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保護要點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報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眾防空組織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保護要點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報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眾防空組織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有效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公眾利益
為了現代化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認養
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和減少空襲的危害。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會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負擔。
中央財政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中央預算;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擔
人民防空經費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向投資者投資。
人防工程建設;人防工程通常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六條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人民防空工作。
軍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全國人民防空工作。
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地區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置、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負責
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條壹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受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都必須依法履行職責。
防空義務。
第九條國家保護人民防空設施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或者侵占。
人防設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織造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保護要點
第十壹條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國家對城市實行分類保護。
城市的保護類別和標準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空襲方案和實施計劃,必要時組織演練。
Xi。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劃。
第十四條城市地下交通幹線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
需要。
第十五條儲備糧食、藥品、油料和其他戰時必需物資的工程,應當修建在地面上。
或者其他隱蔽的地方。
第十六條重要經濟目標,有關部門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並制定應急預案。
緊急維修計劃。
前款所稱重要經濟目標,包括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和通信設施。
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城市和經濟目標進行人民防空建設。
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戰時掩蔽工程、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和醫療保障工程。
為醫療救護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與地面建築結合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
地下室。
第十九條國家根據不同的防護要求,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分類指導。
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和城市建設與經濟發展的水平,建設人民防空工程。
建設規劃。
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在確保戰時效能的前提下,有利於和平穩定。
當經濟建設、群眾生產生活和開發利用項目。
第二十壹條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共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
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其他相關部門負責醫療救援、物資儲備等特殊項目。
組織施工。
有關單位負責本單位的人員和物資掩蔽工程建設。
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戰時可用於防空。
下院。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建設和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
標準和質量標準。
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定型和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
依法保障;連接城市的人防工程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水、排水和通信
應為系統等設施的建設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維護和管理已經建成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好好利用它。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的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時,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影響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或者減少人。
人民防空工程運行期間,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人民防空工程內不得生產、儲存爆炸性、劇毒性、易燃性、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人民防空。
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
賠償。
第四章通信和警報
第二十九條國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的暢通,迅速準確地傳遞和發布。
防空警報信號,有效地組織和指揮人民防空。
第三十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國家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的規定。
規劃和組織全國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規劃。
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壹條郵電部門、軍事通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
任務和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實施人民防空通信。
第三十二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通信、警報網所需的電路和頻率,由郵電部規定
門、軍事通信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予以保障;安裝人民防空通信和警報設施,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阻撓。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國家使用的防空警報專用頻率和音響信號用於人民防空通信。
不得不占有和迷惑。
第三十三條通信、廣播、電視系統戰時必須優先傳輸和發放防空警報信號。
第三十四條武裝力量有關部門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通報空情,協助訓練。
相關專業人士。
第三十五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完好。
相關單位設置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警報;在審判的第五天,
之前宣布過。
第三十六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平時應當用於搶險救災。
第五章疏散
第三十七條人民防空疏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
人民防空疏散必須根據國家發布的命令進行,任何組織不得擅自行動。
第三十八條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
部門制定。
本行政區域內的預定疏散區域,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
,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城市疏散工作。
安置準備、物資儲備、運輸和供應。
第四十條需要疏散農村人口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就近原則組織疏散。
石。
第六章群眾防空組織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的需要,組織有關組織
各部門要建立群眾防空組織。
群眾防空組織擔負戰時搶修、醫療救護、防火滅火、防疫消毒、消毒殺菌等任務。
除了治汙、保障通訊、搶救人員和物資、維護社會秩序等任務,平時都要協調壹致。
協助防汛、防震等部門承擔搶險救災任務。
第四十二條群眾防空組織由下列部門建立:
(壹)城建、公用事業、電力等部門組建應急搶修隊伍;
(二)衛生、醫藥部門組建醫療救護隊;
(三)公安部門組建消防隊、治安隊;
(四)衛生、化工、環保等部門組建防化防疫隊;
(五)郵電部門組建通信隊;
(六)交通部門組建運輸隊。
紅十字會依法組織救助工作。
第四十三條群眾防空組織所需的裝備、器材和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安排。
由單位提供。
第四十四條群眾防空組織應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訓練計劃進行訓練。
計劃進行專業培訓。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五條國家開展人民防空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掌握人民防空知識
基礎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六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計劃,規定教學內容。
教育內容。
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其所在單位組織實施。
石;其他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鄉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開展。
人防教育。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防空建築的。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拆除。
建設的,可以並處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對有關人員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可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並處壹萬元至五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的。
準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後拒不修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未經批準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和設施;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設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中生產,
存放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
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壹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
有其他違法或者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
實施措施。
第五十三條本法自65438年6月+65438年6月+10月+0日起施行。
最近公司正在建設新的生產工廠,現場壹片繁忙。每天早起上班,還能遇到很多戴著安全帽的工地工人。十幾年前,我也在工地上做過四年技術員,所以對工地上的生活還是挺熟悉的。最近看了2004年黃波主演的電視劇《春天裏》,反映了建築工地農民工工資的主題。在那個時候,黃波可能沒有現在這麽出名,但在那個時候,他的演技已經很完美了。我覺得這部劇還是過時了,很好看。
第壹次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