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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水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排水應當堅持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雨汙分流、建管並重、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工作的領導,將排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排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投入。第五條市、區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排水活動的監督管理,統籌安排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維護。第六條市、區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城管、綜合執法、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排水,不得損壞排水設施,並有權對違法排水和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全市市政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國家空間規劃。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土地總體空間規劃編制市排水專項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序公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分區國土空間規劃和市排水專項規劃,編制區排水專項規劃,經市排水主管部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公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區排水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區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區人民政府對市排水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需要調整城市排水專項規劃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組織修訂。第十條城市開發、建設和改造應當按照市、區排水規劃配套建設排水設施。

由於歷史原因,配套排水設施不完善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組織改造。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建設控制和利用雨水資源的設施,充分發揮建築物、道路、綠地、水系和地下空間對雨水的吸收、儲存和釋放作用,減少雨水徑流和面源汙染,提高排水能力。第十二條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主體工程改造的,排水設施應當納入主體工程改造計劃,與主體工程同步改造。第十三條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汙分流的要求。

在工業生產區,工業廢水排水管網不得與雨水管網和其他汙水管網混合。

新建住宅的生活陽臺和露臺應設置汙水管道。

在汙水處理設施的服務範圍內,已經實行雨汙分流的區域不得設置化糞池。第十四條位於道路上的排水檢查井、雨水口應當隨道路壹並建設和改造,其承載能力和穩定性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檢查井井蓋應滿足結構強度要求,並具有防墜落和防盜功能。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摸清工程建設範圍內排水管網的相關情況。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提供相關資料。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水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建設項目的排水條件征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需要與市政排水設施連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設施運營管理單位辦理接入市政排水設施的手續。第十七條排水管網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技術力量的專業機構對管網進行內鏡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技術力量的專業機構對竣工驗收後的排水管網進行抽查。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排水部門或者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參加。

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修復或者重建,並負責修復或者重建期間的維護和管理。

市政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圖紙、竣工測繪、檢測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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