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市級財政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深圳市政府投資(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可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註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第三條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規範、高效、公開的原則,量入為出。第四條政府投資應當重點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第五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機制,規範審批程序,優化審批環節。第六條市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以下簡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是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和實施。
市財政、規劃國土、建設、環保、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七條市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國土規劃、建設、環保、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合作機制。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優先采用節約能源和資源的技術和產品。第二章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第九條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註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但是,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使用投資補助或者貼息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審批資金申請報告。第十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概算和資金申請報告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初步設計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批。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準。第十壹條列入《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政府投資項目,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開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可直接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加論證項目必要性的內容。
對已批準項目建議書且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項目單位可直接申報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並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內容加入項目總概算。
符合本條第壹款要求且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應急項目、搶險救災項目或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可直接申報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並在項目總概算中增加項目必要性論證和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前款所稱應急項目和搶險救災項目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本條例所稱項目單位,是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或者資金申請報告的組織編報單位。第十二條純設備采購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編制資金申請報告,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第十三條項目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批準後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二十日。公示期間收集的主要意見和建議作為編制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第十四條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的要求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在技術、工程、安全、經濟及其環境影響等方面是否合理可行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後應當公開。第十五條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並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編制項目總概算。
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
項目總概算應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