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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產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深圳市土地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發展房地產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對轄區內的土地實行統壹規劃、統壹征用、統壹開發、統壹出讓;不動產統壹測繪、統壹登記發證、統壹行業管理和市場管理;統壹管理土地開發資金。第三條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是深圳市土地管理、房地產行業和市場(福利商品房和微利商品房除外)的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規定。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向各行政區、街道辦事處和鎮派出的分支管理機構,按照指定的職責對房地產行業和市場進行管理。第四條征地工作由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負責,各區、街道辦事處、鎮村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征用農村土地。第五條本市範圍內的合作建房,是指壹方或多方出地,壹方或多方出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共有產權的行為。合作建房視同房地產轉讓。第六條以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其土地使用權經核準登記,並有產權證的,可以與他人合作建房。第七條已減免地價或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經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批準,按市場價格補足地價後,可與地方政府合作建房。第八條合作建房的投資者必須是在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註冊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第九條下列土地不得用於合作建房: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事單位、教育、文化、衛生和科研單位的非營利性用地;

(二)非營利性市政公共設施用地;

(三)農村宅基地;

(四)法律法規限制的其他土地。第十條經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劃定為非農業用地的土地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視同有償受讓,可與地方政府合作建房,但建成的房地產只能自用或出租。需要轉讓的,應經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批準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第十壹條合作建房當事人應當訂立合作建房合同,並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市規劃國土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國土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予答復。第十二條申請合作建房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合作建房申請書;

(二)《房地產證》或土地紅線圖;

(三)合作建房合同;

(四)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資質證書。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合作建房房地產,按市政府的規定進行預售或出售。第十四條下列人員可以在深圳購買商品房: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

(二)持有本市暫住證滿五年且遵紀守法的18周歲以上非本市戶籍居民;

(3)在本市註冊的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第十五條境外及其他組織、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以及在境外中資機構任職的境內人員,可以在本市購買外向型商品房。第十六條福利商品房和微利商品房的購買和轉讓,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房地產銷售應當按照市規劃國土局批準的範圍和對象進行國內外銷售。經批準內銷的商品房不得銷售給境外組織和個人,經批準出口的商品房可以出口或銷售給境內組織和個人。第十八條房地產轉讓價格有所提高的,轉讓方應按土地增值額的20%向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繳納土地增值費。

土地增值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房產售價-上次房產購買價格-住房改善投資。

如果房產首次出售,土地增值額=房產售價-建築成本價(1+40%)。

前款規定的建設成本不包括利息和管理費。第十九條自6月1993 65438+10月1日起,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首次轉讓房地產時免交土地增值費。第二十條本規定發布前,以協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已經轉讓的房地產,土地增值費的繳納標準和土地增值額的計算,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土地增值費繳納標準

(1)土地增值額未超過前期土地出讓價格100%的,征收40%;

(二)土地增值超過100%,未超過原出讓地價200%的,超出部分征收60%,但前款規定的除外;

(三)土地增值超過前次出讓地價200%,但未超過300%的,除按前兩項規定另行處理外,對超出部分征收80%;

(四)土地增值超過此前出讓地價300%的,超出部分按100%收取,除非按照前款規定另行處理。

二、土地增值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土地升值=房產售價-房產購買價×(1+銀行利率-房屋折舊率)n1次方-房屋改善投資×(1+銀行利率-改善部分折舊率)n2次方。

其中:n1為購買房產至出售房產期間,n2為房屋改善至出售房產期間,銀行利率采用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規定的壹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房屋及改善部分折舊率按2%計算。

房地產首次出售時,房地產的購買價格計算如下:

房地產買價=房地產基價(即成本價+計劃利潤+銷售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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