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自由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礎。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自由包括:①航行自由。2飛越自由。③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是免費的,但受到大陸架規定的限制。(4)建造國際法允許的人工島和其他設施的自由,但需遵守大陸架的規定。⑤捕魚自由,但受到《公海生物資源養護管理條例》的限制。⑥科學研究的自由,但須遵守《大陸架公約》和海洋科學研究的規定。
每個國家,無論是沿海國還是內陸國,都有權讓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當船舶懸掛某國國旗時,就具有了該國國籍,這個國家就是該船的船旗國。公海上的船只只遵守國際法和船旗國的法律。在公海上航行的船只必須而且只能懸掛壹個國家的國旗。船舶在壹國登記和取得其國籍的條件,由該國國內法規定。壹些國家為了獲得大量的船舶登記費,對船舶的結構、設備、適航性、工作條件、船員培訓等要求較低,並放寬了獲得船舶國籍的條件,以吸引其他國家註冊船舶。為了防止這種“方便旗”的做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要求“國家和船舶之間必須有真正的聯系”。船旗國對有權在公海懸掛其國旗航行的船舶擁有專屬管轄權。公海上的船只受船旗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軍艦在公海上享有除船旗國以外的任何國家管轄的完全豁免權,專用於政府非商業目的的船只也是如此。
維持公海秩序的制度有以下幾個方面。
制止海盜行為海盜行為是指船舶或飛機的船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非法強奸、扣留或掠奪船舶、飛機、人員或財產的行為。盜版是壹種國際犯罪。任何國家的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有明確標誌、可識別、為政府服務、經授權的船舶或飛機,均可扣押海盜船只或飛機,逮捕其人員,扣押其財產。扣留國法院可審判和懲罰海盜,並決定船舶、飛機或財產的處置,但應尊重善意第三方的權利。如果沒有正當的逮捕理由,逮捕國應賠償逮捕所造成的損害或損失。
停止奴隸貿易是壹項國際罪行。從非洲掠奪的奴隸大多是通過海路販運到美國的,運送奴隸也是壹種奴隸貿易罪。每個國家都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懲罰懸掛其國旗的船只販運奴隸。任何壹個在任何壹艘船上避難的奴隸,不管這艘船掛什麽國旗,當然都是自由的。
禁止未經授權的廣播。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未經授權的廣播是指船舶或設施違反國際規定,在公海上播放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但播放求救信號除外。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人未經許可從公海進行廣播,都可能在船旗國、該設施註冊國、廣播者所屬國、可以接收這種廣播的任何國家、或獲得許可的無線電通信受到幹擾的任何國家被送上法庭。有管轄權的國家可以逮捕任何從事未經授權的廣播的人員或船只,並扣押廣播設備。
在公海上,當軍艦遇到涉嫌從事海盜或奴隸貿易、從事未經授權的廣播、無國籍或懸掛外國國旗但實際上與軍艦國籍相同的外國船舶時,有權登船檢查,必要時予以逮捕。不得對享有完全豁免的船舶行使登船權。為了防止登船權被濫用,無論是《公海公約》還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都規定,如果懷疑被證明是沒有根據的,且船舶沒有從事任何涉嫌行為,那麽登船船舶所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都應得到賠償。
沿海國有權追逐違反其法律的外國船只。緊追必須在外國船舶或其小艇之壹處於被追趕國的內水、領海或毗鄰地區時開始。如果外國船舶違反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法規,緊追也可以從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開始。只有在外國船只的視聽距離內發出視覺或聽覺停止信號後,才認為開始追逐。緊追必須不間斷地連續進行。被追逐的船舶進入本國領海或者第三國領海時,應當停航。緊追權只能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特別授權的政府船舶或飛機行使。正在緊追的軍艦或軍用飛機可以在公海上逮捕被緊追的船只,並將其護送到該國的海港。如果外國船舶被命令在公海停航或被扣押而不行使緊追權,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以賠償。
由於世界人口的增加、捕魚技術的日益進步和捕魚量的日益增加,公海捕魚和生物資源保護制度造成了魚類資源普遍枯竭的危險。各國經濟技術發展不平衡,發達國家發展遠洋漁業,在他國近海亂捕濫撈,對沿海國家漁業資源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公海捕魚的自由不是無限制的,必須考慮到所有國家的利益和全世界的利益。1958第壹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制定了《公海捕魚及生物資源養護公約》,規定公海捕魚自由受《養護公約》條款限制,沿海國的權益必須得到尊重。根據《公約》,所謂“養護”是指在公海上保持生物資源最適宜的可持續產量,以保證食物和其他海產品的供應。所有國家,特別是沿海國家和有國民在某壹地區捕魚的國家,必須與其他國家合作實施養護措施。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有類似規定。《公約》還特別指出,養護和管理也適用於海洋哺乳動物。
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是海洋法中的壹個重要課題,它還涉及沿海國家的管轄權。海底資源的開采,陸上工業的發展,核能的利用,石油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的漏油,都會造成海洋汙染,嚴重威脅海洋生物資源,破壞海洋生態平衡。為了阻止和防止這種發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申明,所有國家都有義務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為了履行這壹義務,所有國家應自行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汙染,並在適當的情況下,與其他國家聯合起來,盡力協調它們的政策(見國際環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