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於隋朝存在時間較短,有關法制的史料大多毀於戰亂,因此對隋朝法制的研究受到客觀條件的極大制約。此外,由於歷史上楊迪壹直被視為暴君,徹底破壞了隋文帝統治時期剛剛建立的法制,這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學者們研究這壹法制的興趣,相應地,隋代法制的成就也較少有人論述。因此,自1979以來,壹些學者撰寫論文,在分析和闡述隋法特點的基礎上,重新審視隋法在中國法律史上的地位。
沈國鋒在《論隋代封建法制及其興亡史》(北京政法大學學報,第1979期,第1期)中指出,隋初法制有三個顯著特點:(1)刑罰較前代趨於寬大,法律文本逐漸簡化;(二)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訴訟和司法體系;(3)加強經濟立法和司法活動,用刑法作為經濟法實施的保障。文章還詳細論述了隋末法制的破壞,並由此分析總結了統治者立法與執法的關系。
倪正茂的《隋唐立法概述》(法學雜誌第4期,1984)壹文認為,隋代立法是中國法律史上的壹個重要轉折點。與秦以來的法律相比,隋開帝的法律非常簡單,促進了中國封建法典的定型,如後世封建法典中的爵位、爵位等。《開皇十二章法》的內容幾乎都為唐律所繼承,也為後世所用。因此,《開帝法》是中國法制史上的壹個重要轉折點。倪正茂的《隋法研究》是多年來第壹部研究隋代法制的專著。作者詳細論述了隋代的法律思想、制定、內容和法律。
王天木、楊永華的《論皇法的地位和教訓》(1982法制史叢書)對隋法的歷史地位、進步和對後世封建法律的影響作了高度肯定的評價,指出:首先,皇法準確把握了歷代封建刑法的規律,制定了周秦以來的刑罰制度。《黃愷法》突破了歷代封建法律的繁瑣特征,樹立了中國法律史上“刑事簡易程序”的典範。總的來說,《隋法》系統地總結了封建統治階級運用法律進行統治的經驗,其在法制上的確立和改革,從唐朝到明清,歷代都有所遵循。受訪者:傅偉真——超級魔術師13級加好友09-22 05:14隋朝是經過370年的分裂和對抗後重新建立起來的統壹的封建王朝。雖然它在歷史上只存在了短短的36年,但它的法制建設不僅為後來唐朝完備的法制奠定了全面的基礎。而且它留下的慘痛教訓也給初唐統治者敲響了警鐘,使他們時刻牢記前車之鑒,從而造就了“貞觀之治”的政治局面,使唐律發展到古代法律成就的頂峰。可以說,隋朝的法律制度是唐朝法律制度最直接的源頭。他在近代學者楊鴻烈於1933年撰寫的《中國法律發展史》中,強調了隋朝法制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重要地位。他指出:“隋是繼晉之後統壹南北的重要朝代,所以《黃愷法》是六朝刑法的集大成之作,開唐代之先河。此外,自五代之亂以來,鮮卑後魏繼續占領中國北方,給遊牧民族帶來了許多殘酷的刑法。此外,中國歷代沿襲下來的許多制度,在隋朝成功之前,都被選擇和淘汰。
但由於隋朝存在時間較短,有關法制的史料大多毀於戰亂,因此對隋朝法制的研究受到客觀條件的極大制約。此外,由於歷史上楊迪壹直被視為暴君,徹底破壞了隋文帝統治時期剛剛建立起來的法制,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學者們研究這壹法制的興趣,相應地,隋代法制的成就也較少有人論述。因此,自1979以來,壹些學者撰寫論文,在分析和闡述隋法特點的基礎上,重新審視隋法在中國法律史上的地位。
沈國鋒在《論隋代封建法制及其興亡史》(北京政法大學學報,第1979期,第1期)中指出,隋初法制有三個顯著特點:(1)刑罰較前代趨於寬大,法律文本逐漸簡化;(二)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訴訟和司法體系;(3)加強經濟立法和司法活動,用刑法作為經濟法實施的保障。文章還詳細論述了隋末法制的破壞,並由此分析總結了統治者立法與執法的關系。
倪正茂的《隋唐立法概述》(法學雜誌第4期,1984)壹文認為,隋代立法是中國法律史上的壹個重要轉折點。與秦以來的法律相比,隋開帝的法律非常簡單,促進了中國封建法典的定型,如後世封建法典中的爵位、爵位等。《開皇十二章法》的內容幾乎都為唐律所繼承,也為後世所用。因此,《開帝法》是中國法制史上的壹個重要轉折點。倪正茂的《隋法研究》是多年來第壹部研究隋代法制的專著。作者詳細論述了隋代的法律思想、制定、內容和法律。
王天木、楊永華的《論皇法的地位和教訓》(1982法制史叢書)對隋法的歷史地位、進步和對後世封建法律的影響作了高度肯定的評價,指出:首先,皇法準確把握了歷代封建刑法的規律,制定了周秦以來的刑罰制度。《黃愷法》突破了歷代封建法律的繁瑣特征,樹立了中國法律史上“刑事簡易程序”的典範。總的來說,《隋法》系統地總結了封建統治階級運用法律進行統治的經驗,其在法制上的確立和改革,從唐朝到明清,歷代都有所遵循。受訪者:崔玉玲-超級魔術師13級加好友09-22 05:14隋朝是經過370年的分裂和對抗後重新建立起來的統壹的封建王朝。盡管它在歷史上只存在了短短的36年,但它的法制建設不僅為後來唐朝完備的法律體系奠定了全面的基礎。而且它留下的慘痛教訓也給初唐統治者敲響了警鐘,使他們時刻牢記前車之鑒,從而造就了“貞觀之治”的政治局面,使唐律發展到古代法律成就的頂峰。可以說,隋朝的法律制度是唐朝法律制度最直接的源頭。他在近代學者楊鴻烈於1933年撰寫的《中國法律發展史》中,強調了隋朝法制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重要地位。他指出:“隋是繼晉之後統壹南北的重要朝代,所以《黃愷法》是六朝刑法的集大成之作,開唐代之先河。此外,自五代之亂以來,鮮卑後魏繼續占領中國北方,給遊牧民族帶來了許多殘酷的刑法。此外,中國歷代沿襲下來的許多制度,在隋朝成功之前,都被選擇和淘汰。
但由於隋朝存在時間較短,有關法制的史料大多毀於戰亂,因此對隋朝法制的研究受到客觀條件的極大制約。此外,由於歷史上楊迪壹直被視為暴君,徹底破壞了隋文帝統治時期剛剛建立起來的法制,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學者們研究這壹法制的興趣,相應地,隋代法制的成就也較少有人論述。因此,自1979以來,壹些學者撰寫論文,在分析和闡述隋法特點的基礎上,重新審視隋法在中國法律史上的地位。
沈國鋒在《論隋代封建法制及其興亡史》(北京政法大學學報,第1979期,第1期)中指出,隋初法制有三個顯著特點:(1)刑罰較前代趨於寬大,法律文本逐漸簡化;(二)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訴訟和司法體系;(3)加強經濟立法和司法活動,用刑法作為經濟法實施的保障。文章還詳細論述了隋末法制的破壞,並由此分析總結了統治者立法與執法的關系。
倪正茂的《隋唐立法概述》(法學雜誌第4期,1984)壹文認為,隋代立法是中國法律史上的壹個重要轉折點。與秦以來的法律相比,隋開帝的法律非常簡單,促進了中國封建法典的定型,如後世封建法典中的爵位、爵位等。《開皇十二章法》的內容幾乎都為唐律所繼承,也為後世所用。因此,《開帝法》是中國法制史上的壹個重要轉折點。倪正茂的《隋法研究》是多年來第壹部研究隋代法制的專著。作者詳細論述了隋代的法律思想、制定、內容和法律。
王天木、楊永華的《論皇法的地位和教訓》(1982法制史叢書)對隋法的歷史地位、進步和對後世封建法律的影響作了高度肯定的評價,指出:首先,皇法準確把握了歷代封建刑法的規律,制定了周秦以來的刑罰制度。《黃愷律》突破了歷代封建法律的繁瑣特征,樹立了中國法律史上“刑罰大綱”的典範。總的來說,《隋法》系統地總結了封建統治階級的法治經驗,其在法制上的確立和改革為從唐到明的歷代所效仿。
隋朝581-618
公元581年2月,北周宰相隋文帝接受北周景帝“退位”為帝,國號“隋”,建元“黃凱”。
隋繼承了北周的實力,內部穩定後,於589年立即滅了南陳帝國,結束了270多年的混戰,統壹了中國,有利於人民休養生息。由於方形漢字的凝聚力,不同語言但相同文字的中國人繼續聯系在壹起。從此,中國各民族結合成了壹個新的中華民族,沒有鮮卑、匈奴、結帝、邊地。
文帝采取了讓人民休養生息的政策,很快使中國恢復了應有的實力。然而,到了著名的暴君楊光手裏,他征收了壹對高夫婦,開了壹條運河,並修建了洛陽東宮。最終人民陷入貧困,戰爭頻繁爆發。十八年,有兵變,有宮廷政變***136。有50多個首領,每個首領集結了50支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