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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林案件的立案標準、定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關於盜伐林木罪;砍伐森林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是非法采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購或者運輸,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由於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每年都在變化,蘇壹飛律師會在這個網站頁面上每年更新壹次這個罪名的量刑標準:

(2008)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第七十二條【盜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壹款)】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采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壹百株以上至二百株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壹)擅自采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承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承包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本條和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林木株數,以活立木蓄積量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木材產量;“幼樹”是指胸徑在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第七十三條【濫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森林法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濫伐林木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砍伐500至1000株幼樹。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濫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

(壹)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並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法,擅自采伐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限額的。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自留地和農村居民房前屋後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屬於本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發給林木采伐許可證的”。

在林木所有權未確認之前,爭議壹方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濫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

采伐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誤差以上計算。

第七十四條【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明知是盜伐、濫伐林木而非法收購、運輸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幼樹20立方米以上或者1000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嚴重的。

本條所稱“非法取得”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明知,但有證據證明明顯被欺騙的除外:

(壹)在非法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二)收購木材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

(三)違反規定收購木材出售的。

(200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所稱珍貴樹木,包括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歷史悠久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盜伐、毀壞珍貴樹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情節嚴重”:

(壹)盜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三株以上死亡的;

(二)盜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組織、策劃、指揮盜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壹)擅自采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承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承包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第四條盜伐林木“數量較大”的,從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壹百至二百株開始;盜伐林木“數量巨大”,從20至50立方米或1000至2000株幼樹開始;盜伐林木“數額特別巨大”,從100至200立方米或5000至10000株幼樹開始。

第五條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壹)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並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法,擅自采伐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限額的。

在林木所有權未確認之前,爭議壹方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第六條濫伐“數量較大”的,從10至20立方米或者500至1000株幼樹開始;砍伐樹木是“巨大的”,從50到100立方米或2500到5000棵小樹開始。

第七條。壹年內多次盜伐少量林木未受處罰的,盜伐、濫伐林木數量累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盜竊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采伐自用的林木,或者盜竊種植在他人房前屋後或者自留地的零星林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購的”,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明知,但有證據證明明顯被欺騙的除外:

(壹)在非法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二)收購木材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

(三)違反規定收購木材出售的。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區林木“情節嚴重”:

(壹)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壹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特別嚴重”非法收購林區非法采伐林木:

(壹)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壹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第十二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定罪處罰:

(壹)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的林木數量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造成林木采伐量超過十立方米的;

(二)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造成濫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

(三)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造成珍貴樹木濫伐的;

(四)批準采伐國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十三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森林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批同意書、育林基金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等經營許可證,同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聚眾哄搶樹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較大”;聚眾哄搶20立方米以上的樹木,屬於“數額巨大”。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挖根、剝皮等行為的。,並獲得數額較大的經濟利益,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株數按蓄積量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樹種的木材產量。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DBH小於5厘米的樹木。

采伐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誤差以上計算。

第十八條對盜伐、濫伐以產竹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精神,制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解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量化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量化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001)國家林業局、公安部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立案標準

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壹)盜伐林木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立案起點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至200株;盜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至2000株的,為重大案件立案起點;盜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株至10000株的,為特別重大案件的立案起點。

(2)砍伐森林的情況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濫伐林木65438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的,屬於特別嚴重的案件。

(三)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的案件。

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收購林區內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1000株以上的,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應予立案;非法收購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非法收購珍貴樹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用於盜伐、濫伐林木的,為重大案件;非法收購林木2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1000株以上,非法收購珍貴樹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盜伐、濫伐林木20株以上的,為特別嚴重案件。

(4)盜伐、毀壞珍貴樹木案。

盜伐、毀壞珍貴樹木的,應當立案;砍伐珍貴樹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造成3株以上死亡的,為重大案件;采伐珍貴樹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造成15株以上死亡的,屬於特別嚴重案件。

(五)走私珍稀植物和珍稀植物產品案。

走私國家禁止的珍稀植物和珍稀植物產品的,應予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種以上、珍稀植物制品價值2萬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余株,價值65438+萬元以上的珍稀植物產品,屬於特別重大案件。

(6)縱火案

故意放火焚燒森林或者其他森林火災的,應當立案;火燒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7)火災案例

因火災引起森林火災,且林地面積在2公頃以上,或者造成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林地面積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嚴重案件。

(八)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件。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立案。重大案件和特別重大案件詳見附表。

(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及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產品案。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立案,重大案件和特別重大案件的立案標準見附表。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產品的,應予立案;貨值金額65438+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5萬元以上,屬於重大案件;產品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65438+萬元以上,屬於特別嚴重案件。

(10)非法狩獵案件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20只以上;

2.在禁獵區內或者禁獵期間使用禁止的工具和方法狩獵的;

3、其他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五十只以上,情節重大的;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65438000只以上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屬於特別嚴重案件。

(十壹)走私珍貴動物和珍貴動物產品的。

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壹、附錄二的,應予立案;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重大案件和特別重大案件,按照附表中的標準執行。

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產品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2價值65438+萬元以上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產品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壹、附錄二,價值20萬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十二)盜竊、搶奪、搶劫、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破壞生產經營、聚眾哄搶、非法經營、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等案件,適用相應的立案標準。

三。其他條款

(壹)林區與非林區的劃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株數,按立木材積計算。

(三)盜伐或者壹年內多次盜伐少量林木未受處罰的,盜伐或者盜伐的林木數量累計計算。

(四)盜伐、濫伐林木的價值,國家有價格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計算;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制定價格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進入流通領域,按實際銷售價格;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國家或主管部門規定價格的,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計算;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市場價,沒有國家或主管部門規定價格的,按市場價計算,不按低價贓物計算。

(五)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走私《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2所列陸生野生動物的,備案標準參照附表中國家壹、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備案標準執行。

(六)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產品的價值,應當按照國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核實;核定價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確定。

(七)單位犯罪,執行規定的立案標準。

(八)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盜伐、濫伐、非法狩獵案件的立案起點和本規定範圍內的重大、特別重大案件的立案起點。

(十)盜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竹子的經濟價值,參照盜伐、濫伐林木的立案標準確定。

(199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采伐自有所有權林木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關於如何處理宋毀林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同意妳的第二種意見,即個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國家森林資源的壹部分。被告人盜伐屬於自己所有的林木,構成盜伐林木罪,其行為已違反國家有關森林保護的法律法規,破壞了國家的森林資源。被非法砍伐的樹木不再是個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作為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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