麽影響”的爭論從未停止,德國學術界在這個問題上投入了前所未有的精力和熱情。相對來說,司法更理性。自1984起,聯邦勞工法院不再承認直接第三方效力。截至2002年2月,在聯邦憲法法院65,438,000多份裁決中,有220份涉及第三方,只有兩份直接提到Drittwirkung。那麽為什麽憲法法院沒有再提這個概念呢?施瓦貝是對的嗎?第三方效力壹直是個偽命題?我認為可能有兩個原因:壹是司法實踐想理順與基本權利教條的關系,二是第三方效力問題已經融化在對基本權利教條的爭論中,成為每壹個基本權利理論都必須處理的問題,不再獨立。

獨斷論是壹個無法用中文翻譯的概念,無論是“解釋學”、“獨斷論”、“學術理論”還是“教條”都無法準確反映其德國意誌。克雷默在《自由的基本權利》壹書中寫道,“獨斷論是法學家從司法判決中提煉出來的壹套理論,通過壹致的結構和概念對規範進行分類和典型化,為司法實踐者在規範的適用中提供標準的程序和標準的觀點,減輕論證的負擔”,31。從中可以看出,獨斷論是壹套從實踐到實踐的標準化過程。任何法學家都應該把自己的教條、“Lehre”和“Theorie”建立在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即使他的觀點是批判性的。如果理論偏離實踐觀點太遠,那就不是或者不再是教條主義,而是法學家自己的法律解釋(Auslegung)。我個人認為,在第三人效力問題上,聯邦憲法法院在發表觀點後,謹慎地使用了獨斷論這個名稱,刻意與理論爭議保持距離,維護其中立性和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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