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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通過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的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在特定範圍和期限內從事某項公用事業經營。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涉及公共資源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行業可以實施特許經營:

(1)供水、供氣和供熱;

(2)汙水處理和垃圾處理;

(3)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業。

從事特許經營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特許經營權。第四條特許經營應當優先保證公共利益不受損害。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持續、安全、便捷、優質、高效、公平、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妨礙其他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或者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經營者通過合法經營獲得合理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第五條公眾有權了解特許經營活動並提出意見,有權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市政府和經營者應當建立特許經營公眾參與機制,確保公眾對特許經營進行有效監督。第六條市政府公用事業行業主管部門是特許經營的監管部門,市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能。第二章特許經營的授予第七條特許經營的授權主體是市政府。第八條市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地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授予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並出具特許經營授權書(以下簡稱授權書)。第九條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不能確定經營者的,市政府也可以采取招聘方式確定經營者。

前款所稱招聘,是指市政府公布擬授權經營的公用事業後,由市政府或其委托的機構向申請人發出邀請,通過認真考察和意向談判確定經營者候選人,提交專門成立的評審委員會確定優先談判對象,通過談判確定經營者。第十條經營者采用招聘方式確定的,市政府應當提前制定招聘條件和程序並予以公告。第十壹條同壹行業的特許經營權應當授予兩個以上經營者;但由於行業特點和區域條件的限制,不可能授予兩個以上的運營商。第十二條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壹)在壹定期限內將項目授予經營者建設運營,期滿後無償移交市政府;

(二)在壹定期限內將公共設施移交給經營者經營,期滿後無償移交給市政府;

(三)在壹定期限內,委托經營者提供某項公共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條申請特許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相應的工作經歷和良好的企業信譽;

(三)有切實可行的商業計劃;

(四)具備招標、拍賣、招聘文件規定的相關條件;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市政府應當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制定授權實施方案,並就授權實施方案的相關內容舉行聽證會。

授權實施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三)特許經營權的授權方式;

(四)特許經營的形式、主要內容、範圍和期限;

(五)經營者的經營收入和投資回報的計算;

(六)財政補貼和其他優惠措施;

(七)市政府認為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第十五條招標、拍賣結束後三十日內,市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招標、拍賣文件與確定的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並出具委托書。第十六條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項目的名稱;

(二)經營方式;

(三)經營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四)違約責任;

(5)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七條委托書是經營者從事相應特許經營業務的證明,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被授權人和被授權人;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區域和期限;

(三)經營者的主要義務和責任;

(四)特許經營權的撤銷;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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