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
2、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3.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4.法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不享有無理由退貨權。
1,消費者訂購的商品。所謂定制商品,是指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制作的商品。比如根據某個消費者的體型和特定款式制作的衣服,根據某個身體殘疾的消費者的身體狀況制作的假肢。消費者訂購的商品滿足了這個消費者的需求,卻很難滿足其他消費者的需求。如果消費者訂購的商品無理由退貨,經營者將很難銷售商品,遭受損失。因此,消費者無權在收到之日起7日內對其訂購的商品進行退貨。
2.新鮮易腐的貨物。所謂鮮活易腐商品是指新鮮的、活的或易腐的商品,如鮮花、活魚等。如果允許消費者無理由退貨鮮活易腐商品,這些商品很可能會在消費者做出退貨決定、來回奔波的時間內死亡或腐爛。即使沒有死亡或腐爛,它們的新鮮度也會大打折扣,經營者也會遭受損失。因此,消費者無權在收到之日起7日內對鮮活易腐商品進行退貨。
3.消費者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碼產品。所謂數字商品,是指可以用數字表示並通過計算機網絡傳播的商品,包括音像制品和計算機軟件。
4.投遞報紙和期刊。報刊發表的內容主要是新聞、時事評論等。,使人們能夠了解當前或短期的事件和輿論趨勢。所以對於大部分消費者來說,不僅報刊在壹定時間後會失去存在的意義,看完之後也會失去存在的意義。如果允許消費者無理由退貨已交付的報刊,消費者很容易濫用權利,閱後即退,追回已支付的價款。這樣壹來,消費者可以免費閱讀報刊,但經營者很難將退回的報刊轉賣。因此,消費者無權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已交付的報刊。
5.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其他商品。在分工越來越細,科技發展越來越快的現代社會,商品種類繁雜,新產品層出不窮,法律不可能列出不適合退貨的商品。為此,該條第二款規定了其他不適宜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根據該規定,除上述四種商品外,消費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無權無理由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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