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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築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推動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推進綠色低碳城市建設,打造可持續發展先鋒,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築的規劃、建設、經營、改造、拆除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的高質量建築,包括民用建築和工業建築。第三條綠色建築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統籌規劃、標準指導、因地制宜;

(2)以人為本,節能低碳,健康宜居;

(3)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公眾參與。

在建築的全生命周期內,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證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能源資源消耗和碳排放。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發展的重大問題,並將綠色建築發展情況列為綜合評價指標。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綠色建築活動,制定全市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編制綠色建築地方技術規範和標準。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綠色建築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五條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保護、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統計、地方金融監管、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新建建築的建設和運營應當符合不低於壹星級綠色建築標準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築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建設和運行應當達到不低於二星級綠色建築標準的要求。

鼓勵對既有建築實施綠色改造,既有建築綠色改造達到壹星評價標準。既有建築整體改造應當達到既有建築綠色改造壹星級以上評價標準。第七條市住建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建築領域碳排放控制目標,建立建築碳統計、碳審計、碳監測、碳公示等制度和機制。與相關部門共同推動建設領域實現碳中和。

市住建部門要研究建立建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成效評估制度和獎懲措施。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和標準實施情況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

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綠色建築工程質量責任。

市、區住建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督促責任主體和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前款規定的綠色建築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第九條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綠色建築運行和使用的主體責任,保證建築物的綠色性能良好運行。

建築所有人、使用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務單位應當保證建築符合綠色建築等級的運行要求。第十條開展綠色社區創建活動,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於社區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活動的全過程,以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方式推進社區人居環境的建設和提升。第十壹條大力發展超低能耗建築,鼓勵近零能耗建築、零碳建築和近零碳排放實驗區的示範建設,通過綠色建材、可再生能源等產品和技術的大規模應用,降低建築碳排放強度和碳排放總量,實現碳排放目標。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二條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明確綠色建築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

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並與生態環境保護、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城市基礎設施等相關專項規劃相協調。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裝配式等新型工業建築方式的要求。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註明綠色建築等級、裝配式等新型建築工業化施工方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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