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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和其他困難人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

本條例所稱無障礙環境,是指保障殘疾人和其他有需要的人獨立、安全、便捷地參與社會生活的物質環境和信息交流環境。第三條無障礙環境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第四條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滿足殘疾人和其他困難人群的實際需求,與公眾的基本需求相協調,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五條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統壹領導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

科技、工業、貿易和信息化、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建設、城市管理、廣播電視等市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環境建設。

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環境建設。第六條建立深圳市無障礙環境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無障礙環境建設。

聯席會議由市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貿易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交通運輸、教育、公安、民政、文化體育旅遊、住房和建設、城市管理、廣播電視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市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市殘聯)、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市婦聯等相關單位組成。

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召集,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第七條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規劃和政策時,應當征求殘疾人和其他困難群眾的意見。第八條市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措施,鼓勵研究開發適合殘疾人的技術和產品。第九條市、區政府應當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第十條市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並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無障礙設施建設與改造、公共交通建設、信息交換建設、宣傳教育等內容。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並按照規定經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市政府應當每五年至少組織壹次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每年應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實施評估報告和年度實施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無障礙環境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和修改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十三條區政府應當根據全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方案。第三章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與建設項目周圍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第十五條有關單位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時,無障礙設計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國家標準進行,且審查未通過的,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六條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規劃條件後,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的,不予通過規劃驗收。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進行無障礙設施驗收;無障礙設施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建設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第十七條下列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在組織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邀請市殘疾人聯合會參加,聽取殘疾人代表的初審意見;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國家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備案手續:

(壹)道路和機場、車站、客運碼頭、港口等交通樞紐;

(二)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娛樂體育場所;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外辦事處;

(四)旅遊景點、公園、公共廁所等公共場所。

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和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無障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竣工驗收時告知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可以組織殘疾人代表進行試用,提出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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