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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體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我省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體育事業。第三條體育工作應當以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和其他體育事業協調發展。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方向,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推進體育社會化和產業化。

依靠科技進步,促進各項體育事業健康發展。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負責統籌規劃體育事業,領導、協調和監督體育工作;各級計劃、財政、公安、工商、物價、稅務、衛生、建設、民族事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體育工作。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同級體育聯合會、單項體育協會、體育科學學會等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組織開展體育活動,促進體育事業發展。第二章社會體育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全民健康計劃綱要,並納入目標管理,引導和鼓勵公民積極參加體育活動,提高身體素質。第八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民進行體質監測。第九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按照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進行培訓、考核、資格認證,頒發技術等級證書。第十條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民族特點,組織民族、民間傳統群眾性體育競賽,開展以本民族傳統項目為重點的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發現、選拔和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老年人和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

各級老年人協會和殘疾人組織應當積極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和殘疾人特點的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和體育競賽。第十二條城市居民委員會和基層體育組織應當利用節假日開展適合不同層次、不同年齡居民的多種形式的社區體育活動。

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基層體育組織應當利用農閑時間,開展適合農村特點、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間體育活動。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創造條件,開展間操等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舉辦群眾性體育競賽。第十四條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特點,組織職工、青少年和婦女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和體育競賽。第三章學校體育第十五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負責學校體育工作的機構或者專職人員,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和指導學校體育工作。第十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把體育作為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嚴格執行《學校體育條例》、《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等規定,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學生定期體檢,監測學生身體狀況。第十七條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體育和健康教育課程,體檢結果應當作為學生畢業的依據之壹。第十八條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應當每天安排1個練習,並應當保證每天1個小時以上的課外體育活動。學校應該為住校學生組織早操。

學校應當創造條件,組織適合病殘學生的體育活動。第十九條學校應當開展多種適合學生特點的體育活動,每學年至少舉辦1次以田徑項目為主的全校性運動會。各地教育、體育行政部門要組織業余體育訓練,選拔和重點培養有體育特長的學生,培養社會體育骨幹和競技體育後備人才。

高等學校和有條件的普通中小學應當建立學校運動隊,開展課外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教師的培養納入規劃,體育院校、師範大學和中等師範學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體育專業(班)。

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教學計劃設置體育教師,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證體育教師享受國家規定的與其工作特點相關的待遇。第四章競技體育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體育技術水平,促進競技體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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