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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名待遇原則的例子是什麽?

這是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又稱平等待遇,是指東道國要給予外國人與本國公民同等的公民權利地位。國民待遇的適用範圍通常包括:國內稅收、運輸、過境、港口船舶待遇、遇險船舶救助、商標註冊、發明申請、專利權、著作權、民事訴權等。不包括領海捕魚、土地購買和零售貿易。

案情簡介:

2008年,南方冰凍天氣釀成災難,將剛剛在遵義市開業的沃爾瑪春寶分店拖入訴訟漩渦。故事從寒冷的天氣開始。2008年1月19日,沃爾瑪在遵義市紅花崗區外環路春寶分店開業第二天。熱鬧的開幕式和擁擠的人群似乎與室外冰凍的氣候無關,零下2度的氣溫絲毫無損人們的購物熱情。今天下午大約19,遵義醫院壹名37歲的男醫生聲稱,他在購物後走出沃爾瑪商店時在壹段樓梯上受傷。經過壹段時間的治療和康復,該男醫生壹紙訴狀將沃爾瑪告上法庭,稱沃爾瑪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10級傷殘的損害,要求沃爾瑪賠償傷殘賠償金等經濟損失約5萬元。

沃爾瑪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委托我作為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 * *代理人和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遵義春寶分店,接受委托後,我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並對本案作出如下法律和技術處理。

辯護要點:

接受委托後,我從四個方面對原告的起訴狀內容做了簡要答復。

1.被申請人未前往被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任何分支機構購物,被申請人僅在其經營場所或實際控制、控制場所範圍內承擔對消費者或潛在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義務。

2.被申請人不知道被申請人聲稱墜落的事實發生在哪裏。被申請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預見到在冰凍天氣出行、行走應當謹慎,避免發生意外,損害事實。

3.被申請人無證據證明65438+2008年10月19日,在被申請人經營場所範圍內,被申請人未采取除冰掃雪等安全措施。

4.從被申請人向起訴人承認的事實來看,由於被申請人沒有對被申請人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且被申請人粗心大意,因其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害不壹定是地面結冰造成的,因此被申請人應當承擔因其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害後果。請求法院駁回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兩次法庭審判

在兩次庭審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證據主張權利:1,購物小票復印件主張與被告沃爾瑪春寶分店形成消費合同關系;2.《遵義晚報》陳述了當天的氣溫,證明原告摔倒是因為冰凍天氣,沃爾瑪未盡到鏟冰除雪的安全保障義務;3.遵義醫院急救中心急救原告筆錄壹份,記載原告由該院救護車運送至被告遵義醫院;4.壹套傷殘鑒定結論文書、證據、票據證明原告因不慎摔倒造成的經濟損失。

本人質證及代理意見:

1.原告仍不能提供從被告處購買生活用品的購物小票原件,故第壹次開庭時提供的購物小票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同時,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摔倒的事實是在被告的經營場所或者可支配的控制場所內。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原告應當承擔敗訴結果。

2.遵義晚報6月65438+10月65438+2008年9月,根據天氣預報,只顯示當天的氣溫是零到零下二度。不清楚那天有沒有冰凍(冰凍,冰凍也叫凍雨)。簡單來說就是在強冷空氣的作用下,冰雪混合而成,有時甚至是冰雪混合而成。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沒有理由因結冰而未能清除路面上的冰,導致原告摔倒。

3.第壹次開庭時,原告提交了遵義醫院急救中心的病歷,沒有蓋章。根據原告的陳述,明確準確地記錄了原告“不慎摔倒”。第二次開庭,原告提交的蓋章病歷再次是缺字;第二,原告在第壹次開庭時提交給審判庭的質證未啟封病歷從審判庭卷宗中消失,這是很可笑的。因此,原告利用其遵義醫院員工的身份,出具虛假不真實的病歷是可以確定的。2008年6月5438+10月19日是春寶分店開業的第二天。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墜樓地點在進入春保分局的立交橋處,急救中心有救護車。那麽這樣壹個重大事實的發生,肯定會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經營者邁克爾斯及其所有人袁某(營業時間為每天早8點至晚22點)當然會知道這壹事實的發生。事實上,根據我們的詢問筆錄(附經營者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復印件),證人出庭質證(並提供身份證和營業執照原件供法庭核對)。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表明,原告摔倒的事實不在被告的經營場所和實際控制範圍內。

4.原告提供了摔傷導致十級傷殘的鑒定結論,這也說明原告當晚的摔傷並不嚴重。作為壹個年輕健康強壯的中年男子,原告根本不需要救護車。故原告當晚出具的虛假急救中心病歷不真實,可進壹步確認。

5.原告及其代理人當庭自認(根據《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該自認行為應確認為有效證據):當晚他摔倒後,請路邊行人通知被告的服務人員將其扶至被告處。根據原告的自認行為,確認原告摔倒的地點不在被告的經營場所和控制範圍內。按照原告的說法,如果被告的服務人員學雷鋒的行為讓被告感到委屈,不僅會讓法律不公不義,更嚴重的是會讓法律突破道德底線,警示人們以後不要做好事,否則會惹上麻煩。

6.被告提交的消防驗收證明、與保潔公司簽訂的保潔合同及合同中規定的保潔範圍、被告在下雪天氣組織員工清雪的視聽資料光盤內容、財富公司兩名保安隊長及邁克爾斯公司業主在下雪天氣在立交橋上除冰掃雪、撒煤灰、 並鋪設了地毯和紙板,顯示被告不僅是從自己的營業場所的硬件,還是營業場所和營業場所範圍之外的軟件,都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 因為本案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來看,被告在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不存在過錯。根據侵權法的法理:無過錯,不予賠償。因此,被告沒有義務對原告自己的粗心過錯行為進行賠償。

代理人認為原被告缺乏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形成了消費合同關系,是被告的消費者或潛在消費者。而且通過完整充分的證據鏈,揭示了被告作為世界500強的經營者,除了有完整的安全保障體系保證經營場所的安全外,還有壹系列科學合理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我已經充分履行了我的安全義務。根據營業場所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被告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申請。

審判和判決結果:

紅花崗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否形成了消費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是否在合理限度內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庭審中,原告出示了被告案發當日購物小票復印件及遵義醫院急救中心病歷,不能相互確認原被告與原告遭受損害的確切地點之間的消費合同關系。且原告無相應證據證明被告未盡合理限度內對消費者原告的安全保障義務並造成其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請求。被告在庭審中出示的證人、物證、視聽資料,可以相互證明原告受傷期間,被告在合理限度內盡到了保證超市外樓梯安全的義務。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經營者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而被告已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達到法律、法規或操作規程所要求的註意程度,且被告辯稱已在合理限度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的損害不存在過錯,本院予以受理。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至此,我為沃爾瑪維權畫了壹個完美的句號。沃爾瑪作為壹家外國企業,在中國民商法領域獲得了國民待遇(國民待遇也叫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國應當給予外國人與本國公民同等的民事權利地位。締結貿易條約的法律原則。是指壹個國家在民事事項上給予外國公民、企業和船舶與本國公民、企業和船舶同等的待遇,通常以國民待遇條款的形式納入貿易條約。國民待遇的適用範圍通常包括:國內稅收、運輸、過境、港口船舶待遇、遇險船舶救助、商標註冊、發明申請、專利權、著作權、民事訴權等。不包括領海捕魚、購買土地、零售貿易等。).我這次為沃爾瑪維權,既體現了案件本身的成功,也體現了為沃爾瑪挽回幾萬元損失的問題,更凸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壹個幅員遼闊的國家,給予了外企國民待遇地位,中國的法律、司法機關和執業律師都會根據國民待遇地位保護外企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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