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岸金融市場研究
□李振光
二。深圳離岸金融業務概述及發展建議
深圳是中國第壹個(也是迄今為止唯壹壹個)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試點城市。早在65438年6月+0989年7月,招商銀行就成為國內首家獲準開辦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後來,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分行、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分行、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分行相繼獲準開辦離岸金融業務。
深圳的離岸金融機構有三種: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行和國內商業銀行。本文主要研究國內商業銀行的離岸金融業務。
(壹)離岸金融服務在深圳的作用
1.離岸金融業務是海外企業在國內發展的支柱。
由於境外機構和企業對國內政策法規和投資環境不太了解,對項目的跟蹤和監管難度較大,對國內投資的顧慮較多,而離岸業務的開通正好彌補了這壹不足。幾年來,離岸業務開辦銀行利用各種渠道支持和引導境外資金投資國內大型項目,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直接支持了我國經濟建設。
2.離岸金融業務是海外中資企業擴張的後盾。
很多有壹定實力的境外中資企業,由於各種條件限制,影響了在境外融資的能力。國內離岸業務充分利用自身優勢,籌集境外資金,支持境外中資企業生產和銷售,大大增強了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3.離岸金融業務是增加非貿易外匯收入、確立金融業務發展新優勢的有效途徑。
發展離岸金融業務可以實現銀行業務的非本土化,提高金融業的國際化程度,起到搶占金融業制高點的作用。此外,離岸金融業務的不斷拓展,可以使所在地逐漸成為國際資金的聚集地,賦予區域金融中心真正的內涵。
4.離岸金融業務是新發展時期間接利用外資的重要渠道。
通過離岸金融業務間接利用外資的壹般方式是,境外企業(多為中資企業)引入境外財團或基金公司在離岸部存款解決資金來源,然後境外企業以其境內財產作為抵押向離岸部申請貸款,再將這筆貸款引入中國進行投資。目前深圳有大量重點項目在建或待建,資金需求量大,需要拓寬利用外資渠道。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將對此有所貢獻。
5.離岸金融業務是我國銀行實現商業化和國際化的橋梁。
離岸業務可以按照國際會計、審計和法律標準直接在國際市場上操作,也可以按照國際慣例在國際環境中操作,進行有益的探索,積累壹些經驗,逐步探索中資銀行實現商業化和國際化的道路。同時,培養和造就壹批高素質的國際金融專業人才。
(二)深圳離岸金融業務模式及特點
1.在業務模式上,采用功能分離型。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要求,實行內外分離,即開展離岸業務的經辦銀行設立離岸業務部,專門從事離岸金融業務;離岸部實行分賬設置、分賬核算、行內並表的經營管理模式;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嚴格區分,離岸金融業務賬戶、存款、貸款等業務對象均為非居民。
2.在經營範圍上,以傳統業務為主。
根據銀行實際情況和離岸業務要求,以存、貸、匯、結等傳統零售業務方式進入市場。離岸金融業務起步階段,由於銀行對境外市場不熟悉,境外客戶對境內銀行離岸金融業務不熟悉,銀行只能以香港中資企業外方股東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存、貸、結等傳統服務。目前離岸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吸收存款,資金用途主要是商業貸款和貿易融資。
3.在市場拓展方面,港澳是主要市場。
在開發客戶策略上,離岸業務部門采取“先易後難,先近後遠,先爭取海外中資企業,再爭取港澳客戶,最後爭取海外客戶”的策略。分階段發展,以點帶面,逐步形成離岸業務的基本客戶群。以香港為主要聯系市場,以港澳中資機構為目標,以港澳本土企業和外資企業為基礎,逐步向東南亞發展,形成扇形發展態勢。目前,香港市場的客戶和資金占全部離岸客戶和資金總額的90%以上。在離岸存款中,中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占56.7%和39%,在離岸貸款中,中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占57%和42%。
4.資金的來源和形式主要有三種。
①直接吸收客戶存款,包括境外金融機構存款、間歇性資金和有銀行賬戶公司的閑置資金;(二)通過境外同業拆借籌集短期資金;(3)發行大額存單,吸引儲蓄資金和用於國際金融市場的資金。
在利率和稅收的控制上,要遵循“隨行就市、有利競爭、適當優惠、講求效率”的原則;在客戶服務方面,實行文件傳遞、秘密收費準備、核收等方式,既為客戶提供了便利,又有效控制了業務風險。
(三)深圳離岸金融業務存在的問題
1.管理制度需要改進。
(1)離岸業務部與基層經辦單位的關系尚未理順。雖然離岸銀行設立了獨立的離岸業務部,以離岸業務部為核算單位,責、權、利均在離岸部,但離岸業務大多由基層單位辦理,因此存在責、權、利脫節,不利於調動各方積極性和主動性。
(2)離岸業務部門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離岸資金和業務是完全分離的,離岸業務的負債不屬於國家外債,需要離岸業務部門獨立承擔債務。另壹方面,離岸業務部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在募集資金時只能作為總行的壹個部門出現。壹旦出現支付問題,其總行或國家將承擔還款責任。這種矛盾的法律地位導致了離岸業務債務主體的模糊,影響了其在國際市場上的融資行為和能力。
2.政策不明確,不到位。
(1)優惠政策。優惠政策不明確,難以與周邊國家和地區競爭。目前,無論世界上哪種模式的離岸金融業務,有壹點是相同的:采取稅收優惠政策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然而,中國至今沒有正式制定離岸金融業務的特殊優惠政策。隨著離岸金融的擴張,經營離岸業務的銀行越來越多,特別是落後於周邊國家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導致稅務會計實務的隨意性。此外,稅率設定、稅前扣除以及如何配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等稅收政策不明確,導致稅收在離岸金融業務中的監管功能無法充分發揮。因此,深圳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需要政府、稅務、金融部門多項優惠政策的支持。
(2)監管政策。離岸業務始於1989,1997,10,國家正式頒布《離岸銀行管理辦法》,6月55438+0999《離岸銀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與離岸業務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包括1996頒布的《內外部擔保管理辦法》以及在這些法律法規頒布之前,離岸業務經營者基本上是參照在岸外匯的壹些管理辦法來拓展業務,留下了壹些政策和監管問題;相關法律法規頒布後,有的內容粗放,操作性不夠。壹方面,監管部門實施宏觀管理的難度加大,很難真正管起來。另壹方面,銀行經營離岸業務遇到實際問題時,很難把握政策規定。
(3)國家外匯管制政策。離岸業務的特點之壹是不受東道國國內金融政策法規的約束。由於深圳離岸業務的主要客戶群體多為香港中資企業、國內政府部門或香港中資機構的公司,這些客戶群體的特殊性在於其主要業務和財產多在國內,這使得離岸業務與國內經濟環境、政策法規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其操作受國家外匯管制政策約束,某些方面的困難按國際慣例處理。比如《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等政策對現有離岸業務的負面影響很大。
(4)債務政策。國家對離岸業務經辦銀行對外借款、發行債券等主動負債的諸多限制,也影響了其融資渠道和方式,導致離岸負債穩定性差、流動性風險大、融資成本高、債務結構不合理等壹系列問題。離岸業務的經營主體在中國,而客戶主體在國外或海外。經營主體與服務對象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距離限制了其融資方式,失去了與海外零售銀行競爭的能力,決定了其只能以批發性同業存款為基礎的負債結構。
3.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
(1)深港兩地法律銜接。雖然銀行在經營中有權選擇適用國內法律或國內司法管轄,但在處理境外抵押物或質押物時,或判斷企業的存在及其行為的合法性時,必然會涉及到香港法律。香港的法律條文詳細復雜,與內地法律不在壹個法律體系內,差距很大。深港法律制度的銜接還需要壹段時間和壹個過程。深圳離岸金融行業缺乏精通海外法律、具有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
(2)國內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完善。①房地產市場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離岸客戶群體的特殊性使得離岸抵押物多在國內,而國內各城市、各地區房地產抵押的法律法規復雜多樣,使得離岸貸款風險較大;(2)中介機構的行為缺乏法律約束。會計報表和評估報告是銀行發放貸款的重要依據。由於缺乏對中介機構行為後果的法律約束,虛假會計報表和評估值嚴重失實的情況時有發生,導致銀行對企業經營狀況的判斷產生誤導,造成失誤和損失。
(3)缺乏專門的保密法律法規使得離岸賬戶的保密性令人生疑。賬戶的保密和資金的安全往往是大多數客戶考慮的基本問題。由於我國沒有對離岸金融賬戶的保密作出專門規定,壹些境外客戶在我機構離岸賬戶開戶時,總是表現出各種擔心,或者即使開戶,也因為害怕隨時被查詢或凍結而不願意大額存款。
4.管理有待加強。
(1)管理層面。在管理方面,銀行缺乏經驗;在操作上,學習海外銀行的操作技術而忽略其操作技術中蘊含的配套措施和管理思想,往往事倍功半;人員方面,員工素質參差不齊,在服務意識、業務經驗、語言能力等方面與海外同行相比差距較大。
(2)業務類型和交易手段。目前離岸金融業務基本上是傳統的國際業務,提供的業務種類與現有在岸外匯業務基本相同,只是服務對象不同。交易手段和硬件設備也比較落後。
(3)資本賬戶問題。(1)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資金相互滲透。離岸部只是銀行內部的壹個職能部門,沒有資格在國外獨立開戶。對外貸款只能以總行或分行的名義進行。離岸部門有剩余頭寸時,會存放在總行或分行,容易導致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之間的資金相互滲透;②利用離岸賬戶規避外匯套利。離岸賬戶的管理視同境外賬戶的管理,其賬戶內的資金視同境外資金,可自由調撥,不受外匯管制。因此,從境內賬戶向境外賬戶匯款視為境外資金匯款,匯款銀行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審核相關單據。但在實際業務辦理中,只要求提供離岸業務的銀行按規定辦理。內地銀行大多不了解深圳的離岸業務,對離岸業務匯入的資金管控不嚴或者根本不知道該賬戶是離岸賬戶,容易形成逃匯通道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逃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