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審批權限,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以及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或者需要配套建設汙染防治設施的可能造成輕微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依法進行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可能造成輕微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備案。
“市環保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程度和環境管理要求,制定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和備案管理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未納入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管理清單和備案管理清單的,不需要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備案。”第十二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同時向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單位的成立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二)房產證、房屋租賃合同等場地使用證明;
“(三)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核準、備案的房屋和市政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意見和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拍賣取得的土地,應當提交土地權屬證書。”三。第十五條修改為:“建設項目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壹)符合國家或地方環境準入要求;
“(二)汙染物排放符合總量控制要求;
“(三)環境影響評價符合法定程序;
“(4)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是可行的。
環境保護部門不予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四、刪除第二十條。五、刪除第二十四條。六、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的規定,組織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驗收:
“(壹)屬於國家或者地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目錄重大變更,但未依法重新報批的;
“(二)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風險防治的設施、措施和要求的;
“(三)施工階段造成的重大生態破壞未修復,或者環境安全隱患未整改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七。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壹定比例對轄區內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進行抽查。”八、第三十五條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公告”修改為“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公告”。9.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並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1%以上5%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恢復原狀;投資額無法確定的,按以下標準處罰:
“(壹)屬於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十、刪除第四十六條。十壹、刪除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第四十八條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並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壹)屬於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罰款。”十二、刪除第四十九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社區凝聚力是社區工作的精神動力,是社區發展的內在動力。這篇文章是我整理的,僅供大家參考。
在xxxx的工作中,我們將緊緊圍繞上級下達的任務和指示精神,結合社區工作實際,有序開展各項工作,以打造特色為目標,為社區居民提供優質服務,不斷推進社區黨建、民政、勞動保障、作風、綜治、文明創建等工作。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洪南社區往年的工作經驗,制定xxxx年度社區工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