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教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托教育督導室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教育工作進行督導。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五條教育督導室是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使教育督導職權的行政機構。教育督導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第六條各級教育督導室受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接受高等教育督導機構的業務指導。第七條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教育督導室)的主要職責是:
(壹)監督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全市的實施;
(二)監督區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監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履行教育職責;
(四)監督市屬學校、區重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五)指導區教育督導室的工作,總結推廣教育督導經驗,組織教育督導科學研究和督學培訓;
(六)組織全市教育督導評估活動,制定教育督導評估方案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七)建立全市教育質量監控體系;
(八)參與審定市級以上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名單;
(九)監督市屬學校、區重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法制教育;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以下簡稱區督導室)的主要職責是:
(壹)監督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全區的實施;
(二)監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教育職責;
(三)監督各區學校;
(四)參加區級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考核評選;
(五)對轄區學校的法制教育進行監督;
(六)履行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其他職責。第九條市、區教育督導室應當每年向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工作,提出本行政區域內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發展和教育督導任務,確定市、區教育督導室的設置和職位。第十壹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劃撥專項資金用於監管。第三章督學第十二條督學是履行教育督導職責的人員。第十三條市教育督導室設主任督學、副主任督學、市督學。區教育督導室分片區督導督學。第十四條稽察特派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級職稱,從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行政管理或者教學工作;
(四)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第十五條根據教育督導的需要,可以聘請兼職督學和特邀督學。兼職督學和特邀督學的權限與專職督學相同。第十六條巡視員的任免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辦理。督學、兼職督學和特邀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頒發督學證。第十七條督學應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第四章監督第十八條監察員應當持證執行公務,在監督活動中應當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依法行政。第十九條督查室組織實施綜合督查或專項督查,應提前七天發出督查通知,被督查單位應按督查通知的要求做好準備工作。第二十條督查室和督查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對被督查單位進行督查:
(壹)聽取匯報;
(二)查閱有關書面文件和視聽資料;
(三)召開座談會;
(4)上課;
(五)對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測試和問卷調查;
(6)現場調查。第二十壹條在督導活動中,教育督導室和督學具有下列權力:
(壹)要求被監督單位配合工作,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信息、文件、檔案、資料和賬簿;
(二)聽取工作匯報,列席被督導單位的有關會議,參加有關活動;
(三)對在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建議由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根據監督情況,對被監督單位的幹部提出任免建議;
(五)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其限期改正;
(六)其他必要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