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級公辦幼兒園在園幼兒出園前,由家長提出申請,其管理費、教育費、雜費以家長提出申請的日期為準。半個月以下(含半個月)退壹半費用,半個月以上不退。
(2)因兒童或家長原因導致兒童壹個月不能正常來園的,退還該月管理費的50%;超過半個月的退還管理費的30%;不足半個月的管理費不退;學費和雜費按實際缺課天數退還。
(3)因兒童原因不能來園的,按實際缺勤天數退還當月管理費、保育費、雜費。
幼兒園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園的,退還整月費用。幼兒家長自願退園的,當月管理費不予退還,教育費、雜費不足半個月的按50%退還,超過半個月的不予退還。
費用按年度和公示標準收取。幼兒家長申請退還補貼入園費時,幼兒園根據幼兒在園時間確定退款金額。不滿兩個月的退70%,不滿半年的退50%,不滿六個月的退25%,超過九個月的不退。
退費手續因幼兒園原因,因學校、幼兒園發布虛假廣告宣傳冊、違規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退學學生應退還全部費用,開除學籍者不予退還。
學生因自身原因需向幼兒園提出書面退款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經學校領導或財務管理小組同意,學校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學生本人及家長簽字,10個工作日內結清退款。
按學期收費,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如果孩子因請假、轉學、退學、分班等原因,在學期內已在園時間不足10天(含10天,按工作日計算)。,幼兒園將退還80%已支付的教學費;超過10天不滿30天的,按照繳納教育費的50%退還;超過30天不滿50天的,按照繳納教育費金額的30%退還;超過50天的,不予退還;采取按月收費,學期和節假日跨月,教學費在學期內執行。
因節假日、請假、轉學、退學、轉學等原因,當月幼兒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4天)的,按繳納教育費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壹半(含壹半,天數記下,下同)的,按教育費繳費額的50%退還;當月法定工作日超過壹半不予退還。
餐費屬於服務收費,應遵循幼兒家長自願、如實結算的原則,不應以營利為目的。幼兒園可以根據幼兒的實際需要,按月收取服務費。在園時間不足個月的,退還兒童正式休假天數。幼兒園如果不退學費,應該向當地教育局投訴。
幼兒因故退出幼兒園的,幼兒園應當按照實際教育成本退還幼兒家長壹定的預交費用。具體退費辦法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制定。幼兒園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除教育費、住宿費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費、代理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親子班等特殊教育的名義向幼兒家長另行收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捐贈學費、校舍建設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與入學掛鉤的費用。
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規範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
第壹條幼兒園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除教學費、住宿費、服務費和代理費以外的其他費用。幼兒園不得以開設特長班、實驗班、興趣班為由,在保教費之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書費;不收其他費用,如建園費、贊助費、學費、入學押金等。,與兒童入園掛鉤,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
第二條幼兒園收取服務費和代理費應當遵循“家長自願收取、如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告”的原則,不得與教育費壹並收取。嚴禁獨立項目擴大範圍和收費。調整收費標準,需要征求家長委員會的意見,然後確定並公示實施。
關於進壹步規範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
第壹筆教育費。根據幼兒出勤情況,幼兒因故壹整月未入園,考慮管理費用等因素,按照收費標準的50%退還教學費;累計在園時間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總數壹半(含)的,按收費標準的10%退還教育費;累計在園時間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總數壹半的,費用不予退還。
(1)已辦理退園手續的,從父母提出申請的當月起計算。
(2)退還當月教學費的政策為:幼兒累計在園時間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總數壹半(含)的,按當月收費標準的50%退還教學費,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總數壹半的,不退還教學費。
剩余的按季度或按學期收取的月教學費用,如已提前收取,必須全額退還。
第二住宿費。住宿費退款與教育費相同。
三板費。餐費會根據剩余天數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