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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視為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麽,向勞動者出具聘任書,與勞動者簽訂三方協議,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網上備案,是否可以視為書面勞動合同,從而免除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的責任?通過對以下四個案例的詳細分析,法律專家將幫助勞動者加深對勞動合同的理解。

案例1用人單位的錄用函具有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視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21 11某公司聘用羅為銷售經理,並向羅發出聘書。聘書上寫明了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聘用期限、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條件等內容,並加蓋公司公章。此後,羅壹直按照聘書的內容履行相關勞動義務,享有相關權利。

2022年7月29日,羅向公司申請辭職,並以公司未與他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公司認為發給羅的聘任書具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性質,應視為雙方之間的書面勞動合同,故駁回其請求。

那麽,公司發給羅的聘任書是否可以等同於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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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書是企業發給申請人的書面文件。是否等同於書面勞動合同,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第壹,聘任書是否包含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包括雙方基本情況、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九項內容。所以,如果聘書內容比較簡單,只寫明被聘人員姓名、擬聘崗位或職稱、聘用期限等。,且缺少勞動合同的其他關鍵條款,不能等同於勞動合同。相反,如果滿足了上述所有基本條款,就滿足了勞動合同的形式要求。

二是聘書是否體現了雙方的約定,並已實際履行。《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壹般來說,聘書裏通常沒有員工的簽名。即便如此,也不能以此為由簡單否定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成立的核心要求是雙方自願同意。如果壹份協議既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又確定了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並且已經履行完畢,那麽僅僅因為沒有冠以“勞動合同”或者沒有簽名、蓋章就認定該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是違背勞動合同法確立的平等自願原則的。正確的做法是,只要壹方或雙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就應認定該約定符合雙方的共同同意,合同成立並有效。對此,《民法典》第490條做出了明確規定。

本案中,公司發給羅的聘任書已經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雙方已經按照聘任書的約定履行了彼此的權利和義務。視為雙方就各自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達成壹致,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案例2三方協議不能代替書面勞動合同。

沈皛與公司和學校簽署了三方協議,將在大四下學期被錄用。畢業那天,沈皛收到了就業通知書。現在,沈皛已經在公司工作了2個月,但公司壹直遲遲不提簽訂勞動合同的事。為此,沈皛去了公司的人事部門詢問。對方回復,之前簽訂的三方協議已經確認了其勞動關系,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不需要再訂立勞動合同。

沈皛想知道: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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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由教育部統壹印制。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派遣畢業生的依據。其主要內容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表達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意願,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學校推薦派遣。勞動合同是雙當事人合同,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組成,應當具備法定的基本條款。可以看出,雙方在簽約主體和具體內容上是不同的。如果三方協議有爭議,不能用勞動法調整,只能用民法調整。所以三方協議只是民事合同,不能視為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沈皛說他為公司工作是錯誤的。如果公司堅持己見,不改正錯誤,沈皛有權要求公司支付他兩倍的工資。

案例三:網上備案不能證明勞動合同已經訂立。

徐於2021年9月2日入職,公司從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22年8月1日,徐提出辭職,並要求支付兩倍工資。不料該公司稱雙方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並在網上備案,故拒絕了徐的要求。

徐很納悶:沒有和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怎麽會有網上備案?網上備案是否意味著雙方訂立了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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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網上備案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書面或者電子形式的勞動合同,備案時應當提交勞動合同文本。

實行勞動合同備案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掌握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但由於用人單位可以在沒有勞動者參與的情況下,單方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因此可能存在用人單位代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進行其他欺詐行為的情況,造成勞動合同從未訂立卻在網上備案的現象。因此,現實中,即使勞動合同網上備案,也不能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本案中,如果公司拒絕支付二倍工資,徐應及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時,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那麽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將認定公司未與徐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進而判決支持徐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請求。

案例四繳納社保不能推定簽訂勞動合同。

瑞2022年6月3日入職,65438。公司為他繳納了各種社會保險,但沒有和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於擔心自己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芮於2022年8月5日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兩倍的工資。對於他的要求,公司回復:“為妳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雙方勞動關系的確認,應視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那麽,公司的說法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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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見,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是兩個法律概念,兩個法律義務,互不影響。只要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繳納社會保險的事實雖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但不能推斷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

本案中,公司認為其為瑞繳納了社保,應視為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這是錯誤的。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應支付芮兩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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