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郵局(辦事處)、郵件轉運站、報刊和集郵網點(亭)等為郵政服務的場所;
(二)郵亭、郵筒(箱)、信報箱、郵電標誌、標牌、郵電車輛等郵電運輸工具;
(3)電桿、電線、拉線、絕緣電子設備、電纜支架、電纜、光纜、管道、接線盒、接線盒(箱)、人(手)孔、標樁、天線、饋線、地線、無線電臺、公用電話亭、終端室、線路維護巡視室、中繼站、機車站等。第三條本條例由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郵政局組織實施。第四條郵電設施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嚴禁侵占、哄搶、盜竊或故意損壞郵電通信設施,危害郵電通信安全。第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郵電通信設施和危害郵電通信安全的行為。第六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郵電設施保護和郵電安全工作的領導,對公民進行保護郵電設施的宣傳教育。鄉鎮、村或街道應當建立健全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責任制,積極組織力量開展電線保護聯防。
因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郵電通信設施損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協助郵電部門積極搶修。郵電部門在修復機線障礙和保證通信暢通的過程中應積極支持和配合。第七條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及時發現和處理盜竊、破壞郵電通信設施和危害郵電通信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第八條禁止下列危害和破壞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壹)故意損壞郵亭、郵筒(箱)、信報箱、報刊亭、集郵亭、郵電公用電話亭(點)、電信電纜接線盒、接線箱(箱)、無人值守中繼站,或者向其投擲或者填塞雜物,投擲易燃易爆物品、壹般物品和汙穢物品;
(二)在電桿、電纜、天線、天線饋線桿、桿塔及其附屬設施上攀爬、拴系牲畜或者懸掛物品;
(三)向電桿、電線、絕緣電子、電纜、光纜、接線盒、接線箱(盒)、天線、天饋塔及線路附屬設備射擊、投擲石塊或雜物;
(四)在埋有地下電纜(光纜)的地面上堆放垃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和傾倒含有酸、堿、鹽等腐蝕性廢液、廢渣。;
(五)在架空線路、地下電纜(光纜)兩側2米範圍內新建房屋、腳手架;在兩側各3米範圍內挖沙、取土、打井、開溝、打井、埋墳和設置廁所、畜圈、化糞池、沼氣池;兩側5米內設置磚窯、石灰窯、青貯窖和腐蝕郵電設備的建築物;
(六)在危及架空線路和地下電纜(光纜)安全的範圍內種植樹木、竹子;
(七)焚燒、爆破、取土、采石、燒柴、伐木等危及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物品;
(八)移動、損壞或者盜竊、破壞郵電通信設施;
(九)其他危害郵電通信設備安全的行為。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可能危及郵電設施安全或者效能的行為,應當事先征得郵電部門的同意。
(壹)遷移、改建、拆除郵電通信設施或者改變通信方式;
(二)新建或者改建各類道路、橋涵、隧道、電站、農田水利工程,鋪設電力、燃氣、自來水、汙水管道,疏浚河道;
(三)架設輸電線路、電站網絡、廣播線路、有線電視線路、專用通信線路,安裝電力、廣播電視設備和其他幹擾、腐蝕設備;
(四)取石、伐木、建房;
(五)生產企業排放腐蝕性廢氣、廢液、廢渣;
(六)在過江電纜、光纜及其標誌和架空飛桿兩側100米的區域和水域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
(七)其他危及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共衛星通信地球站天線區和無線收發天線區內擅自新建、擴建、改建影響通信的建築物。確需新建、擴建、改建的,應先經郵電部門同意,再報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第十壹條植樹(包括行道樹)應當與郵電線路保持規定的標準距離。因樹木自然生長影響郵電線路和設施安全,樹木管護單位(個人)必須及時修剪。樹木管護單位(個人)未按郵電部門的通知要求及時修剪的,郵電部門可以自行無償修剪。
在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郵電部門有權砍伐或者砍伐危及郵電線路和設施安全、妨礙通信搶修的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