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出口退稅簡介
退稅登記
出口退稅的範圍
增值稅退稅率
出口退稅計算公式
出口退稅是指將對出口商品征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壹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6月65438+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僅在出口階段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商品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已經繳納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機關應根據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由於稅收減免等原因,貨物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於實際稅額。如果按照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進行退稅,就會出現少征多退的問題,於是就有了計算出口貨物退稅額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的介紹。
出口貨物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基本上是指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過程中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的退還。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壹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返還出口貨物已繳納的國內稅收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國內產品以免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在同等條件下與國外產品競爭,從而增強競爭力,擴大出口創匯。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發布《關於批轉財政部關於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規定的通知》,規定出口產品退稅政策自1985年4月起執行。從1994 65438+10月1隨著國家稅制改革,我國改革了現有的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列為消費稅的11類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滿足這壹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退還或免征已征增值稅、消費稅貨物的已繳稅款。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免征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有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申報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出口關口,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區分貨物是否申報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壹。除另有規定外,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並未報關出境的貨物,無論出口企業以外匯還是人民幣結算,也無論出口企業如何進行財務處理,均不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在國內銷售的收匯商品,如賓館、飯店等收匯商品,因不符合出口條件,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金融出口銷售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金融銷售後才能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出口貨物,而非貿易出口貨物,如捐贈禮品、個人在境內購買並攜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的除外)、樣品、展品、郵遞物品等。,不能按現行規定退(免)稅,因為壹般不賣。
(4)必須是已收匯核銷的貨物。根據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壹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貨物退(免)稅時,必須符合上述四個條件。但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外貿企業委托的生產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在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附加壹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生產的貨物(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出口的除外)。
在本段中編輯退稅登記
1.出口企業自批準之日起30天內,憑外經貿部授權的批準文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壹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和企業各壹份),申領退稅登記證;
2.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首次委托出口業務前,憑委托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家稅務登記證,向當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文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填寫退稅登記變更單(生產企業填寫壹式兩份,退稅機關和企業各執壹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變更退稅登記的範圍包括:
改名字;
變更企業代碼;
變更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稅務員;
添加或取消分支機構;
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改變生產經營範圍或者方式;
註冊資本(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改變隸屬關系;
變更生產經營期限;
變更或增減銀行基本賬號;
變更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企業辦理退稅變更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稅務登記變更申請書;
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註冊證);
退稅機關出具的退稅登記證原件(登記證、登記表等原件及復印件。);
4.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騙稅行為,依法暫停退稅、終止退稅業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前,進行退稅清算,追回多退的稅款,並持有關文件向原退稅機關申報辦理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涉及變更退稅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前,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註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包括:
上級批準或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外商投資企業
應提交政府部門批準和董事會決議;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註銷登記證或吊銷許可證的決定;
原退稅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稅款、罰款和滯納金繳款書復印件;
其他相關材料和證明。
5.未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的企業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對逾期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除責令其限期改正外,處以1000元的罰款。
6.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實行年審和定期換證制度,時間由市局統壹制定。
在本段中編輯出口退稅的範圍
(壹)下列企業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的貨物,可以申請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退稅:
l、有自營出口權或委托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
2.由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托外貿企業出口自己的商品;
4.保稅區企業從保稅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采購直接出口或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限於是否有出口權);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為境外承包工程裝運的貨物;
(二)從事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三)外輪供應公司、外輪供應公司向外輪、遠洋運輸公司銷售並收取外匯的貨物;
(四)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國外作為境外投資的貨物;
(五)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優惠援外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資金出口的貨物;
(六)外商投資企業為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七)國內企業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通過國際招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八)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零部件;
(九)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官、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指增值稅、消費稅的退(免)稅。對無進出口權的貿易公司,借款及關聯企業不予退(免)款。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貨物為稅法所列免稅貨物或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壹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在增值稅和消費稅範圍內的貨物;
2.出境需要報關,出口到出口加工區的貨物也視同報關;
3.必須在財務上進行銷售;
4.外匯壹定要收,壹定要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1.用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自制貨物出口不退;
2.避孕藥品和用具、舊書內銷和出口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的,在生產過程中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過程中不退稅。其他計劃外卷煙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不予退稅;
4、軍品和軍工系統企業出口軍工廠生產或軍工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飼料、農藥等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商品,出口不予退稅。
6、壹般物資援助項下對外援助出口貨物實行實報實銷結算;
(四)除另有規定外,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免稅,但不退稅。
1,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行出口貨物或委托外貿企業自行出口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貨物,憑童貫發票出口的,免稅但不退稅。但是,考慮到下列出口貨物所占比重較大以及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準予退稅:
抽紗、手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皮、紙制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買國家規定免稅商品(含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退稅。
4.外貿企業從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產品采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非機電設備供應公司采購出口商品。
(五)除經批準的進口料件轉口貿易外,下列出口貨物不予免稅或退稅:
1,壹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合同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鉑;
3.生產企業自行或委托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和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壹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可按壹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的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和補償貿易的計算方法與壹般貿易壹致;來料加工免稅。
出口退稅貨物的主要特征
中國的出口退(免)稅制度是在多年實踐的基礎上,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自成體系的特殊稅制。與其他稅制相比,這壹新稅制有以下主要特點:
1,是壹種收入退還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需要,依法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壹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壹項特定的稅收制度,不同於其他稅收制度。它是貨物出口後的收入退還或減免稅行為,與其他稅制中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明顯不同。
2.它具有調節功能的單壹性。
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意在使企業出口貨物以免稅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政策措施。與鼓勵與限制並存、收入與救濟並存的其他稅制的雙向調節功能相比,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功能單壹的特點。
3.這是間接稅範疇的國際慣例。
世界上許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各國的具體間接稅政策不同,但各國在間接稅體系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是壹致的。為了堅持出口貨物間接稅“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免稅並舉制度,都是為了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退還或免除,使企業的出口產品以間接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稅制密切相關。沒有稅制,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就失去了特定的基礎。
在本段中編輯增值稅退稅率。
退稅率每年都有變化,變化時間不確定。要跟蹤退稅率的最新變化,可以查看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網上的稅率快速欄,可以查詢多年和時間段,包括增值稅和消費稅稅率。
從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出口退稅率調整如下:
壹、以下商品現行出口退稅率保持不變。
(壹)現行農產品出口退稅率為5%和13%;
(二)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本通知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的貨物(本通知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路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產品代碼及名稱見附件1)。
2.小麥粉、玉米粉、鴨片、兔片等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三、取消附件3所列原油、木材、紙漿、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征收消費稅的貨物,相應取消出口退(免)稅政策。
四、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1)汽油中未鍛軋鋅(商品代碼2710110)(商品代碼7001)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二)附件4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如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及其精礦,減為8%;
(三)將附件5所列焦炭半焦、煉焦煤、輕重燒鎂、螢石、滑石、凍石等貨物的出口退稅率降至5%;
(四)除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和本條第(壹)、(二)、(三)項規定的貨物外,對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15%的所有貨物,出口退稅率降為13%;凡現行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出口退稅率降為11%。
5.出口企業在2003年6月5438日+10月05日之前已簽訂的成套設備(出口金額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單臺、件價值654.38+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合同,且價格不能變動。合同規定的出口日期在65438+2004年10月1之後的,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必須在65438+10月65438+2003年5月5日之前在主管退稅機關登記,並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後,在165438+2003年10月30日之前。對2003年6月165438+10月15之前未辦理登記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壹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六、自2004年6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應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實施日期以上海出口貨物報關單啟運日期為準。
在本段中編輯出口退稅計算公式。
稅後價值(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稅率)*出口退稅率。
例如,如果貨物價值為654.38+000萬元人民幣,增值稅稅率為654.38+07%,退稅額為654.38+03%,則:
1000000/1.17 * 0.13 = 1111111.165438.
為進壹步控制外貿出口過快增長,緩解我國外貿順差過大造成的突出矛盾,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抑制高能耗、高汙染、高資源產品出口,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和進出口貿易平衡,減少貿易摩擦,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2007年6月18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調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政策。
本次政策調整* * *涉及2831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的37%,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進壹步取消553項“高耗能、高汙染、資源性”產品出口退稅,主要包括: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鹽、水泥等礦產品、化肥、染料等化工產品、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炭制品、皮革、部分木板和壹次性木制品、普通碳素焊管制品、非合金鋁棒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以及分段船和非機動船。
二是降低2268項易引發貿易摩擦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主要包括:服裝鞋帽、箱包、玩具、紙制品、植物油、塑料橡膠(18250,-295,-1.59%)及其制品、部分石材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鋼材、焦爐和摩托車等。附加值低。
三是將10商品出口退稅改為出口免稅政策,主要包括:花生堅果、油畫、雕版、郵票、稅票。
鑒於本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旨在緩解外貿順差過大的局面,同時考慮到去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過渡期出現的問題,本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沒有設置過渡期,而是提前壹定時間向社會公布調整後的政策內容,讓企業有時間提前做好準備。同時,考慮到部分造船合同和對外工程合同壹般期限較長,價格難以調整,規定對之前已簽訂並中標或價格在2007年7月20日前不能變更的長期對外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築材料,在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進行登記,仍允許完成出口退稅率。
新的出口退稅政策:
自65438至0994稅制改革以來,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經歷了七次重大調整。
1995和1996進行了首次大規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出口產品零稅率調整為3%、6%和9%。
1998第二次調整促進出口,提高部分出口產品退稅。
率為5%,13%,15%,17%。
此後外貿出口連續三年的大幅無計劃增長,帶來了財政拖欠退稅的問題。從2004年10月1起,國家第三次將出口退稅率調整為5%、8%、11%、13%、17%五檔。
2005年進行了第四次調整。中國分階段降低和取消部分高能耗、高汙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適當降低紡織品等容易引發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品、生物醫藥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7年7月1,實施第五次調整政策,調整* * *涉及2831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的37%。此次調整後,出口退稅率變為5%、9%、11%、13%、17%。
2008年8月1出口退稅政策第六次調整後,部分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調整是2008年6月165438+10月1起執行的出口退稅率政策。此次調整涉及3486種商品,約占海關稅則全部商品的25.8%。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適當提高紡織、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藥物等高科技、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屆時,我國出口退稅率將分為6檔:5%、9%、11%、13%、14%、17%。