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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規劃、土地和房產管理,保障土地規劃法律法規的實施,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規劃土地監察,是指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規劃、土地、房地產(以下簡稱規劃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劃土地法律法規行為的活動。第三條深圳市人民政府規劃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特區規劃土地的監管工作。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規劃用地監管工作。

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是主管部門設立的負責規劃土地監察的職能機構,配備專職監察人員。第四條主管部門依照土地規劃法律法規獨立行使土地規劃監察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規劃土地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的原則。查處土地規劃違法案件,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數額準確並符合程序。第二章職責和權限第五條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熟悉規劃土地監察業務和規劃土地法律法規;

(二)密切聯系群眾,樹立為人民和企業服務的思想;

(三)忠於職守,堅持原則;

(四)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模範執行法律法規;

(五)經過培訓並考核合格。第六條主管部門和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壹)監督檢查土地規劃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二)受理對規劃土地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三)查處土地規劃違法案件;

(四)監督檢查下級管理部門履行規劃土地管理職責的情況;

(五)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打擊報復規劃土地管理工作人員的案件。第七條主管部門和機構行使下列監督權:

(壹)檢查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土地規劃法律、法規的情況,向被監察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或者調取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調查違反規劃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損害規劃土地法律關系的行為,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三)依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行政處分,並向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行政監察部門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四)依法對土地規劃違法行為和土地侵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必要時,可以強制拆除二層及以下磚混結構或者簡易結構的違法臨時建築、附著物和在建建築物(以下簡稱臨時建築)。第八條主管部門管轄特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其派出機構管轄轄區內的壹般案件。

前款所稱重大復雜案件,是指非法占用、非法買賣、轉讓土地,土地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案件,或者改變功能、增加容積率,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案件。第九條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查處派出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管轄的案件交由派出機構查處。第十條派出機構發現其調查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派出機構或者直接移送主管部門。第十壹條兩個以上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根據誰先立案的原則協商查處;協商不成的,報請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第三章立案、調查和處理第十二條監察人員行使監察職權時,應當佩戴統壹的監察標誌,出示監察證件。

不按照前款規定行使職權的,有權拒絕接受監督。第十三條主管部門和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可以對被監察對象執行和遵守規劃土地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也可以對被監察對象的活動進行全過程的事前檢查、事中檢查和事後檢查。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行為,主管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備案:

(壹)有明顯違反土地規劃法律法規的;

(二)依照土地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三)在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監管範圍內。

主管部門和機構向群眾舉報的案件,應當受理。報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接受口頭舉報時,必須詳細記錄,經核實後,由舉報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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