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特征
該合同是壹種承諾的、有償的、雙重服務的、非強制性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以完成壹定的工作和交付工作成果為基礎的。在合同中,承包方必須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壹定的工作,但定作方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結果,這不同於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根據合同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它可以是壹件東西,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合同是為滿足定作方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所以定作方對作品的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的要求,使合同標的物具有特定性,與市場上的貨物不同,以滿足定作方的特殊需要。
3.承包商的工作是獨立的。承包商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動力等完成任務。,不受定作方的指揮和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和期限的責任,並對交付工作成果前因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的風險而造成的損失負責。因此,承包商具有完成工作的獨立性,當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擔意外風險的責任也可以相應減少。
4.這份合同帶有壹定的個人性質。壹般來說,承包商必須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動力等來完成工作。並為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包人不得擅自將承包的工作委托給第三人,並對完成工作過程中出現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經定作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將承包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方,但應當註意,工程成果的承包人仍是責任人。
合同有多種具體形式。根據《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因此有相應的合同類型。
5.本合同為約定合同、有償合同和雙務合同。
6.合同強調履約的配合。
7.合同雙方都是獨立的責任主體。
權利和義務
承包人
1.按照約定完成工作。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和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包人的首要義務,也是他應該支付報酬的對價。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自行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將承擔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方。承包人將承包的輔助工作委托給第三人的,或者按照約定將承包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人的,承包人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訂購所需的原材料可由承包商或訂購方提供。承包方提供原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采購並接受定作方的檢驗;由定作方提供的,承包方應及時核對並妥善保管,不得變更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或者定作方提供的圖紙和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告知定作方。定作方要求對已完成的工作保密的,承包方應當予以保密,不得保留復印件或者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完成工作時,承包方應接受定作方必要的監督和檢查,以確保工作符合定作方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指定人,並提交與工作成果有關的文件,如技術資料和質量證明。但是,定作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或者價款的,承攬人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6.保證工作成果的缺陷。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當符合約定的質量,承包人應當對交付的工作成果的隱性缺陷及其造成的損害負責。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驗收時通常或約定的方法不能發現的隱蔽缺陷,驗收後承包人在使用過程中暴露或造成定作方或第三方損害的,承包人應根據合同或法律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訂購人
1.按約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規定,由定作方提供材料的,定作方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支付報酬。定制方支付報酬和材料的標準,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金額支付;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通常的標準支付。所謂通常標準,應該是當時交付的同類地方工作成果的壹般報酬標準。
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報酬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同其他條款、補充協議或者交易習慣取得;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部分報酬(《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如果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需要交付,例如為定作方粉刷墻壁,定作方應在工作完成時支付報酬。定作人逾期支付報酬的,應當承擔逾期利息。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對已完成的工作有留置權。
定作方應當向承包方支付報酬和材料費,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支付的,定作方可以提存報酬或材料費。
3.協助的義務。為了使承包方能夠按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方應當按照約定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積極協助承包方工作。定作方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包方有權順延履行期限,定作方拒絕改正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和圖紙的,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