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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綠化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城市,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城市規劃區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特區城市綠化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四條特區城市綠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區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市綠化委員會對城市綠化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

特區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五條本市設立城市綠化專業管理機構,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具體承擔城市綠化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區規劃、土地、建設、公安、工商、環保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綠化工作。第七條凡有勞動能力的單位和公民,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第八條公民發現任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均可向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進行登記,並認真處理。投訴人要求答復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日內予以答復。第九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以下六類:

(壹)公共綠地:包括公園、動(植)園、公墓、小遊園、組團綠化帶和道路綠化帶;

(2)居住區綠地:指居住區綠地;

(三)單位附屬綠地:指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物業管理範圍內的綠地;

(四)生產綠地:指為綠化提供苗木、花卉、種子的苗圃、花壇、草床等綠地;

(五)防護綠地:指用於維護城市環境、衛生、安全和防災的綠地;

(六)風景林地:指對城市有美化意義的壹塊林地(含旅遊綠地)。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本市城市綠化總體規劃由市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編制,經市政府批準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第十壹條特區城市綠化規劃作為本市城市綠化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後納入特區城市綠化總體規劃。第十二條特區城市新建區綠地面積(含公共綠地和附屬綠地)不得低於總面積的50%;舊城改造時,綠化面積不應低於總面積的30%。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綠化用地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得低於下列標準:

(壹)工廠、賓館、飯店、大中型商業服務設施、體育場館30%;

(2)居住區35%;

(三)學校和三十層以上的建築40%;

(4)醫院45%;

(五)產生有毒氣體的工廠50%。第十四條公園綠地和水域用地應占公園總面積的95%以上。城市主次幹道兩側的綠化帶寬度應不小於10米。第十五條特區內的苗圃、花壇、草圃等生產綠地建設應當滿足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其面積不得低於規劃面積的3%。第十六條舊城區改造和繁華地區臨街建設項目,因特殊情況,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可以適當低於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七條建設項目不包括綠化內容或者綠化規劃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有關部門不得批準立項。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非法轉讓特區內設置的城鎮群綠化帶、海濱自然保護區、山地風景名勝區和成片荔枝林,以及利用特殊地形、地貌、水體、植被、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和人文條件設立的公園、植物園。第十九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區、工業區等。,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置;有空余空間的地方要綠化,不能閑置。第二十條本辦法實施前,特區城市規劃區內規劃的綠化用地尚未綠化的,由市城市綠化專業管理機構按計劃進行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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